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

來源: 中國政府網

  憲法是國家的根本大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在1949年10月成立後,先後於1954年9月、1975年1月、1978年3月和1982年12月,由第一屆、第四屆和第五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制定、頒佈了四部《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

  為了適應中國經濟和社會的發展變化,全國人大分別於1988年4月、1993年3月對第四部憲法逐步進行了修改、完善。

  1999年3月15日,第九屆全國人大二次會議再次通過憲法修正案,對原憲法作了6處修改,把鄧小平理論的指導思想地位、依法治國的基本方略、國家現階段的基本經濟制度和分配制度以及非公有制經濟的重要作用等寫進了憲法。

  中國憲法明確了國家的性質:中華人民共和國是工人階級領導的、以工農聯盟為基礎的人民民主專政的社會主義國家。憲法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的一切權力屬於人民。人民行使國家權力的機關是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國家機構實行民主集中制的原則;中國各民族一律平等。

  中國憲法第三十一條規定,國家在必要時得設立特別行政區,在特別行政區內實行的制度按照具體情況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以法律規定。根據憲法這一條,國家設立了香港特別行政區,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制定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按照“一國兩制”的方針,在香港不實行社會主義制度和政策。

  中國憲法還規定了中國國旗為五星紅旗、國歌為《義勇軍進行曲》、國徽中間是五星照耀下的天安門,周圍是谷穗和齒輪、中國首都為北京。

  憲法涉及到國家生活的各個方面。它具有最高法律效力,是制定其它法律的依據,一切法律、法規都不得同憲法相抵觸。

  中國憲法分為:序言、總綱、公民的基本權利和義務、國家機構以及國旗、國徽國歌、首都五大部分,共計138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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