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地來港學生(學者)報到註冊及辦理《在港澳地區學習證明》事務指引

來源: 中央政府駐港聯絡辦          發布時間: 2018-08-08

辦理《在港澳地區學習證明》須知

 

  一、辦公地址:香港上環干諾道中200號信德中心西座1003室。

  二、辦公時間:6、7、8月份每周二、四,其它月份每周二(遇香港公共假期休息)上午9:30-12:30 、下午2:00-5:00。

  三、辦理流程:領取辦證籌號、提交所需材料、辦理學習證明(辦證籌號全天有效)。

  四、辦證所需材料

  (一)一年制授課型碩士學生(全日制)可在學生簽注截止前2個月開始辦理,所需材料如下:

  (1)往來港澳通行證。

  (2)全部學生簽注(粉色簽注)。

  (3)第一次或任何一次持學生簽注入境香港的小白條(入境簽條)。若遺失全部學生簽注期的小白條,需提供出入境記錄。

  (4)學生證正本。如無學生證,可提供成績單(不接受畢業證書)。

  (二)本科、研究型碩士、博士學生(全日制)可在完成學業前2個月開始辦理,所需材料如下:

  (1)往來港澳通行證(如使用港澳通行證本,需提供全部通行證)。

  (2)全部學生簽注(粉色簽注)。

  (3)第一次和最後一次持學生簽注入境香港的小白條(入境簽條)。若小白條遺失,需提供成績單。

  (4)學生證正本。若無學生證,需提供成績單(不接受畢業證書)。

  (三)高校從事研究工作連續時間超過6個月的訪問學者在完成工作前2個月可開始辦理,所需材料如下:

  (1)往來港澳通行證。

  (2)全部工作簽注(粉簽)。若持非本地生留港工作簽注,須提供大學雇用合同。

  (3)第一次和最後一次持工作簽注入境香港的小白條(入境簽條)。

  (4)工作證正本。如無工作證,須提供大學雇用合同或邀請函。

  (四)委託辦理在港學習(工作)證明者,需提交委託人簽署的授權書(不設固定格式)、被委託人的身份證明文件複印件及以上所要求的辦證文件副本。

  五、注意事項

  (一)如有疑問,可電郵查詢:info@apec.org.hk或辦公時間電話查詢:2559 8923。

  (二)每年6-8月為辦理學習證明的高峰期,建議可選擇非高峰期(1-5月或10-11月)前往辦理。

  六、常見問題

  (一)一年制授課型碩士學生(全日制)何時可以辦理在港學習證明?

  學生簽注截止前2個月方可開始辦理,不可提前辦理。每年6-8月為辦理證明的高峰期,可選擇於參加畢業典禮期間前來辦理。

  (二)一年制授課型碩士學生(全日制)學生簽注小白條(入境簽條)全部遺失怎麼辦?

  必須到內地公安局或羅湖海關或香港入境處打印出入境記錄,香港入境處打印出入境記錄服務是需要付費的。

  (三)持非本地生留港工作簽注在港學習或工作,辦理證明需要提供什麼資料?

  如果持非本地生留港工作簽注留港繼續學習(碩士或博士),必須在學校開具學習證明,學習證明內容應包括:學習起始日期、學生類別、學習專業,以及註明是否為全日制學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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