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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政改諮詢依序展開 政務司長吁各界理性討論

來源: 法制日報          發布時間: 2013-12-10

  香港特區政府12月4日發表《二零一七年行政長官及二零一六年立法會産生辦法諮詢文件》。香港特區行政長官梁振英當天表示,這是香港政制發展的重要里程碑。諮詢將按照基本法的規定和全國人大常委會的相關解釋和規定展開。

  歷史背景

  香港政制發展的由來須追溯歷史。1984年,中國政府與英國政府簽署《中英聯合聲明》。該聲明的附件一提及,「香港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在當地通過選舉或協商産生,由中央人民政府任命。香港特別行政區立法機關由選舉産生」。這些具體説明都被寫進1990年4月4日獲第七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三次會議通過的基本法內。

  基本法第45條規定,「行政長官的産生辦法根據香港特別行政區的實際情況和循序漸進的原則而規定,最終達至由一個有廣泛代表性的提名委員會按民主程序提名後普選産生的目標」;基本法第68條規定,「立法會的産生辦法根據香港特別行政區的實際情況和循序漸進的原則而規定,最終達至全部議員由普選産生的目標」。

  就此,中央政府及特區政府一直推動香港的政制發展工作。具體而言,在行政長官選舉方面,推選委員會和選舉委員會的規模不斷增加;在立法會選舉方面,地區直選和功能組別都新增議席,後者採取有別傳統功能組別議席的産生辦法等。

  而中央政府也為香港的政制發展提出時間表。2007年12月29日,第十屆全國人大常委會通過《關於香港特別行政區2012年行政長官和立法會産生辦法及有關普選問題的決定》。該決定訂明,「2017年香港特別行政區第五任行政長官的選舉可以實行由普選産生的辦法;在行政長官由普選産生以後,香港特別行政區立法會的選舉可以實行全部議員由普選産生的辦法」。

  政制發展必須依既定程序進行。根據基本法及2004年4月6日發表的《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附件一第七條和附件二第三條的解釋》,修改行政長官和立法會的産生辦法必須經過「五步曲」:一是由行政長官向全國人大常委會提出報告,提請全國人大常委會決定産生辦法是否需要進行修改;二是全國人大常委會決定是否可就産生辦法進行修改;三是如全國人大常委會決定可就産生辦法進行修改,則特區政府向立法會提出修改産生辦法的議案,並經全體立法會議員三分之二多數通過;四是行政長官同意經立法會通過的議案;五是行政長官將有關法案報全國人大常委會,由全國人大常委會批准或備案。

  諮詢內容

  本屆特區政府決定在未展開「第一步曲」前,先諮詢社會各界的意見。10月17日,行政長官宣布成立由政務司司長林鄭月娥領導、律政司司長袁國強和政制及內地事務局局長譚志源為成員的「政改諮詢專責小組」,處理有關諮詢工作。12月4日,特區政府發表《2017年行政長官及2016年立法會産生辦法諮詢文件》,作出為期五個月的諮詢。

  該諮詢文件明確提出,任何普選方案必須嚴格符合基本法所規定的政治體制的設計和原則。它亦指出,在達到最終普選目標的過程中以及在制定落實普選的模式時,亦必須確保符合國家對香港的基本方針政策以及在基本法下四項政制發展的主要原則,包括兼顧社會各階層利益、有利資本主義經濟的發展、循序漸進、適合香港實際情況。

  就行政長官的産生辦法,該諮詢文件提出以下可考慮的議題,包括提名委員會的人數和組成、提名委員會的選民基礎、提名委員會的産生辦法、提名委員會提名行政長官候選人的程序、普選行政長官的投票安排等。至於立法會的産生辦法,該諮詢文件提出的重點議題,包括立法會的議席數目和組成、功能組別的組成和選民基礎、地區直選的選區數目和每個選區的議席數目等。

  依序展開

  梁振英表示,該諮詢文件列出基本法規定和全國人大常委會的相關決定和解釋,並總結社會各方意見,提供基礎讓市民開放討論。

  而林鄭月娥就此次諮詢文件的發表舉行記者會表明數點:一是特區政府此次諮詢不會提出具體方案,亦不會就社會各界提出的方案作具體評論;二是成功落實2017年普選行政長官是中央政府、特區政府和市民的共同願望;三是特區政府充分理解政改議題的複雜性,呼籲各界能以理性、平和及務實的態度,用開放、包容、求同存異的心態參與討論。 (陳振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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