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粵修訂管理規定公開徵求意見 港澳人可獨資辦社福機構

2016年08月17日 15:37:14 來源: 澳門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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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廣東省民辦社會福利機構管理規定(修訂稿)》向社會公開徵求意見。意見稿在加大對民辦社會福利機構扶持力度等方面擬作出新的要求,規定港澳台僑及外籍人士擬可在粵獨資辦社會福利機構。

  2009年3月,廣東省政府發布《廣東省民辦社會福利機構管理規定》,規範廣東民辦社會福利機構的發展。時隔7年,廣東省政府啟動修訂該規定,修訂稿新增諸多對民辦社會福利機構土地使用和繳稅的扶持和優惠政策,包括對機構育養服務免徵增值稅,公益性民辦社會福利機構用地可採取劃撥方式等。

  當中最值得關注的是,意見稿對於香港、澳門、台灣地區的組織和個人以及華僑、國外的申辦人在廣東舉辦民辦社會福利機構的規定有新的調整。現行《廣東省民辦社會福利機構管理規定》要求,香港、澳門、台灣地區的組織和個人以及華僑、國外的申辦人,採取合資、合作的形式在本省舉辦社會福利機構的,應當向廣東省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提出申請,省人民政府民政部門受理申請後會交省人民政府外經貿部門辦理。

  徵求意見稿在修改後提出,香港、澳門的組織、個人獨資或者與內地(大陸)的組織、個人合資、合作的形式,在廣東省舉辦社會福利機構的,應當向所在地的縣級人民政府登記主管部門或不設區的市人民政府登記主管部門提出申請;台灣地區的組織、個人以及華僑獨資或者與內地(大陸)的組織、個人合資、合作在廣東省舉辦社會福利機構的,外國的組織、個人獨資或者與中國的組織、個人合資、合作在廣東省舉辦社會福利機構的,應當向省人民政府登記主管部門提出申請。

  意見稿同時對民辦社會福利機構用地給予多項利好。總的原則是民辦社會福利服務設施用地供應應當納入國有建設用地供應計劃。其中公益性民辦社會福利機構用地可採取劃撥方式供應土地;經營性民辦社會福利機構用地,應當以租賃、出讓等有償方式供應,原則上以租賃方式為主。

  此外,修訂稿支持民辦社會福利機構利用城鎮空閒的廠房、學校、商業設施及其他可利用的社會資源改造。(摘編自《澳門日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