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公報:駁反修例七種錯誤觀點

來源: 大公報          發布時間: 2019-05-20

  《逃犯條例》修訂提出至今已逾三個月,儘管主流民意支持這一保障港人、堵塞漏洞、彰顯公義的舉動,然而,在反對派以及外國勢力空前集結之下,修例遭到了有組織、有計劃的抹黑,導致社會上出現各種各樣的雜音。諸如暫緩修例、取消追溯期、設立“日落條款”、“港人港審”等等,持這些觀點的,有些人是出於好心和善意,有些人是不明就裏地跟風,有些人是“揣着明白裝糊塗”,有些人則是為了煽風點火,甚至別有意圖、包藏禍心。

  在反對派的推波助瀾下,這些似是而非的觀點,流佈於香港社會,造成一定程度的認識混亂。一些觀點,猛一看可能在某一方面具有其合理性,然而,只要認真客觀分析便會發現,要麼不具備現實可行性,要麼在法律上不可行,要麼根本在前提上就站不住腳。深入來看,或是披着“法律外衣”進行錯誤詮釋,或是打着“反映民意”旗號刻意歪曲事實,或是造謠誣衊散播恐懼言論,背後都有反對派“為反而反”的不良居心。對於這“七種觀點”,必須做出必要的澄清,以利香港社會在修例這個問題上進一步明辨真偽,持有更加理性的態度。

  第一,“暫緩修例”

  不少人和一些媒體都提過這個觀點。然而,暫緩修例真的可行嗎?首先,今天已是5月20日了,距立法會休會只有不到2個月時間,而逃犯陳同佳最快將於10月釋放,如果修例無法通過,則逃犯很可能得不到應有的制裁,這恐怕既非香港社會所願見的結果,更不符合香港的法治精神。

  其次,一些人所謂的“緩”,未必是真有此意,而是“緩兵之計”,真實想法是“永遠不要修例”。從反對派最近採取的一系列有計劃有部署的行動看,他們也完全沒有一點“緩”的意思,反而越衝越前、越搞越激進、越拖越離譜。市民可以看到,從“文鬥拉布”到“武鬥拉布”,立法會法案委員會開了四次會都選不出主席,惡劣情況前所未有,其後又進一步弄出所謂的“三方會談”,意圖繼續拖延。

  面對反對派的搗亂,如果什麼事都不敢做、不願做,那就真的中了反對派的圈套。正如前年“一地兩檢”的例子,當時反對派不也是傾巢而出、捏造各種恐怖畫面?民主黨的林子健甚至還自導自演了一場“訂書釘鬧劇”,如果當時香港特區政府猶豫了、退縮了、暫緩了,還會有如今的出行便捷、市民叫好的高鐵嗎?此次反對派故伎重演,製造了一出“林榮基鬧劇”,明眼人都能看出,林並不在條例規定的移送犯人之列,無非就是一場“政治騷”。

  看事物一定要看本質。只要是看準了的事、對市民對社會有利的事,就要保持定力、堅定前行。

  第二,“不設追溯期”

  有些人包括一些政團提出,可以支持修例,但有一個前提,就要明確不設追溯期,只懲罰修例以後的犯罪,不追究修例以前的犯罪,理由是“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則。

  然而,取消了追溯期,修例還有任何意義嗎?香港大學一位長期從事刑事法律研究的資深專家指出:“這個説法根本不值一駁。因為,‘法不溯及既往’針對的是實體法,而《逃犯條例》是程序法,兩者根本不是一回事。”他並指出:“有些人是揣着明白裝糊塗,胡意混淆視聽,有些人則是真的不懂,只是因為反對修例就附和這種説法。”

  這個問題説起來很專業,其實道理也很簡單,市民完全可以憑常識去作出基本判斷:移交逃犯的本意就是要懲治犯罪,如果沒有溯及力,那等於在還沒有抓到任何逃犯的情況下就先赦免一批逃犯,這是否合理?正義又如何能得到伸張?因此,這是一個似是而非、擾亂視聽的説法。當然要指出的一點是,有溯及力絕不等於濫用溯及力,兩者絕不能混同。

  第三,“‘日落條款’特事特辦”

  有些人提出“建議”認為,一次性放寬《逃犯條例》不適用於中國其他地方的規定,處理完“陳同佳案”後,有關規定隨即復原。這就是所謂的“日落條款”。

  然而,這並不是一個符合法治精神、符合實際情況的建議。因為,若真設“日落條款”,將意味着以後每當出現類似嚴重罪行,都可能需要通過“瘋狂拉布”程序才能啟動個案移交機制。這種“即用即棄”的做法,不僅勞民傷財、白白耗費立法會資源,在法律執行上也完全不切實際。

  更何況,立法會的職能是立法,不是法庭審案,審理個案理應是法庭的事情。現在立法會因為一個“陳同佳案”都搞得一團亂,如果以後每個案子都讓立法會來插一手,誰知道會亂成什麼樣子?立法會還有時間精力討論經濟民生問題、處理撥款申請嗎?

  第四,“擴大香港法院刑事司法管轄權”

  普通法上有一個傳統原則,叫做“屬地原則”,意指在一般情況下,只有犯罪行為發生在本地時,法院才可以行使刑事司法管轄權。一直以來,香港也都嚴格執行這個做法,只在極少數例外情況下有所突破。例如,如果有港人在海外侵犯兒童,香港法院可以管。

  反對派試圖證明,香港法院不僅可以管在本港發生的犯罪,對港人在外地發生的各種犯罪也都可以管。然而,他們舉來舉去也只有那兩三個案例,這恰恰説明一個基本的事實,即:擴大刑事司法管轄權是“特殊做法”、“例外情況”,不能隨隨便便普遍化、擴大化,否則就會動搖香港普通法制度的根基,帶來根本性影響。

  第五,“港人港審”

  這個説法聽起來“瑯瑯上口”,前段時間也比較流行。簡單來講,就是香港人如果在外地(包括內地)犯了罪,只能回香港接受審判,不能由犯罪所在地審判。特區政府和社會上的不少有識之士已經從法律上,論述了“港人港審”為何不可行,我們還可以從歷史視角來看。其實,“港人港審”並不是什麼新觀點,歷史上早有類似的做法,而且不是什麼好做法。

  十九世紀西方列強曾在中國實行過所謂的“治外法權”,以保護本國僑民為由,主張其駐華領館有處理本國公民在華犯罪案件的權力。所謂“港人港審”,説白了就是認為內地根本不配審訊在內地犯了罪的香港人,要把香港倒退到英國殖民統治時期,讓香港享有已經被扔進歷史垃圾箱的“治外法權”,凌駕於內地法律之上。試問,這能行嗎?

  今天的中國已不再是任由西方列強宰割的“東亞病夫”,不論是從法理上還是感情上,包括廣大香港同胞在內的14億中國人,會容許“治外法權”這種歷史垃圾再次出現嗎?今天的中國在國際上普遍受到尊重,有很多國家包括與香港一些價值觀相近的發達國家都和中國簽訂了逃犯引渡協議,況且中國已經恢復對香港行使主權,香港不是一個獨立的政治實體,怎麼可能享受什麼“治外法權”?

  第六,“香港的‘優惠’待遇會被取消”

  有些人與美國等西方勢力一唱一和,聲稱修例一旦通過,美國可能要重新審視與香港的關係,考慮是否給予香港特殊的單獨關稅區待遇等等。然而,一個基本事實是,香港單獨關稅區和國際金融中心地位從來都不是美國政府賜予;而從規則上講,關稅待遇是按照世貿組織規則來的,不是誰想給就給、不想給就不給的,更不是美國單方面舉動就隨便取消的。

  有學者曾經論述,美國所做的一切,“完全是國家利益主導,其他都是説辭。”最近有一本叫《美國陷阱》的新書,就揭露了法國能源巨頭阿爾斯通被美國企業“強制”收購的大量黑幕,是非常典型的“美國醜陋”。這兩年許多事例讓港人看得很清楚,美國如果想要制裁你,可以找各種各樣的藉口,就像他們對華為的封殺一樣;如果不想整你,這些就都不是藉口,可以視而不見,採取雙重標準甚至多重標準。類似事情美國做得太多了。在香港的單獨關稅區地位問題上,千萬不要犯“政治幼稚病”。

  第七,“修例後,內地想抓誰就抓誰”

  這是《蘋果日報》近期大肆炒作的。正如資深大律師湯家驊所説,這是“建基於危言聳聽之上”,完全是反對派在蓄意製造“人人自危”的恐慌氣氛。特區政府多次説明,根據修例,移交必須嚴格按照“兩地同屬犯罪”原則處理,只有在香港也屬於犯罪的行為,且是相當嚴重的罪行,才可能會被移交。反對派卻聳人聽聞地造謠説“想抓誰就抓誰”,是他們真的不懂,還是故意造謠?只要認真想想就會有答案。香港居民現在每天在內地工作和生活的人數以十萬計,又有誰聽過哪位香港人無緣無故地被內地抓捕和判刑了?內地近年堅持全面依法治國,法治進步有目共睹,辦案都是講法講理的,炒作“想抓誰就抓誰”,完全是別有用心的胡説八道。

  移交逃犯的初衷是懲治犯罪,根本不應該與所有守法市民挂鉤。近日一位香港工商界知名人士在股東大會上就反駁相關論調,指出:“我們到哪都守法,又不是逃犯,怕什麼修例?”那些恐嚇人心的伎倆,是對香港市民守法精神的侮辱,更是對香港法治的詆毀。

  《逃犯條例》修訂對香港具有重要意義,不僅僅在於堵塞漏洞、彰顯公義,更在於鞏固香港的法治、保障香港免成“逃犯天堂”。修例有爭議並不可怕,真理需要越辯越明,但討論應該客觀理性,香港市民需要保持清醒頭腦,辨清什麼是事實、什麼是別有用心的抹黑。相信香港社會各界有足夠智慧去偽存真、凝聚共識,盡快完成修例,引渡罪犯、解決爭議,更好地保護社會安寧,維護法治公義。

    
01002003044000000000000001110000112451957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