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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務部 民政部關於香港、澳門服務提供者在內地舉辦營利性養老機構和殘疾人服務機構有關事項的通知

來源: 商務部網站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及新疆生産建設兵團商務主管部門、民政主管部門:

       根據國務院批准的《〈內地與香港關於建立更緊密經貿關係的安排〉補充協議九》及《〈內地與澳門關於建立更緊密經貿關係的安排〉補充協議九》,現就香港、澳門服務提供者在內地舉辦營利性養老機構和殘疾人服務機構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允許香港、澳門服務提供者(以下簡稱港澳服務提供者)以中外合資經營企業、中外合作經營企業或外資企業形式,通過新設或並購的方式在內地設立營利性養老機構和殘疾人服務機構。

       二、港澳服務提供者申請設立營利性養老機構和殘疾人服務機構,應具有良好的信譽及經營實力,至少有一個服務提供者具有在香港、澳門從事3年以上養老服務、殘疾人服務的經驗。

       港澳服務提供者還應分別符合《內地與香港關於建立更緊密經貿關係的安排》及《內地與澳門關於建立更緊密經貿關係的安排》及其有關補充協議中關於「服務提供者」定義及相關規定的要求。

       三、營利性養老機構和殘疾人服務機構的設立和變更,由所在地省級商務主管部門徵求同級民政部門意見後,依據外商投資法律法規進行審批。自2013年7月1日起,營利性養老機構的設立和變更應根據《老年人權益保障法》有關規定,先向民政部門申請行政許可後,由所在地省級商務主管部門審批。

       港澳服務提供者申請設立營利性養老機構和殘疾人服務機構,除報送設立外商投資企業所需要的文件外,還須提交香港社會福利署或澳門社會工作局向該服務提供者發出的相關有效牌照副本/豁免證明書,或向其提供年度社會福利資助的通知信等從業證明文件。

       四、營利性養老機構和殘疾人服務機構應以提供社會服務為宗旨,依法納稅,合規經營,營利性養老機構不得經營住宅貼現養老等業務。

       五、營利性養老機構和殘疾人服務機構業務範圍中包括醫療衞生服務的,應按有關政策規定履行報批手續。

       六、各地商務主管部門應加強港澳在內地設立的營利性養老機構和殘疾人服務機構的統計工作,發放批准證書時,行業分類選擇「老年人、殘疾人養護服務」(國民經濟行業分類第8414款)。各地民政、商務主管部門對本行政區域業內相關機構加強監管,促進相關領域吸收外資工作的健康發展。

       各地商務、民政部門在執行中如遇問題,請及時與商務部(外國投資管理司)、民政部(社會福利和慈善事業促進司)聯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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