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部、商務部、發展改革委負責人就《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商投資法實施條例》有關問題答記者問

來源: 司法部網站          發布時間: 2019-12-31

  2019年12月26日,國務院總理李克強簽署國務院令公布《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商投資法實施條例》(以下簡稱《實施條例》),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日前,司法部、商務部、發展改革委負責人就《實施條例》的有關問題回答了記者的提問。

  問:為什麼要制定《實施條例》並與外商投資法同步實施?

  答:2019年3月15日,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二次會議通過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商投資法》,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外商投資法總結改革開放40年我國外商投資法律制度的實踐經驗,適應新形勢新要求,確立了我國新型外商投資法律制度的基本框架,對外商投資的准入、促進、保護、管理等作出了統一規定,是我國外商投資領域新的基礎性法律,為推動更高水平對外開放提供了有力法治保障。

  制定和完善配套法規,細化外商投資法確定的主要法律制度,對於保障外商投資法有效實施具有重要意義。黨中央、國務院高度重視外商投資法實施和配套法規制定工作。習近平總書記指出,要加快制定配套法規,確保嚴格實施外商投資法,不斷完善市場化、法治化、國際化的營商環境,持續推進更高水平對外開放。李克強總理強調,要抓緊制定配套法規,細化外商投資法確定的主要法律制度,形成可操作的具體規則,確保與外商投資法同時實施。制定外商投資法配套法規列入國務院2019年立法工作計劃。為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決策部署,司法部會同商務部、發展改革委等部門,在廣泛聽取各方面意見、反覆研究修改的基礎上起草形成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商投資法實施條例(草案)》,於2019年12月12日經國務院第74次常務會議討論通過。2019年12月26日,李克強總理簽署第723號國務院令公布了《實施條例》,自2020年1月1日起和外商投資法同步施行。

  問:制定《實施條例》的總體思路是什麼?

  答:《實施條例》制定堅持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深入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持續推進更高水平對外開放的決策部署,準確把握外商投資法配套行政法規的立法定位,嚴格貫徹外商投資法的立法原則和宗旨,更加突出促進和保護外商投資的主基調,持續優化外商投資環境,進一步提振外商投資信心、穩定投資預期。在內容上,堅持繁簡適度,一方面對外商投資法需要從行政法規層面細化的事項盡可能予以明確,增強法律制度的可操作性,保障法律有效實施;同時又為有關部門在規章、規範性文件中對有關問題作出進一步規定或者在實際執行中具體掌握留有空間。

  問:《實施條例》制定中徵求意見的情況如何?

  答:在《實施條例》制定過程中,起草部門嚴格按照民主立法的有關要求,深入、廣泛聽取各方面特別是外商投資企業和有關外國商會的意見。2019年4月起草工作啟動之初,即向國務院各部門、有關地方政府、行業協會、律師協會以及美國、歐盟、日本等駐華商會發函,徵集對細化外商投資法的訴求和建議,在此基礎上起草出初稿。2019年10月徵求意見稿形成後,書面徵求了中央有關單位、地方政府、外商投資企業、有關協會和外國駐華商會、律師事務所、研究機構等200多家單位的意見,並召開座談會,專門聽取20多家外商投資企業以及有關律師、專家學者的意見。2019年11月1日至12月1日,還將徵求意見稿上網向社會公開徵求意見。各方面對《實施條例》制定高度關注,提出了很多富有見地的意見和建議。司法部會同商務部、發展改革委等部門逐條認真研究,盡可能予以吸收採納,對徵求意見稿反覆修改完善。可以説,廣泛徵求意見的過程也是不斷凝聚共識的過程,《實施條例》是各方面智慧的結晶。

  問:對於投資促進,《實施條例》主要從哪些方面作了進一步細化?

  答:積極促進外商投資是外商投資法的主旨之一。對外商投資法“投資促進”一章的有關規定,《實施條例》主要從以下方面作了細化:

  一是外商投資企業依法平等適用國家支持企業發展的各項政策。規定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在政府資金安排、土地供應、稅費減免、資質許可、標準制定、項目申報、人力資源政策等方面,應當依法平等對待外商投資企業和內資企業。支持企業發展的政策應當依法公開;對政策實施中需要由企業申請辦理的事項,應當公開申請辦理的條件、流程、時限等,並在審核中依法平等對待外商投資企業和內資企業。

  二是提高外商投資政策的透明度。規定起草與外商投資有關的法律、法規、規章、規範性文件應當聽取外商投資企業和有關商會、協會等方面的意見和建議;對反映集中或者涉及外商投資企業重大權利義務問題的意見和建議,應當通過適當方式反饋採納的情況。與外商投資有關的規範性文件應當依法及時公布,未經公布的不得作為行政管理依據。與外商投資企業生産經營活動密切相關的規範性文件,應當結合實際,合理確定公布到施行之間的時間。

  三是鼓勵和引導外商投資。規定國家根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需要,制定鼓勵外商投資産業目錄,列明鼓勵和引導外國投資者投資的特定行業、領域、地區。外國投資者、外商投資企業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的規定,享受財政、稅收、金融、用地等方面的優惠待遇。外國投資者以其在中國境內的投資收益在中國境內擴大投資的,依法享受相應的優惠待遇。

  四是保障外商投資企業依法平等參與標準化工作。明確外商投資企業依法和內資企業平等參與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地方標準和團體標準的制定、修訂工作,可以向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和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提出標準的立項建議,在標準立項、起草、技術審查以及標準實施信息反饋、評估等過程中提出意見和建議,並按照規定承擔標準起草、技術審查的相關工作以及標準的外文翻譯工作。國家制定的強制性標準對外商投資企業和內資企業平等適用,不得專門針對外商投資企業適用高於強制性標準的技術要求。

  五是保障外商投資企業依法公平參與政府採購活動。明確政府及其有關部門不得阻撓和限制外商投資企業自由進入本地區和本行業的政府採購市場。政府採購的採購人、採購代理機構不得在政府採購信息發布、供應商條件確定和資格審查、評標標準等方面,對外商投資企業實行差別待遇或者歧視待遇,不得以所有制形式、組織形式、股權結構、投資者國別、産品或服務品牌以及其他不合理的條件對供應商予以限定,不得對外商投資企業在中國境內生産的産品、提供的服務和內資企業區別對待。外商投資企業可以依法就政府採購活動事項向採購人、採購代理機構提出詢問、質疑,向政府採購監督管理部門投訴。

  問:對外國投資者和外商投資企業高度關注的投資保護有關規定,《實施條例》作了哪些細化?

  答:主要有五個方面:一是明確在特殊情況下國家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對外國投資者的投資實行徵收的,應當依照法定程序、以非歧視性的方式進行,並按照被徵收投資的市場價值及時給予補償。外國投資者對徵收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二是明確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不得利用實施行政許可、行政檢查、行政處罰、行政強制以及其他行政手段,強制或者變相強制外國投資者、外商投資企業轉讓技術。行政機關依法履行職責,確需外國投資者、外商投資企業提供涉及商業秘密的信息的,應當限定在履行職責所必需的範圍內,嚴格控制知悉範圍,並應當建立健全內部管理制度,採取有效措施保護履行職責過程中知悉的外國投資者、外商投資企業的商業秘密。三是明確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制定涉及外商投資的規範性文件,應當按照國務院的規定進行合法性審核。四是明確了政策承諾的內涵、作出政策承諾的要求,並明確規定地方政府及其有關部門不得以行政區劃調整、政府換屆、機構或者職能調整以及相關責任人更替等為由違約毀約。五是對外商投資企業投訴工作機制的建立、運行等作了進一步明確和細化。

  問:外商投資法及其實施條例施行後,外商投資企業設立等是否還需要審批、備案?

  答:對外商投資企業設立等實行審批、備案,是“外資三法”及其配套行政法規確定的外商投資管理制度之一。2020年1月1日外商投資法及其實施條例施行時,“外資三法”及其實施細則、中外合資經營企業合營期限暫行規定將同時廢止,這些法律、行政法規確定的對外商投資企業設立等實行審批、備案管理的制度將不再實行。這是落實外商投資法確立的准入前國民待遇加負面清單管理制度,對外商投資管理制度所作的重大改革,將進一步簡化外商投資企業設立程序,為外商投資營造更便利的環境。

  問:如何保障外商投資准入負面清單的規定落到實處?

  答:對外商投資實行准入前國民待遇加負面清單管理制度,是外商投資法確立的一項重要制度,是對我國外資管理制度的重大改革。根據外商投資法的規定,負面清單規定禁止投資的領域,外國投資者不得投資;負面清單規定限制投資的領域,外國投資者進行投資應當符合負面清單規定的條件。這裏所説的“條件”,是指負面清單規定的股權要求、高級管理人員國籍要求等限制性准入特別管理措施,是外商投資全過程中始終應當符合的要求。為保障負面清單規定的落實,《實施條例》明確規定:有關主管部門在依法履行職責過程中,對外國投資者擬投資負面清單內領域,但不符合負面清單規定的,不予辦理許可、企業登記註冊等相關事項;涉及固定資産投資項目核準的,不予辦理相關核準事項。有關主管部門應當對負面清單規定執行情況加強監督檢查,發現外國投資者投資負面清單規定禁止投資的領域,或者外國投資者的投資活動違反負面清單規定的限制性准入特別管理措施的,依照外商投資法第三十六條的規定予以處理。上述規定的主要考慮是,負面清單規定的落實應在現有制度框架內,由有關主管部門在依法履行職責的各個環節嚴格監督把關,並強化事中事後監管,形成全過程的監管合力,既把負面清單內領域切實管住管好,又符合准入前國民待遇加負面清單管理制度的精神和“放管服”改革要求,不新設行政許可。

  問:《實施條例》如何保障現有外商投資企業組織形式等的平穩過渡?

  答:外商投資法第三十一條規定,外商投資企業的組織形式、組織機構及其活動準則,適用公司法、合夥企業法等法律的規定;第四十二條規定,本法施行前依照“外資三法”設立的外商投資企業,在本法施行後五年內可以繼續保留原企業組織形式等,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規定。為落實外商投資法的上述規定,保障外商投資企業組織形式等的平穩過渡,《實施條例》明確了有關過渡期安排。具體是:現有外商投資企業在外商投資法施行後5年內,可以依法調整其組織形式、組織機構等,並依法辦理變更登記,也可以繼續保留原企業組織形式、組織機構等;自2025年1月1日起,對未依法辦理變更登記的現有外商投資企業,企業登記機關不予辦理其申請的其他登記事項,並將相關情形予以公示。為便於現有外商投資企業辦理變更登記,《實施條例》明確由國務院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規定並公布辦理變更登記的具體事宜,國務院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加強對變更登記工作的指導,負責辦理變更登記的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應當通過多種方式優化服務,為企業辦理變更登記提供便利。

  問:對各方面關心的港澳台投資的法律適用問題,《實施條例》是否作了明確?

  答:改革開放以來,港澳台投資為國家經濟社會發展做出了重要貢獻,國家始終鼓勵和保護港澳台投資。港澳台投資在性質上不同於外國投資者的投資,與內資相比又有一定的特殊性。實踐中,對港澳投資原則上參照適用外商投資的法律制度進行管理,對台灣同胞投資適用台灣同胞投資保護法及其實施細則的規定,台灣同胞投資保護法及其實施細則沒有規定的,參照適用有關外商投資的法律法規。按照既保持港澳台投資政策的連續性和穩定性,又為政策調整留有空間的原則,《實施條例》明確了港澳台投資的法律適用,具體是:香港特別行政區、澳門特別行政區投資者在內地投資,參照外商投資法和本條例執行;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台灣地區投資者在大陸投資,適用台灣同胞投資保護法及其實施細則的規定;台灣同胞投資保護法及其實施細則未規定的事項,參照外商投資法和本條例執行。

  問:現行有關外商投資的規定比較多,對其中與外商投資法和《實施條例》不一致的如何處理?

  答:這個問題非常重要。外商投資法對我國現行外商投資法律制度作了重大創新和完善,體現了外商投資法律制度的與時俱進。為保障外商投資法有效實施,根據“上位法優於下位法、新法優於舊法”的原則,《實施條例》明確規定:2020年1月1日前制定的有關外商投資的規定與外商投資法和本條例不一致的,以外商投資法和本條例的規定為準。此外,按照國務院統一部署,商務部、發展改革委、司法部正在組織各地方、各部門,抓緊對現行有關外商投資的規定進行全面清理,明確要求凡是與外商投資法不符的法規、規章、規範性文件,都要予以廢止或者修改。目前,清理工作已經取得階段性進展,下一步將繼續抓緊推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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