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出台司法解釋保障外商投資負面清單制度更好落實

來源: 新華社          發布時間: 2019-12-27

  最高人民法院12月27日發布《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商投資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確保外商投資法在審判領域得到公正高效執行。該司法解釋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

  外商投資法明確規定,國家對外商投資實行准入前國民待遇加負面清單管理制度。司法解釋就此規定,對負面清單之外的領域形成的投資合同,當事人以合同未經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批准、登記為由主張闔同無效或者未生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司法解釋充分貫徹黨中央擴大開放、平等保護中外投資者合法權益的精神。”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長羅東川説,即便是外國投資者投資負面清單規定限制投資的領域,只要在人民法院作出生效裁判前,當事人採取了必要的補正措施,投資合同仍然可以認定有效。即便在投資合同簽訂時未符合負面清單的要求,但在生效裁判作出前,負面清單調整放寬了限制性要求的,投資合同也可以認定有效。

  “通過這些制度設計,在依法維護和保障外資管理秩序的前提下,盡可能促進投資合同有效,最大限度保障投資者的合法權益。”羅東川説。

  同時,最高法27日還發布了關於人民法院進一步為“一帶一路”建設提供司法服務和保障的意見和關於人民法院為中國(上海)自由貿易試驗區臨港新片區建設提供司法服務和保障的意見。

  “一帶一路”意見提出,全面提升人民法院服務高質量共建“一帶一路”的標準水平,大力推進以規則為基礎的法治化營商環境建設,進一步完善涉“一帶一路”案件法律適用機制與規則。不斷創新“一帶一路”國際商事糾紛解決機制,強化我國國際商事法庭公信力。

  臨港新片區意見明確了人民法院服務保障新片區建設的各項工作和具體要求,推動完善臨港新片區多元化糾紛解決體系,為新片區投資貿易自由化制度體系營造法治化營商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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