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權發布丨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授權香港特別行政區對皇崗口岸港方口岸區及相關延伸區實施管轄的決定

來源: 新華社          發布時間:2026-06-27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授權香港特別行政區對皇崗口岸港方口岸區及相關延伸區實施管轄的決定

(2026年6月26日第十四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三次會議通過)

  第十四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三次會議審議了國務院關於提請審議授權香港特別行政區對皇崗口岸港方口岸區及相關延伸區實施管轄的議案。

  會議認為,為了加強內地與香港基礎設施互聯互通,便利兩地之間人員往來和經貿活動,推進粵港澳大灣區建設,支持香港更好融入和服務國家發展大局,在位於廣東省深圳市的皇崗口岸內設立港方口岸區,是必要的。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決定:

  一、授權香港特別行政區自皇崗口岸港方口岸區及相關延伸區啟用之日起,在本決定第三條規定的期限內對該區域依照香港特別行政區法律實施管轄。

  香港特別行政區對皇崗口岸港方口岸區及相關延伸區實行禁區式管理。

  二、授權香港特別行政區實施管轄的區域包括皇崗口岸港方口岸區及連接口岸的落馬洲大橋深圳段橋面、可經由橋面進出的大橋箱梁內部和連接道路路面。有關區域啟用日期以及具體坐標和面積,由國務院確定。在本決定第三條規定的期限內不得變更上述區域的用途。

  三、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以租賃方式取得皇崗口岸港方口岸區及相關延伸區的使用權,租賃期限自有關區域啟用之日起至2047年6月30日止。租賃期限屆滿,經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決定,可以續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