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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公報:解析《逃犯條例》修訂的五大憂慮

來源: 大公報          發布時間: 2019-05-31

  《逃犯條例》修訂提出以來,儘管大多數市民支持這一堵塞漏洞、伸張公義、維護法治的舉動,但毋庸諱言,社會上的確存在不同意見。有的存有疑惑,有的抱有憂慮,有的存在抵觸情緒,這些不同意見在一些別有用心政客與傳媒的放大與激化之下,轉移了修例討論的焦點,也令社會主流聲音無法得到彰顯。

  然而,只要我們放下政治偏見,心平氣和地對《逃犯條例》修訂本身進行審視,便會發現,其實許多疑惑、憂慮,都能得到清晰的解答與消除。法治原則以及事實本身可以説明,對《逃犯條例》的修訂,無損香港司法獨立地位,固有的人權保障不會有絲毫損害,新聞自由不會受到任何破壞,獨立關稅區地位不會受到影響,而香港良好的營商環境也會繼續得到維護。

  真理會越辯越明,修例的合理性與正常性,也會在辯論過程中得到體現。所有的關鍵在於,能否以理性的態度、以客觀的立場、以務實的思維去討論問題。如果任由意識形態的爭辯去蓋過對事實的討論,讓極端言行的對抗去否定法律修訂的本意,則不僅無法彰顯真正的法治精神,香港市民的切身利益也將受到損害。

  司法獨立

  司法獨立無疑是港人最為珍視的核心價值,正因如此,市民對任何可能影響司法獨立的事件,都極其敏感。這本是很好的現象,説明了法治精神在香港社會根深蒂固的地位。但如果説《逃犯條例》修訂破壞了司法獨立,則是一個毫無根據的錯誤看法。

  首先要認識一點,什麼是司法獨立?根據一個獲普遍認同的定義,它是指一個地區的司法系統,在“裁判上獨立”、在“制度上獨立”。那麼,香港過去有沒有司法獨立?回歸近二十二年的事實説明,香港司法獨立的地位獲得世界一致認可。世界正義工程(World Justice Project)今年一月公布的全球法治排名指數,香港在2017至2018年度法治指數中名列第16位,比美國還高三位。

  既然香港一直保持高度的司法獨立,那麼:第一,《逃犯條例》修訂並沒有改變香港的法律制度和司法制度;第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等法律不會因修例而在香港特區實施,香港法院對刑事案件的管轄權並沒有任何改變或削弱;第三,修例並沒有引入任何內地法律制度,香港法院對案件獨立審判的權力並沒有受到任何影響。換言之,香港整套獨立的司法體系沒有受到任何影響,“損害司法獨立”又從何説起呢?

  更重要一點在於,是否移交逃犯,固然需要由行政長官啟動第一道程序,但最終是否作出移交決定,其決定權依然在於香港的法院。和過去二十多年的情況一樣,“法官大人”仍然是“最終話事人”,香港司法獨立的地位、環境不僅沒有受到削弱,相反的是,法官的權力更顯凸出,司法獨立更加鞏固。

  人權保障

  將一名疑犯由香港移交到內地,從維護法治的角度,本來是再正常不過的。但一些別有用心的人,一方面稱內地人權狀況不佳,移交後人權無法得到保障;另一方面又稱,特區政府在修例中沒有盡到對人權保障的義務。但這些看法同樣都與事實嚴重不符。

  首先,日後修例通過後,現行《逃犯條例》中所有關於人權保障的規定,仍然全面適用,並不存在“失效”的情況;其次,不論香港與內地在個案移交前還是移交後,當事人的人權和法律權利,包括獲律師代表、家屬探望、公平審訊等等權力,均會獲得最充分的保障;第三,即便發出移交申請後,也不意味着當事人就必須立即被移交,當事人還有多重權益保障,包括在香港可以通過司法覆核、人身保護令、酷刑聲請、上訴等途徑尋求司法救助。在存在任何疑點情況下,法庭是不可能同意移交的。

  當然,可能會有市民憂慮,會否出現“表裏不一”的罪名,即表面上是其他罪行,但實際上是政治原因而被要求移交。如果仔細閱讀《逃犯條例》修訂文本,可以輕易發現,當中已經排除了一切政治罪行;當局也已多次解釋過,不論以何種罪名,如果實際上是因當事人的種族、宗教、國籍或政治意見而被檢控或懲罰,也絕不會被移交。

  昨日保安局局長李家超回應建制派議員建議時,對修例作出一系列新的安排:一是移交門檻由可判處最高刑罰的3年提高至7年;二是只處理由當地中央政府提出的移交逃犯請求,以內地為例,特區政府只處理由最高人民檢察院提出的移交要求;三是啟動特別移交安排時將加入更多限制,保障被移交疑犯在審訊中的權利,包括在移交協定中加入無罪假定、公開審訊、疑犯可有律師代表、有上訴權,以及不能強迫認罪等;法庭移交命令後、特首就是否移交作最後決定時,可以人道理由不移交疑犯。以上情況可見,修例通過後將疑犯移交到內地,和將疑犯引渡到美國、英國,本質上沒有差別,當事人的人權保障同樣堅固,並不存在削弱的情況。

  新聞自由

  反對修例的人士經常散播一種觀點:如果修例通過,香港新聞自由不保,屆時記者將沒有採訪自由、一切新聞都將受到審查……這又是一個聳人聽聞的謠言,只要我們回到修訂條例本身,便可以明白,《逃犯條例》修訂和“新聞自由”根本是風馬牛不相及的兩件事。

  有三個基本的問題需要弄清楚:第一,所有可移交的罪行都必須是《逃犯條例》中訂明的37項嚴重罪行,那麼在此次修例中,有沒有一條罪行是與新聞自由或言論自由相關的?答案是沒有;第二,除了新聞自由相關的罪名,修例還有沒有涉及言論、學術和藝術創作等方面的移交罪名?答案同樣是沒有;第三,修例有沒有針對記者、編輯或者是限制資訊流通、禁止合法採訪的條例?同樣沒有!

  《逃犯條例》修訂,針對的是重大罪行疑犯的移交,而且必須符合“雙重犯罪”原則,意即除了內地屬於嚴重罪行外,同時也必須在香港也屬嚴重罪行,而香港並沒有所謂的限制新聞自由的罪行,連罪行都沒有何來移交?事實上,一切與新聞自由相關的合法行為,在香港都受到強而有力的保障。《基本法》對此有非常清晰的規定。《香港人權法案條例》以及其他現行法律同樣也有明確保障。

  所以,問題其實很清楚,修例通過後香港新聞自由不會有絲毫損害。反對人士所説的馬凱事件、香港或外國記者到內地採訪易觸法網等等,其實與《逃犯條例》修訂沒有關係。前者不存在移交,只是工作簽證續簽與否的問題,後者則在於是否符合內地採訪規定的問題,都不是修例所涵蓋的事項。

  關稅地位

  美國當局以及一些國會議員,過去一段時間不斷發放一些訊息,有的稱修例會影響香港單獨關稅區地位,有的則稱一旦通過修例香港便會遭到美國的制裁。而香港是高度開放的自由經濟體,如果單獨關稅區地位出現變動,對香港會造成較大的衝擊。基於這一層關係,也基於對美國威脅的憂慮,不少市民便反對修例。

  其實,《逃犯條例》修訂和“單獨關稅區地位”,兩者並無直接關係。美國要恐嚇香港、制裁香港,可以有很多理由,這次是拿修例來説事,下次可能是以香港允許外國油輪停港為由,名義千萬種,看美國選哪個而已。事實上,早在2018年,也即修例提出的一年之前,美國就已經作出類似威脅了。總之,是否制裁是美國強權霸凌的表現,在中美貿易戰之下,《逃犯條例》不過是“躺槍”而已。

  一個簡單的邏輯,如果香港因為和內地移交逃犯就會喪失世界貿易組織地位,那麼早在二十年前,中國的法制還不如現在這麼完善的情況下,世界貿易組織又豈會接納中國作為核心成員?聯合國2019年發布的報告顯示,中國已經成為全球第二大外資流入國以及外資流入最多的發展中經濟體,如果中國法治和投資環境真的如反對派人士所説的如此“惡劣”,世界各國和地區也不可能積極參與增加投資,更別説中國已經與二十多個國家簽訂了逃犯移交的相關協議了。

  同樣,新加坡的政治紅線劃得比香港更加嚴格,卻從未影響美國等國際投資者對該地區的信心。而同為實施“一國兩制”的澳門特區,通過基本法第二十三條都已經過去了十年之久,美國也依然保留其單獨關稅區地位。因此,修訂《逃犯條例》並不會直接影響香港的貿易與關稅地位。

  營商環境

  修例會影響香港的營商環境,這是一些商界人士以及外國商會的意見。其理由是,“港人可隨時被移交到內地”、“打擊投資者對香港法治信心”。昨日英國和加拿大更是罕見地發表“聯合聲明”,稱修例會影響大量居港英加公民,也會“波及香港的營商信心和國際聲譽”云云。

  有些憂慮,是基於對修訂不了解情況下的誤會;但也有一些所謂的“憂慮”,是帶着政治意圖的干預藉口。一個好的營商環境要具備多個要素,包括:良好法治、自由保障、高效廉潔政府、低稅制度等等。而《逃犯條例》修訂所針對的是嚴重罪行的逃犯,根本宗旨是在保障香港特區守法的市民,保障商業活動免受罪惡威脅。並且:第一不會影響香港的法治,第二不會引入內地的司法與法律制度,第三人權自由保障不受影響,第四政府廉潔高效也無任何變化。在此情況下,香港營商環境與聲譽如何會受到影響?

  實際上,過去一段時間以來,大量本港工商界人士都紛紛表態,指出修例不會影響對香港的信心,這足以説明事實本身。更重要的是,如果此次未能成功修例,導致台灣殺人案疑犯陳同佳被“放生”,等同是在向國際社會發出錯誤信息:香港是一個“避罪天堂”,不論罪行的輕重,即便犯了罪,也都可以在香港招遙過市。這才是真正“波及香港的國際聲譽”!

  對於美國、英國、加拿大而言,顯而易見的是,港人利益並非他們首要考慮的,香港是否“逃犯天堂”更不是他們關心的。他們如此高調的背後有無政治考慮,市民其實並不難作出判斷。不論如何,修例是免除香港成為逃犯聚集之地的最有效方法,也是維護香港良好營商環境的一個有效做法。

  《逃犯條例》修訂,本質上只是一次正常的法律修訂,所牽涉的只是部分極其嚴重的罪行,普通香港市民根本不可能會受到影響,而香港的法治、人權保障、新聞自由這些原則性保障,以及關稅地位、營商環境等現實因素,也都不會因修例而受到任何損害。總而言之,只要秉持理性態度,放下政治偏見,心平氣和,就事論事,就能發現:《逃犯條例》修訂其實一點也不“可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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