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公報:草案體現中央對特區最大程度的信任

來源: 大公報          發布時間: 2020-06-22

  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負責人就港區國安法草案所作的説明,明確了除“特定情況”下中央擁有司法管轄權外,特區政府承擔維護國安的主要責任。這充分體現中央對特區政府最大程度的信任和依靠,堪稱草案的最大特點及亮點,有助澄清各界疑慮,也有力擊破反對派針對國安法的“妖魔化”圖謀,起到穩定人心、安定社會的作用。亦因此,草案被解讀為對香港社會“衝擊力最小、收效最大的法律安排”,更有專家形容“這是世界上最寬容的國家安全法”。

  國家安全屬於中央事權,按照國際慣例,任何主權國家的中央政府對國家安全都負有主要責任,世界上沒有任何一個國家將維護國安的事務交給地方處理。但由於香港實行“一國兩制”、“港人治港”,中央明確規定中央對香港國安的根本責任和特區政府維護國安的憲制責任,中央透過授權方式,將維護港區國安的主要工作直接落實到特區政府管治班子,絕大部分案件都交給特區政府辦理。

  從宏觀架構設置來看,香港特區成立維護國家安全委員會,由行政長官擔任主席,成員包括政務司司長、財政司司長、律政司司長、保安局局長、警務處處長、警務處維護國家安全部門負責人、入境處處長、海關關長和行政長官辦公室主任等,主要職責包括分析、研判香港維護國安形勢,規劃有關工作,制定香港維護國安政策,推進香港特區維護國安的法律制度和執行機制建設;協調香港維護國安的重點工作和重大行動。成立專責委員會,原因是國安問題相當複雜,涉及政治、經濟、社會、文化等等方方面面,並非單一政府部門可以處理,需要跨部門合作及特首主導。有關成員都是特區政府的官員,這就明確了特區政府的主體責任。

  再看執行層面,從執法檢控到審判,特區成立專門部門、配備專門力量、指定專門人員處理。具體而言,警方成立維護國家安全的特別部門,配備執法力量;律政司設立專門的國家安全犯罪案件檢控部門,負責涉國安案件的檢控工作和其他相關法律事務。而審判國安案件的法官,則由行政長官從裁判官、區域法院法官、高等法院原訟庭法官、上訴庭法官及終審法院的法官中指定若干名法官負責。這些制度性的安排,足證香港特區對本次立法規定的絕大多數犯罪案件行使管轄權。

  值得注意的是,行政長官在維護國安方面扮演重要角色,既是國安委的主席,又負責指定法官審理相關案件。這樣的安排並非不信任首席大法官,而是審判屬於維護國安工作的其中一環,而行政長官才是“第一責任人”。再説,行政長官在指定法官時也一定會諮詢及參考首席大法官的意見。國安法之下,行政長官的權威得到加強,符合基本法規定的“行政主導”精神。

  另一方面,中央在港設立維護國安公署,並在特首挂帥的國安委員會設立顧問,由中央委任,這體現中央對香港維護國安的根本及最終責任。特定情況下,中央在香港行使執法權及管轄權。至於何謂“特定情況”,這是各界關注焦點之一,也是反對派攻擊得最猛烈的部分。其實“特定情況”並不神秘,例如當有“疆獨”、“藏獨”或“台獨”分子在香港從事危害國安活動,或者有外籍人士在港從事相關活動,或者當香港重演類似修例風波、特區政府無法正常展開工作的時候,中央就要出手。

  易言之,中央與特區政府在維護國安方面有明確分工,只有在特區政府“管不了、管不好”的情況下,中央才行使有關管轄權。中央保留有關權力是有限度的、自我克制的,相關案件也一定是少之又少的,而且,中央駐港機構人員既要遵守國家法律,也要遵守香港法律,因此不會取代香港特區有關機構的角色,也不會影響特區依據基本法享有的獨立的司法權及終審權。

  事實上,中央保留有關權力是必要的,符合“一國兩制”初心。鄧小平早就指出,“保持中央的某些權力,對香港有利無害。”他還説過,香港“總有一些事情沒有中央出頭你們是難以解決的”。中央制定港區國安法,就是為了彌補香港遲遲未能自行就基本法二十三條立法而留下的國安漏洞。類似事件未來還有可能發生,中央有必要出頭幫香港解決難題。

  細讀有關草案説明,就明白中央為香港製定國安法的初心、決心及匠心,這是一部既維護港區國家安全、又尊重“兩制”差異的法律,堪稱解決香港現實問題與保障港人權利相結合的典範,必將為“一國兩制”行穩致遠發揮定海神針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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