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0年3月29日第七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三次會議通過)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並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議事規則》關於「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決定成立的特定的法律起草委員會擬訂並提出的法律案的審議程序和表決辦法,另行規定」的規定,第七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三次會議決定:
本次會議審議《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草案)》,由各代表團審議,並由法律委員會根據各代表團的審議意見進行統一審議,向主席團提出審議結果報告,主席團審議通過後,印發會議,並將草案提請大會全體會議表決。
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草案)整個草案一次表決,由全體代表的過半數通過。採用按表決器方式錶決。如表決器在使用中臨時發生故障,改用無記名投票方式錶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