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居民報讀內地高校有關事項問答

來源: 中央政府門戶網站          發布時間: 2013-03-29

       一、國家教育部在招收和培養港澳台學生工作中的職責是什麼?

       答:國家教育部歸口管理內地(祖國大陸)普通高等學校招收和培養港澳台學生工作。其職責是:

       (一)制定招收港澳台學生的政策和規章;

       (二)舉辦國家普通高等學校聯合招收港澳台學生考試、從港澳台地區招收研究生的統一入學考試,並負責考試報名點和考點的設立;

       (三)審批或授權省、自治區、直轄市教育行政部門審批普通高等學校招收港澳台學生的資格;

       (四)設立和發放港澳台學生政府獎學金。

       二、省、自治區、直轄市教育行政部門在招收和培養港澳台學生工作中的職責是什麼?

       答:省、自治區、直轄市教育行政部門管理本行政區域內港澳台學生的招收、培養工作。其職責是:

       (一)貫徹執行國家關於招收、培養港澳台學生的政策和管理規定;

       (二)根據教育部的授權,審批本行政區域內普通高等學校招收港澳台研究生、本科生、進修生、旁聽生等的資格;

       (三)審批在校港澳台學生轉學;

       (四)為在校台灣學生出具到當地公安機關辦理暫住手續的證明;

       (五)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職責。

       三、內地什麼類型的高校可招收港澳台學生?

       答:(一)具有實施全日制本科及本科以上學歷教育資格;

       (二)具有良好的師資條件和教學科研設備;

       (三)校園及周邊環境良好,具備適合港澳台學生生活的食宿條件;

       (四)設有對港澳台學生的管理機構或配有專門負責人員,建立健全關於港澳台學生招收、培養和管理的各項規章制度。

       四、內地高校錄取港澳台學生的方式是怎樣的?

       答:(一)普通高等學校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錄取通過教育部組織的聯合招生考試和面向港澳台地區的研究生招生考試、或通過內地(祖國大陸)研究生考試的港澳台學生。

       (二)教育部設立普通高等學校聯合招收港澳台學生辦公室,具體負責組織聯合招生考試的宣傳、閱卷、投檔及錄取等工作。

       (三)經教育部批准,普通高等學校可單獨或聯合舉辦對港澳台地區學生的招生考試,錄取考試合格的港澳台學生。

       (四)參加教育部組織的或經教育部批准的招生考試未被錄取而考分接近錄取分數的港澳台學生,可申請就讀預科班。預科生學習一年,經學校考核合格後,報所在地省級教育行政部門批准,可轉為本科生。

       (五)已獲得大專以上(含大專)學歷或正在內地(祖國大陸)以外的大學就讀本科專業的港澳台學生,可向內地(祖國大陸)普通高等學校申請插班就讀與原所學專業相同或相近的本科課程,經省級教育行政部門批准,試讀一年。試讀期滿,經所在試讀學校考核合格、並報所在地省級教育行政部門批准,可轉為正式本科生,並升入高一年級就讀。

       五、內地高校對港澳台學生的管理有哪些特色?

       答:(一)以教育教學為中心,加強對港澳台學生的培養,在思想品行上積極引導,學習上嚴格要求,生活上適當照顧。

       (二)根據港澳台地區學生的特點,有針對性地組織和開展教育教學工作,採取切實可行的措施,不斷提高教育教學質量。

       (三)通過開設相應課程和組織課外活動等各種方式,使港澳台學生了解祖國國情和法律,加強品行修養,提高全面素質。

       (四)港澳台學生可申請免修政治課和軍訓課。

       (五)學校按照校內統一的學籍管理規定對港澳台學生施行學籍管理。

       (六)港澳台學生應當遵守學校的規章制度和紀律。

       六、對到內地學習的港澳台學生,住宿方面會作哪些要求?

       答:(一)學校對港澳台學生提供適當的住宿條件,關心港澳台學生的生活,加強對港澳台學生的生活管理;

       (二)經港澳台學生申請,學校同意,港澳台學生可住學校中內地(祖國大陸)學生的宿舍;

       (三)學校根據需要,可就近統一為港澳台學生租用宿舍,但應負責對租用宿舍的管理;

       (四)有條件的地方,經當地公安部門批准,學生也可自行在校外租用住房並按規定登記。

       七、國家對錄取到內地學習的港澳學生收費標準有何規定?

       答:對已錄取到內地普通高校和科研院所學習的港澳地區本科生、專科生、碩士研究生和博士研究生,執行與內地學生相同的收費標準,即在同一學校、同一科研院所、同一年級、同一專業學習的港澳學生與內地學生的學費標準一致;同等住宿條件下,住宿費標準一致。不得以任何名義和形式設立針對港澳學生的收費項目,不得違反國家規定高收費和濫收費。

       八、到內地學習的港澳學生是否有獎(助)學金?

       答:為鼓勵更多的港澳地區學生到內地學習,中央財政安排專項資金設立港澳學生獎(助)學金。港澳學生獎(助)學金專項用於獎勵、資助港澳地區到內地普通高校和科研院所學習的全日制本科生、專科生、研究生。港澳學生獎(助)學金設在中國教育發展基金會內,由教育部歸口管理。獎(助)學金的年度資金總額、獎勵、資助範圍、標準、發放方法由教育部、財政部另行制定。

       九、香港居民報考國家司法考試,向什麼機構申請學歷學位認證?

       答:香港、澳門特別行政區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國公民和其他持有香港、澳門居民來往內地通行證的香港、澳門居民,可申請報名參加在內地舉行的國家司法考試。從2003年11月起,教育部留學服務中心港澳台地區學歷學位認證辦公室接受港澳台地區學歷學位認證工作。

       相關資訊如下:

       地  址:北京海淀區學院路15號教育部留學服務中心港澳台地區學歷學位認證辦公室

       郵政編碼:100083

       傳  真:(8610)82301166

       中國留學網:http://www.cscse.edu.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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