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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基本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
(1990年4月4日第七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三次會議通過 1990年4月4日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二十六號公布 自1997年7月1日起實施)
序言
第一章 總則
第二章 中央和香港特別行政區的關係
第三章 居民的基本權利和義務
第四章 政治體制
第一節 行政長官
第二節 行政機關
第三節 立法機關
第四節 司法機關
第五節 區域組織
第六節 公務人員
第五章 經濟
第一節 財政、金融、貿易和工商業
第二節 土地契約
第三節 航運
第四節 民用航空
第六章 教育、科學、文化、體育、宗教、勞工和社會服務
第七章 對外事務
第八章 本法的解釋和修改
第九章 附則
附件一 香港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的産生辦法
附件二 香港特別行政區立法會的産生辦法和表決程序
附件三 在香港特別行政區實施的全國性法律
香港基本法(英文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