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市人民政府關於印發珠海市貫徹落實“省科技創新十二條”政策措施的通知

來源: 珠海市政府門戶網站          發布時間: 2019-08-08

珠海市人民政府關於印發珠海市貫徹落實“省科技創新十二條”政策措施的通知

 

橫琴新區管委會,各區政府(管委會),市政府各部門、各直屬機構:

  現將《珠海市貫徹落實“省科技創新十二條”政策措施》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執行過程中遇到的問題,請徑向市科技創新局反映。

珠海市人民政府

2019年7月19日

 

珠海市貫徹落實“省科技創新十二條”

政策措施

  為深入貫徹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和黨的十九大精神,深入貫徹習近平總書記視察廣東重要講話精神,貫徹落實省《關於進一步促進科技創新的若干政策措施》(粵府〔2019〕1號),深入實施創新驅動發展戰略,加快提升我市自主創新能力,進一步發揮科技創新對經濟社會發展的支撐引領作用,推動經濟高質量發展,結合我市實際,制定以下政策措施。

  一、參與粵港澳大灣區國際科技創新中心建設

  (一)以建設粵港澳大灣區國際科技創新中心為契機,對接“廣州—深圳—香港—澳門”科技創新走廊,推動國家重大科技基礎設施、高水平創新研究院和重大科技創新平台布局珠海,在建設規劃、用地審批、資金安排、人才政策等方面給予重點支持。加快推進南方海洋科學與工程廣東省實驗室、橫琴先進智能計算中心等項目建設,積極爭取港澳國家重點實驗室夥伴實驗室落戶珠海。(市科技創新局、市發展改革局、市住房城鄉建設局、市自然資源局、市教育局、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市台港澳事務局、市財政局、各區政府(管委會)

  (二)支持港澳及世界知名高校、科研機構在珠海設立研發機構並享受相關優惠政策,促使重大科技成果落地轉化。鼓勵和支持我市企業、科研機構在海外設立研發中心、孵化載體等離岸創新中心,集聚全球高端創新資源。修訂《珠海市科技企業孵化器管理辦法》,規劃建設好高新區港澳科技成果轉化基地、橫琴澳門青年創業谷、粵澳合作中醫藥科技産業園等面向港澳的孵化載體,符合條件的直接推薦認定省級科技企業孵化器並享受相關優惠政策。(市科技創新局、市商務局、市教育局、市台港澳事務局、市財政局、各區政府(管委會)

  (三)減輕港澳人才和外籍高層次人才內地工資薪金所得稅稅負。落實《關於粵港澳大灣區個人所得稅優惠政策的通知》(財稅〔2019〕31號),市(區)財稅部門出台實施細則,按內地與香港個人所得稅稅負差額,對在珠工作的境外(含港澳台)高端人才和緊缺人才給予補貼。(市委組織部、市財政局、市稅務局、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市科技創新局、各區政府(管委會)

  (四)探索建立市財政科研資金跨境港澳使用機制,鼓勵、支持珠海市內企業聯合港澳地區高校、科研機構,共同參與申報我市科技創新發展專項項目並獲得財政科技經費支持。允許符合條件的市級科研項目經費由市業務主管部門通過國庫集中支付方式撥付給港澳地區高校、科研機構,或者由珠海市內的項目合作單位根據雙方合作協議規定轉撥給港澳地區高校或科研機構。(市科技創新局、市財政局、人民銀行珠海市中心支行

  二、促進創新主體加快發展

  (五)推動高新技術企業樹標提質,在科技創新專項資金中安排“高新技術企業培育專項”,對當年通過認定的高新技術企業給予10萬元資助。從創新綜合實力、成長性、稅收貢獻和專利産品等方面進行量化,根據量化結果排序,對全市綜合創新能力排名前50名、稅收貢獻排名前50名、成長性排名前50名的高新技術企業,市財政給予每家企業10萬元資助。(市科技創新局、市財政局、各區政府(管委會)

  (六)加強高成長性科技型企業培育引進,建立高成長創新型(獨角獸)企業培育庫,根據《關於培育引進前沿産業獨角獸企業的若干政策措施(試行)》(珠府函〔2018〕396號文),對首次入庫的企業,按照市區財政體制分擔原則,給予200萬元研發啟動資金,由入庫企業自主選題和自主實施。(市科技創新局、市財政局、各區政府(管委會)

  (七)加大科技型中小企業培育力度。將經評價入庫的科技型中小企業納入市高成長創新型企業(獨角獸企業)培育庫;將中國創新創業大賽獲獎企業中非高新技術企業納入市高新技術企業培育庫管理並報省科技廳備案。對培育庫企業開展重點培育和跟蹤服務,幫助企業建立研發管理、知識産權管理、科技成果轉化、人才發展和研發投入核算管理體系,切實提高創新企業科技創新實力。(市科技創新局、市財政局、各區政府(管委會)

  三、搭建科技創新平台

  (八)創新省實驗室管理體制機制。支持省實驗室實行新型管理體制和運營機制,賦予其人財物自主權。鼓勵省實驗室結合自身功能定位和發展方向評價人才,促進人才評價與培養、使用、激勵等相銜接。支持我市重點領域建設的省實驗室申報設立博士工作站和博士後科研工作站。符合條件的省實驗室及其所屬科研機構,經批准可登記設立為事業單位,不納入機構編制管理。(市科技創新局、市委編辦、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市財政局、各區政府(管委會)

  (九)鼓勵新型研發機構自主投資。對市級出資或市、區共同出資參與建設的重大新型研發機構,支持其在做好風險控制工作的前提下,按照合理比例使用專項資金開展創業投資。(市科技創新局、市財政局、各區政府(管委會)

  (十)試點實施事業單位性質的新型研發機構運營管理機制改革。允許新型研發機構設立多元投資的混合製運營公司,其管理層和核心骨幹可以貨幣出資方式持有50%以上股份,並經理事會批准授權,由運營公司負責新型研發機構經營管理。(市科技創新局、市財政局、各區政府(管委會)

  四、建設科技創新載體

  (十一)加快高新區創新發展。支持國家級高新區整合或託管區位相鄰、産業相近、分布零散的産業園區。按規定向國家高新區下放更多的市級經濟管理權限。繼續賦予高新區一級財政管理權限。鼓勵高新區逐年加大對科技創新的扶持力度,加強産業集群共性技術攻關和創新平台建設,推動公共技術服務平台向科技企業開放,提升高新區創新能力。(高新區管委會、市委編辦、市財政局、市科技創新局

  (十二)優化高新區機構設置。根據精簡、效能原則,設立專業化、專職化的高新區管理機構,高新區內設機構可在核定的數額內根據需要動態調整並按程序報批。落實高新區管理機構主要領導由市黨政領導成員兼任,市科技創新局負責同志兼任高新區管理機構領導班子成員有關要求。拓寬選人用人視野,優化高新區幹部隊伍結構,加強高新區領導班子建設。(高新區管委會、市委組織部、市委編辦、市科技創新局

  五、打造科技創新人才高地

  (十三)完善港澳人才保障機制。深化橫琴人才管理改革試驗區建設,在人才評價激勵、人才資本入股、科技服務、港澳專業人士便利執業、港澳及外籍人才出入境便利等領域先行先試。落實省人才永久居留政策,探索先行先試技術移民制度,縮短外籍人才申請永久居留的審批期限。(橫琴新區管委會、市公安局、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

  (十四)落實港澳人才享受廣東省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延繳政策,對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累計繳費不足15年的可以延繳,對男性滿65周歲、女性滿60周歲時繳費年限不足15年的可予躉繳。對在珠工作、不能享受社會保險待遇的外籍人才,允許用人單位使用財政資金為其購買任期內商業養老保險和商業醫療保險。(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市醫保局、市財政局、各區政府(管委會)

  (十五)加強科技人才住房保障。按照職住平衡、就近建設、定向供應的原則,鼓勵市、區以及用人單位等多主體供給,在高校、科研機構、高新技術産業開發區等人才密集區建設人才住房。鼓勵各區政府(管委會)按照集約用地、集中建設的原則,在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城鄉規劃且依法辦理徵收轉用手續的前提下,由各區政府(管委會)統一組織建設或與專營機構合作建設公共租賃住房和人才住房(含人才公寓和共有産權住房),主要解決園區內各類人才住房問題。(市住房城鄉建設局、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市不動産登記中心、各區政府(管委會)

  六、強化科技創新要素支撐

  (十六)加強科技和金融結合,鼓勵有條件的區(管委會)對新註冊登記的私募股權和創業投資管理企業,從其形成財政貢獻之日起,給予最多5年適當獎補;對創業投資企業、創業投資管理企業投資珠海中小微企業達到一定額度或比例的給予獎補,重點用於獎勵其高管及骨幹人員。鼓勵有條件的區大力發展金融科技産業,吸引金融科技企業和人才落戶,對雲計算、大數據、區塊鏈、人工智能等新技術在金融領域的應用予以支持。(市金融工作局、各區政府(管委會)

  (十七)優先保障重大科技項目用地,新增的非營利性科技項目用地計劃指標爭取由省統籌解決。省分配的年度林地定額,優先用於重大科技基礎設施、省實驗室、省新型研發機構等重點科技創新項目建設,該類項目使用林地申請優先受理審核。對“三舊”改造後用於建設科技創新類項目的,按相關規定獎勵新增建設用地計劃指標。(市自然資源局、各區政府(管委會)

  (十八)通過“三舊”改造建設重大科技基礎設施、省實驗室、新型研發機構、科技企業孵化器和眾創空間的,在滿足基礎設施承載能力前提下,經市科技、自然資源主管部門認定,可適當放寬地塊容積率限制。簡化“三舊”改造建設規劃審批流程,經批准的城市更新單元規劃視為編制控制性詳細規劃或對已批控制性詳細規劃的修改。(市自然資源局、各區政府(管委會)

  (十九)落實國家級、省級科技企業孵化器免徵房産稅和城鎮土地使用稅政策。對國家級、省級科技企業孵化器為在孵對象提供孵化服務取得的收入,免徵增值稅。在符合規劃、不改變用途的前提下,國家級科技企業孵化器利用原有科研用地提高建築密度和增加容積率的,可按一定優惠幅度徵收土地價款差額。(市稅務局、市自然資源局、各區政府(管委會)

  本政策措施自發布之日起實施,我市現有政策與本文件規定不一致的,按照本文件執行。如國家、省相關政策調整,本政策隨之調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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