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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黨合作和政治協商制度

來源: 中國政府網

  三、多黨合作的主要形式

  (一)參政議政

  即在中國共産黨的領導下,各民主黨派成員參與國家重大方針、政策、法律、法規的制定和執行;參與國家重大政治問題和國家機構領導人選的協商;參與國家事務的管理。

  中國共産黨與各民主黨派就具體事物進行的協商主要採用以下一些形式:

  (1)、民主協商會。中共中央主要領導人邀請各民主黨派主要領導人和無黨派人士開會,中國共産黨領導人就將要提出的重大政策、方針與民主黨派人士協商,聽取他們的意見。一般每年舉行一次。

  (2)、高層談心會。中共中央主要領導人根據自己的需要,不定期地邀請各民主黨派主要領導人和無黨派人士舉行小範圍的談心,就共同關心的問題交換意見和想法。

  (3)、雙月座談會。由中共中央主持,各民主黨派、無黨派人士參加,通報或交流重要情況,傳達重要文件,聽取各民主黨派、無黨派人士提出的政策性建議或討論某些專題。一般每兩個月舉行一次,但重大事件隨時通報。

  (4)、各民主黨派領導人和無黨派人士可以隨時就國家大政方針和具體的重大問題向中共中央提出書面建議,或約請中共中央負責人交談。

  (二)民主監督

  民主監督是在多黨合作和政治協商的框架下,由民主黨派對中國共産黨及中國共産黨領導下的國家機關工作的監督。

  監督的主要形式是:在政協會議上向中共中央提出意見、建議和批評;民主黨派在調查研究的基礎上就國家政治、經濟、社會重大問題提出建議和批評;具有民主黨派成員身份的人大代表、政協委員通過議案、提案、檢查實行監督;民主黨派的成員通過應聘擔任政府的特約監察員、檢察員、審計員和教育督導員來發揮監督作用等。

  (三)民主黨派的成員被舉薦擔任各級政府和司法機關的一定職務

  各個民主黨派一般均有少數成員被中國共産黨舉薦擔任各級政府和司法機關的領導職務。

  四、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

  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設全國委員會和地方委員會。

  (一)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的性質

  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是中國人民愛國統一戰線的組織,是中國共産黨領導的多黨合作和政治協商的重要機構;由中國共産黨、各民主黨派、無黨派民主人士、人民團體、各民族和各界的代表,台灣同胞、港澳同胞和歸國僑胞的代表以及特別邀請的人士組成。

  (二) 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的職能

  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的主要職能是政治協商和民主監督,組織參加政協的各黨派、團體和各族各界人士參政議政。

  1、政治協商的主要內容和形式

  主要內容包括:國家在社會主義物質文明建設、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建設、社會主義民主法制建設和改革開放中的重要方針政策及重要部署,政府工作報告,國家財政預算,經濟與社會發展規劃,國家政治生活方面的重大事項,國家的重要法律草案,中共中央提出的領導人人選,國家省級行政區劃的變動,外交方面的重要方針政策,關於統一祖國的重要方針政策,群眾生活的重大問題,各黨派之間的共同性事務,政協內部的重要事務以及有關愛國統一戰線的其他重要問題。

  政治協商的主要形式有:政協全國委員會的全體委員會議,常務委員會議,主席會議,常務委員專題座談會,各專門委員會會議,根據需要召開的各黨派、無黨派民主人士、人民團體、少數民族人士和各界愛國人士的代表參加的協商座談會,地方各級人民政治協商會議的各種活動等。

  2、民主監督的主要內容

  主要內容包括:國家憲法與法律、法規的實施情況,中共中央與國家領導機關制定的重要方針政策的貫徹執行情況,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及財政預算執行情況,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履行職責、遵守法紀、為政清廉等方面情況,參加政協的各單位和個人遵守政協章程和執行政協決議的情況。

  民主監督的主要形式有:政協全國委員會的全體委員會議、常務委員會議或主席會議向中共中央、國務院提出建議案;各專門委員會提出建議和有關報告;委員視察、委員提案、委員舉報或以其他形式提出批評和建議;參加中共中央、國務院有關部門組織的調查和檢查活動,地方各級人民政治協商會議的各種活動等。

  3、參政議政的主要內容

  包括選擇人民群眾關心、黨政部門重視、政協有條件做的課題,組織調查和研究,積極主動地向黨政領導機關提出建設性的意見;通過多種形式,廣開言路,廣開才路,充分發揮委員的專長和作用,為改革開放和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獻計獻策等。

  (三) 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的組織原則

  凡贊成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章程的黨派和團體,經政協全國委員會或地方委員會的常務委員會協商同意,得參加全國委員會或地方委員會。

  個人經政協全國委員會或地方委員會的常務委員會協商邀請,亦得參加全國委員會或地方委員會。

  全國委員會對地方委員會的關係和上級地方委員會對下級地方委員會的關係是指導關係。

  地方委員會對全國委員會的全國性決議,下級地方委員會對上級地方委員會的全地區性決議,有遵守和履行的義務。

  參加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的單位和個人,都有通過政協的各種會議、組織和活動,參加政治協商、民主監督和參政議政的權利。

  全國委員會和地方委員會的全體會議、常務委員會的議案,應分別經全體委員或全體常務委員過半數通過。

  各參加單位和個人對會議的決議,有遵守和履行的義務。如有不同意見,在堅決執行的前提下可以聲明保留。

  各參加單位和個人如果嚴重違反政協章程或全體會議和常務委員會的決議,由全國委員會或地方委員會的常務委員會分別依據情節給予警告處分,或撤銷其參加政協的資格。

  (四)全國委員會

  全國委員會的參加單位、委員名額和人選,由上屆全國委員會常務委員會協商決定。

  在每屆任期內,有必要增加或變更參加單位、委員名額和決定人選時,由本屆常務委員會協商決定。

  現任的全國委員會由34個單位組成,即:中國共産黨,中國國民黨革命委員會,中國民主同盟,中國民主建國會,中國民主促進會,中國農工民主黨,中國致公黨,九三學社,台灣民主自治同盟,無黨派民主人士,中國共産主義青年團,中華全國總工會,中華全國婦女聯合會,中華全國青年聯合會,中華全國工商業聯合會,中國科學技術協會,中華全國台灣同胞聯誼會,中華全國歸國華僑聯合會,文化藝術界,科學技術界,社會科學界,經濟界,農業界,教育界,體育界,新聞出版界,醫藥衞生界,對外友好界,社會福利界,少數民族界,宗教界,特邀香港人士,特邀澳門人士,特別邀請人士。委員共2196人,常務委員290人。

  全國委員會每屆任期5年,每年舉行一次全體會議。

  全國委員會設主席一人、副主席若干人,秘書長一人,並設立常務委員會主持會務。

  常務委員會由全國委員會主席、副主席、秘書長和常務委員組成,其候選人由參加政協全國委員會的各黨派、團體、各民族和各界人士協商提名,經全國委員會全體會議選舉産生。全國委員會主席主持常務委員會的工作,副主席、秘書長協助主席工作。

  主席、副主席、秘書長組成主席會議,處理常務委員會的重要日常工作。

  (五)地方委員會

  省、自治區、直轄市,自治州、設區的市、縣、自治縣、不設區的市和市轄區,凡有條件設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的

  地方,均設立人民政協組織。

  目前各級地方委員會3000多個,委員50余萬人。

  人民政協各級地方委員會每屆任期5年。

  各級地方委員會及其常務委員會的組成、産生辦法、職責、主要工作機構的設置等,與全國委員會相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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