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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

來源: 中國人大網
2022-06-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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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

第二十六號

  《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包括附件一:《香港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的産生辦法》,附件二:《香港特別行政區立法會的産生辦法和表決程序》,附件三:《在香港特別行政區實施的全國性法律》,以及香港特別行政區區旗、區徽圖案,已由中華人民共和國第七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三次會議於1990年4月4日通過,現予公布,自1997年7月1日起實施。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 楊尚昆

1990年4月4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

第七十五號

  《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附件一香港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的産生辦法》已由中華人民共和國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七次會議於2021年3月30日修訂通過,現將修訂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附件一香港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的産生辦法》予以公布,自2021年3月31日起施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 習近平

2021年3月30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

第七十六號

  《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附件二香港特別行政區立法會的産生辦法和表決程序》已由中華人民共和國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七次會議於2021年3月30日修訂通過,現將修訂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附件二香港特別行政區立法會的産生辦法和表決程序》予以公布,自2021年3月31日起施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 習近平

2021年3月30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

  (1990年4月4日第七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三次會議通過 1990年4月4日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二十六號公布 自1997年7月1日起實施)

目錄

  序言

  第一章 總則

  第二章 中央和香港特別行政區的關係

  第三章 居民的基本權利和義務

  第四章 政治體制

    第一節 行政長官

    第二節 行政機關

    第三節 立法機關

    第四節 司法機關

    第五節 區域組織

    第六節 公務人員

  第五章 經濟

    第一節 財政、金融、貿易和工商業

    第二節 土地契約

    第三節 航運

    第四節 民用航空

  第六章 教育、科學、文化、體育、宗教、勞工和社會服務

  第七章 對外事務

  第八章 本法的解釋和修改

  第九章 附則

  附件一 香港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的産生辦法

  附件二 香港特別行政區立法會的産生辦法和表決程序

  附件三 在香港特別行政區實施的全國性法律

序言

  香港自古以來就是中國的領土,一八四零年鴉片戰爭以後被英國佔領。一九八四年十二月十九日,中英兩國政府簽署了關於香港問題的聯合聲明,確認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於一九九七年七月一日恢復對香港行使主權,從而實現了長期以來中國人民收回香港的共同願望。

  為了維護國家的統一和領土完整,保持香港的繁榮和穩定,並考慮到香港的歷史和現實情況,國家決定,在對香港恢復行使主權時,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三十一條的規定,設立香港特別行政區,並按照「一個國家,兩種制度」的方針,不在香港實行社會主義的制度和政策。國家對香港的基本方針政策,已由中國政府在中英聯合聲明中予以闡明。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特製定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規定香港特別行政區實行的制度,以保障國家對香港的基本方針政策的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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