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往來港澳通行證和簽注受理、審批、簽發管理工作規範

2014年01月04日 16:31:17 來源: 公安部出入境管理局網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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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為進一步規範往來港澳通行證和簽注的受理、審批、簽發工作,提高公安機關出入境管理部門依法行政和科學管理水平,充分體現公開、公正、公平原則,特製定本規範。

       一、 受理工作

       (一)受理部門

       內地居民申請往來港澳通行證和簽注,須由其常住戶口所在地公安機關出入境管理部門受理,但下列情形除外:

       1、內地居民申請赴香港或者澳門商務,須由其工作單位所在地公安機關出入境管理部門受理。

       2、內地居民通過勞務經營公司申請赴香港或者澳門就業,須由勞務經營公司所在地地級以上(含地級,下同)公安機關出入境管理部門受理。

       3、軍人申請赴香港或者澳門,須由部隊或者工作單位駐地公安機關出入境管理部門受理。

       4、內地居民持往來港澳通行證和逗留簽注,在香港或者返回內地期間,再次申請往來港澳通行證及逗留簽注,可以由其原逗留簽注受理審批部門或者廣東省公安廳深圳出入境簽證辦事處(以下簡稱深圳簽證辦)受理。

       5、內地居民持往來港澳通行證和逗留簽注,在澳門或者返回內地期間,再次申請往來港澳通行證及逗留簽注,或者申請赴香港其他簽注,可以由其原逗留簽注受理審批部門或者廣東省公安廳珠海出入境簽證辦事處(以下簡稱珠海簽證辦)受理。

       (二)申請條件

       內地居民申請往來港澳通行證和簽注,須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1、探親。探望在香港或者澳門定居、就學或者就業的親屬。“親屬”是指:配偶,父母或者配偶的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申請人的配偶、子女可隨同申請。

       2、商務。(1)受單位派遣赴香港或者澳門商務。“單位”是指:經國家工商管理部門登記註冊,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企業及其分支機構,或者在國家稅務部門辦理了稅務登記且有生産經營的單位以及境外企業常駐內地代表機構。申請3個月或者1年多次商務簽注,所在單位須事先向所在地公安機關出入境管理部門登記備案。各地根據本地區實際情況制定登記備案的具體辦法和審批條件,並對外公布。(2)個體工商戶經營者赴香港或者澳門商務。(3)駕駛往返內地與香港或者澳門專用交通工具人員。

       3、團隊旅遊。參加國家旅遊局指定旅行社組織的團隊赴香港或者澳門旅遊。

       4、個人旅遊。經批准開辦常住居民個人赴香港或者澳門旅遊。

       5、其他。(1)因治病、奔喪、訴訟、應試、處理産業、學術交流等特殊事由申請赴香港或者澳門。(2)在澳門就學、就業的內地居民申請赴香港。

       6、逗留。經香港或者澳門有關部門批准在香港或者澳門就學、就業、培訓的人員及其親屬。

       (三)申請材料

       1、填寫完整並貼有申請人近期正面免冠彩色照片(48×33mm)的《內地居民往來港澳地區申請表》(以下簡稱申請表,式樣見附件一)。

       2、申請人身份證明。內地居民交驗居民戶口簿、居民身份證原件(申請人未滿16周歲,只需交驗居民戶口簿;軍人只需交驗身份證明),並提交複印件。

       3、與申請事由相應的證明材料。

       4、工作單位或者公安派出所意見。

       5、持有有效往來港澳通行證的,須提交往來港澳通行證。

       (四)與申請事由相應的證明材料

       1、探親。須交驗能夠證實親屬關係的證明原件,並提交複印件,以及被探望親屬的香港或者澳門居民身份證或者在香港或者在澳門就業、就學證明複印件。

       探望在香港或者澳門定居的親屬,1年內再次申請赴香港或者澳門探望同一親屬免交親屬關係證明。

       2、商務。(1)受單位派遣赴香港或者澳門商務,已辦理登記備案的單位人員,須提交登記備案證明和派遣函;未辦理登記備案的單位人員,須交驗經年檢的工商營業執照副本或者有關登記證書和稅務登記證書、社會保險憑證原件,並提交複印件和派遣函。(2)個體工商戶經營者申請赴香港或者澳門商務,須交驗經年檢的工商營業執照副本和稅務登記證書原件,並提交複印件。(3)駕駛往返內地與香港或者澳門專用交通工具人員,須提交的證明材料由廣東省公安廳出入境管理處另行規定並報公安部出入境管理局備案。

       3、團隊旅遊。須交驗國家旅遊局指定旅行社出具的旅遊費用發票原件,並提交複印件。

       4、個人旅遊。免交與申請事由相應的證明材料。

       5、其他。(1)因治病、奔喪、訴訟、應試、處理産業、學術交流等特殊事由申請赴香港或者澳門,須交驗與申請事由相應證明材料原件,並提交複印件。(2)在澳門就學、就業的內地居民申請赴香港,須交驗往來港澳通行證及逗留簽注原件,並提交複印件。在澳門就業的人員,還須提交在澳門就業單位的赴香港證明。

       6、逗留。(1)赴香港就學、就業、培訓人員及其親屬,須交驗香港入境事務處出具的相應進入許可原件,並提交複印件。(2)赴澳門就學,須交驗澳門高等教育輔助辦公室出具的《確認錄取證明書》及澳門高等院校錄取通知書原件,並提交複印件。赴澳門就業,須交驗澳門治安警察局出入境事務廳出具的《受雇非本地勞工預報名單》或者澳門社會文化司或者經濟財政司出具有申請人姓名的批准文件原件,並提交複印件。赴澳門就業人員的親屬,須交驗澳門治安警察局出入境事務廳出具的批准通知書原件,並提交複印件。(3)通過勞務經營公司申請赴香港或者澳門就業,還須提交商務部《對香港、澳門特別行政區勞務合作項目審批表》複印件。(4)所持往來港澳通行證上逗留簽注有效期屆滿,繼續申請在香港或者澳門逗留。其中,在香港就學、就業、培訓人員及其親屬,須交驗香港入境事務處出具的延期許可原件,並提交複印件;在澳門就學,須提交澳門高等院校出具的在學證明;在澳門就業,須交驗經澳門治安警察局出入境事務廳核準的有申請人姓名的續期名單表或者澳門社會文化司或者經濟財政司出具的有申請人姓名的批准文件原件,並提交複印件;在澳門就業人員的親屬,須交驗澳門治安警察局出入境事務廳出具的批准通知書原件,並提交複印件。

       (五)工作單位或者公安派出所意見

       該意見由工作單位或者常住戶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負責簽署,該意見可直接填寫在申請表的相應欄目內並加蓋公章,也可單獨開具。意見應包括下列內容:申請表所填內容是否屬實、申請人是否具有法定不准出境情形,是否同意申請人赴香港或者澳門(不同意的要説明理由)。具體要求如下:

       1、國家工作人員,由組織人事部門根據幹部管理權限出具意見。

       2、國有企業、事業單位人員,由所在單位人事或者保衛部門出具意見。

       3、已滿16周歲的大、中學校在校學生,由其所在學校出具意見。

       4、軍人,由其所在部隊或者工作單位出具意見。

       5、其他人員,由其常住戶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出具意見。根據本規範向非常住戶口所在地公安機關出入境管理部門申請往來香港或者澳門的,由公安機關出入境管理部門向申請人常住戶口所在地公安機關出入境管理部門進行核查,本人免交常住戶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意見。

       6、未滿16周歲,免交工作單位或者公安派出所意見。

       7、常住戶口在已實行“按需申領護照”的地區,且不屬於登記備案人員、軍人的內地居民,免交工作單位或者公安派出所意見。

       (六)受理內容

       1、公安機關出入境管理部門只受理經本人提出的往來港澳通行證和簽注申請,但下列情形除外:

       (1)申請人未滿16周歲或者已滿60周歲,可以由委託人代為申請。(2)在同一受理部門、持用同一本往來港澳通行證再次申請同一事由簽注的人員,可以由委託人代為申請,但不包括商務簽注異地申請。(3)申請人通過勞務經營公司赴香港或者澳門就業,及其在香港或者澳門就業期間再次申請往來港澳通行證及簽注,須由商務部指定的勞務經營公司代為申請。(4)持逗留簽注在香港或者澳門的內地居民,可以通過香港或者澳門中國旅行社代為申請。

       上述情形中,被委託人須提交委託書,交驗本人和委託人的身份證明原件,並提交複印件。勞務經營公司須事先將公司印章、負責人簽名等向勞務經營公司所在地地級以上公安機關出入境管理部門備案。

       二、審批工作

       (一)審批部門

       地級以上公安機關出入境管理部門或者經公安部出入境管理局授權的縣級公安機關出入境管理部門可以對內地居民赴香港或者澳門的申請做出審批決定。

       (二)審批內容

       1、審核。申請材料是否真實、齊備及符合規定形式,申請人是否屬於登記備案人員、是否屬於法定不准出境人員、是否屬於限制赴香港或者澳門人員、是否有其他不予批准的情形。認為有疑問的,應當進行必要的調查核實。

       2、審批人員審核申請材料後,根據受理審核情況,決定是否批准申請人赴香港或者澳門。不予批准的,説明理由並書面告知申請人(式樣見附件三)。

       三、簽發工作

       (一)簽發部門

       往來港澳通行證由省級公安機關出入境管理部門統一製作、簽發。簽注由地級以上公安機關出入境管理部門或者經公安部出入境管理局授權的縣級公安機關出入境管理部門製作、簽發。

       (二)簽發要求

       1、未持有有效往來港澳通行證,簽發往來港澳通行證和相應簽注。

       2、已持有有效往來港澳通行證,簽發與申請事由相應簽注。

       3、簽發的簽注出境有效期不得超過往來港澳通行證的有效期,如簽注的出境有效期超過往來港澳通行證有效期,重新簽發往來港澳通行證,並將原往來港澳通行證剪去右上角後,發還申請人。

       4、不得向申請人簽發兩本(含)以上有效往來港澳通行證,不得簽發兩個(含)以上同一前往地的有效簽注。簽發機關簽發新簽注時,應當將前一個仍有效的同一前往地的簽注登出。

       5、申請人根據本規範向非常住戶口所在地公安機關出入境管理部門申請辦理的往來港澳通行證和簽注,發證部門應當將申請人辦理往來港澳通行證和簽注信息資料通報給申請人常住戶口所在地地級以上公安機關出入境管理部門。

       (三)簽注種類、出境有效期、往返次數和備註

       往來港澳簽注分為6個種類:探親(T)、商務(S)、團隊旅遊(L)、個人旅遊(G)、其他(Q)和逗留(D)。根據申請事由分類簽發。

       1、探親簽注。(1)探望配偶,父母或者配偶的父母,子女,可以簽發3個月一次簽注,在香港或者澳門逗留不超過14天;或者3個月多次簽注,在香港或者澳門逗留不超過自首次進入之日起90天。(2)探望兄弟姐妹,簽發3個月一次簽注,在香港或者澳門逗留不超過14天。

       2、商務簽注。(1)已辦理登記備案的單位人員,根據各地制定的審批條件,可以簽發3個月一次簽注、3個月多次簽注、1年多次簽注,每次在香港或者澳門逗留不超過7天。(2)未辦理登記備案的單位人員,個體工商戶經營者,簽發3個月一次簽注,在香港或者澳門逗留不超過7天。(3)駕駛往返內地與香港或者澳門交通工具人員,可以簽發3個月多次簽注、1年多次簽注,每次在香港或者澳門逗留不超過7天。

       3、團隊旅遊簽注。可以簽發3個月一次簽注、3個月二次簽注、1年一次簽注、1年二次簽注,每次在香港或者澳門逗留不超過7天。

       4、個人旅遊簽注。可以簽發3個月一次簽注、3個月二次簽注、1年一次簽注、1年二次簽注,每次在香港或者澳門逗留不超過7天。

       5、其他簽注。可以簽發3個月一次簽注、3個月二次簽注、1年一次簽注、1年二次簽注,每次在香港或者澳門逗留不超過14天。

       6、逗留簽注。簽發多次簽注,出境有效期根據香港或者澳門有關部門批准的期限簽發。(1)赴香港就學、就業、培訓人員及其親屬,簽注出境有效期按照香港入境事務處進入許可批准的最長有效期簽發。(2)赴澳門就學,簽注出境有效期按照澳門高等教育輔助辦公室出具的《確認錄取證明書》批准的學習期限簽發,但最長不超過1年。赴澳門就業,簽注出境有效期按照澳門治安警察局出入境事務廳或者澳門社會文化司或者經濟財政司批准的期限簽發,但最長不超過2年。赴澳門就業人員的親屬,簽注出境有效期按照澳門治安警察局出入境事務廳批准的期限簽發,但最長不超過2年。持證人每次在澳門逗留不超過90天。

       四、往來港澳通行證的吊銷和宣布作廢

       (一)內地居民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公安機關出入境管理部門應當將其所持往來港澳通行證吊銷或者宣布作廢。

       1、屬於法定不准出境人員。

       2、為不符合申請條件人員簽發的往來港澳通行證。

       3、編造情況、提供假證明、欺騙公安機關出入境管理部門的。

       4、在香港或者澳門從事違法犯罪活動被遣返人員。

       5、原發證部門或者其上級主管部門認為的其他情形。

       (二)往來港澳通行證吊銷的形式有兩種:收繳證件;剪去證件封面的右上角,發還持證人。公安機關出入境管理部門收繳往來港澳通行證後,應向申請人出具證件收繳證明。

       (三)往來港澳通行證遺失或者往來港澳通行證確須吊銷但無法採取上述吊銷形式的,往來港澳通行證的簽發部門應當宣布往來港澳通行證作廢,並將宣布作廢的往來港澳通行證的基本資料錄入中國公民出國境信息管理系統,上傳公安部出入境管理局信息中心。

       五、工作時限

       (一)受理往來港澳通行證及簽注申請後,在15個工作日內完成審批和往來港澳通行證及簽注的製作。

       (二)申請人已持有有效往來港澳通行證再次申請簽注,在10個工作日內完成審批和簽注的製作。

       (三)對於赴香港或者澳門治病、探望危重病人、奔喪等特殊情況急需赴香港或者澳門的申請,按照急事急辦的工作原則,優先審批辦理。

       (四)異地核查所需時間不計算在工作時限內。

       六、特殊情況

       (一)定居國外的中國公民來內地後申請往來港澳通行證和簽注,由其居住地地級以上公安機關出入境管理部門受理。申請人除按本規範規定填寫申請表及提交相應事由證明材料外,還須交驗中國護照和定居國外證明原件,並提供複印件。經審核合格後,公安機關出入境管理部門為申請人簽發其他簽注。

       (二)往來港澳通行證及簽注製作錯誤或者出現質量不合格問題,可向原受理審批的公安機關出入境管理部門申請換發。

       (三)內地居民在深圳或者珠海口岸出境時,發現所持往來港澳通行證上簽注信息資料製作有誤,可以向深圳簽證辦或者珠海簽證辦申請換發相同簽注。深圳簽證辦或者珠海簽證辦應當向原簽發地省級公安機關出入境管理部門核實情況,由原簽發地省級公安機關出入境管理部門發函委託深圳簽證辦或者珠海簽證辦為申請人換發相同簽注。

       (四)內地居民所持往來港澳通行證在內地遺失或者損壞,應當按本規範規定重新申請往來港澳通行證及簽注。申請時須按本規範規定提交相應材料。遺失證件的申請人還須提交書面的證件遺失聲明。

       (五)內地居民所持往來港澳通行證在香港或者澳門遺失或者損壞,可以通過香港或者澳門中國旅行社向深圳簽證辦或者珠海簽證辦申請一次性有效入出境通行證返回內地。

       (六)持逗留簽注在香港或者澳門的內地居民,返回內地期間,往來港澳通行證及逗留簽注遺失或者失效,可向逗留簽注受理或者審批部門重新申請往來港澳通行證及逗留簽注。申請時,須交驗香港入境事務處或者澳門有關部門出具的確認其相關身份的證明原件,並提供複印件。申請人因特殊情況急需返回香港或者澳門,也可以向深圳簽證辦或者珠海簽證辦申請一次性有效入出境通行證返回香港或者澳門,深圳簽證辦或者珠海簽證辦受理申請時,須核實申請人的身份。

       (七)持逗留簽注在香港或者澳門的內地居民,在香港或者澳門期間,往來港澳通行證及逗留簽注遺失或者失效,可以通過香港或者澳門中國旅行社向深圳簽證辦或者珠海簽證辦申請往來港澳通行證及逗留簽注。申請時,須提交填寫完整的申請表、申請人書面的證件遺失聲明、香港入境事務處或者澳門有關部門出具的確認其相關身份的證明。

       (八)申請人重新申請領取往來港澳通行證時,簽發新的往來港澳通行證後,應將原往來港澳通行證剪去右上角,發還申請人,如原往來港澳通行證所附簽注仍在有效期內,或者需保留原往來港澳通行證上的香港入境事務處簽發的有效進入許可等標籤的,持證人可與新的往來港澳通行證同時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