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三屆全國人大三次會議正在審議《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關於建立健全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的法律制度和執行機制的決定(草案)》。內地和香港各界普遍認為,該決定草案具有堅實和充分的法理基礎。但是,香港某法律團體在5月25日發表聲明,質疑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建立健全港區國家安全的法律制度和執行機制的合法及合理性。該法律團體的聲明,不但沒有法律依據,而且罔顧事實,更缺乏基本的邏輯常識,是對香港社會不負責任的誤導。
無論是單一制還是聯邦制國家,就國家安全進行立法均屬於中央的權力和責任,古今中外,概莫能外。香港基本法第一條即開宗明義規定,香港特別行政區是中華人民共和國不可分離的部分;香港基本法第二十三條規定,香港特區應自行立法禁止七類危害國家安全的行為和活動。但香港回歸20多年來,由於反中亂港勢力和外部敵對勢力的極力阻撓、干擾,香港特區一直未完成相關立法。此時,作出這一授權的全國人大有權對自己的授權事項在必要時作出決定,這完全符合憲法和基本法的相關規定,具有充分的法理依據。中央雖然授權給香港為國家安全立法,但從來沒有放棄中央本身的事權。中央對維護國家安全有最高的權力及最終的責任。
王晨副委員長5月22日在十三屆全國人大三次會議上對有關草案作説明時已經清晰指出,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的相關決定,是根據憲法第三十一條和第六十二條第二項、第十四項、第十六項的規定以及香港基本法的有關規定,充分考慮維護國家安全的現實需要和香港特別行政區的具體情況,就建立健全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的法律制度和執行機制作出的制度安排。這一制度安排,符合憲法規定和憲法原則,與香港基本法有關規定是一致的,將有效地維護香港特別行政區國家安全,有力地鞏固和拓展「一國兩制」的法治基礎、政治基礎和社會基礎。
王晨副委員長對決定草案七條正文作出説明並指出,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根據新的形勢和需要作出的上述制度安排,包括授權全國人大常委會就建立健全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的法律制度和執行機制制定相關法律,包括將相關法律列入香港基本法附件三,由香港特別行政區在當地公布實施,進一步貫徹落實了憲法和香港基本法的有關規定。由此可見,中央擁有權力根據需要在香港設立有關機構,履行維護國家安全的相關職責。
該法律團體的聲明中以「看來」「理應」對決定草案妄加揣測,完全拋棄了法律專業團體的嚴謹和求實精神,其不負責任和蓄意誤導可見一斑。我們奉勸該法律團體,應以絕大多數香港居民的利益為依歸,不要再罔顧事實、刻意誤導市民了。
港區全國政協委員
2020年5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