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中資企業在香港辦理完註冊登記手續之日起30天內,應向中央政府駐港聯絡辦經濟部報到登記。
二、辦理報到登記應提交以下材料:
(一)《境外中資企業(機構)報到登記表》原件,內容填寫完整、詳實,並加蓋境內投資主體企業公章和省級商務主管部門或中央企業公章;
(二)《企業境外投資證書》(含境外加工貿易、境外機構)複印件;
(三)新設香港公司的《公司註冊證書》(CERTIFICATE OF INCORPORATION)複印件;
(四)新設香港公司的《商業登記證》(BUSINESS REGISTRATION)複印件。
注意:以上四份資料除第(一)項需原件並按要求加蓋公章之外,其餘三份只需複印件無需蓋章或公證。
三、辦理程序:
(一)受理申請時間:每周一至周五9:30-17:00將第二條所列材料遞交到中央政府駐港聯絡辦(香港干諾道西160號)前台,周六、日及公眾假日不辦公。
(二)取回執聯時間:請於遞送申請材料後最近的周一、三、五16:00-17:30到中聯辦前台領取回執聯。舉例:若周一上午遞交申請,則當天下午即可取回執聯;若周一下午或周二全天遞交申請,則最快於周三下午可取回執聯;若周五下午遞交申請,則下周一下午取回執聯。
(三)人員:請指定或委託專人(無需法定代表人)遞送資料並領取回執聯,不接受郵寄方式辦理。所來人員無需提交身份證明。
四、辦理報到登記不收取任何費用。
五、中央企業在港設立企業應將回執聯交境內集團(總部);地方國有企業及民營企業在港設立企業應將回執聯交省級商務主管部門。
六、本指引由中央政府駐港聯絡辦經濟部負責解釋。
中央政府駐港聯絡辦經濟部
2016年3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