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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

  (1982年12月4日第五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五次會議通過 1982年12月4日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公告公布施行
  根據1988年4月12日第七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一次會議通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修正案》、1993年3月29日第八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一次會議通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修正案》、1999年3月15日第九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二次會議通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修正案》、2004年3月14日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二次會議通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修正案》和2018年3月11日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一次會議通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修正案》修正)

  序言
  第一章 總綱
  第二章 公民的基本權利和義務
  第三章 國家機構
    第一節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
    第二節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
    第三節 國務院
    第四節 中央軍事委員會
    第五節 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
    第六節 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機關
    第七節 監察委員會
    第八節 人民法院和人民檢察院
  第四章 國旗、國歌、國徽、首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