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附件三所列全國性法律增減的決定

(1997年7月1日第八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六次會議通過)

一、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附件三中增加下列全國性法律:

1.《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旗法》;

2.《中華人民共和國領事特權與豁免條例》;

3.《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徽法》;

4.《中華人民共和國領海及毗連區法》;

5.《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駐軍法》。

以上全國性法律,自1997年7月1日起由香港特別行政區公布或立法實施。

二、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附件三中刪去下列全國性法律:

《中央人民政府公布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徽的命令》附:國徽圖案、説明、使用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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