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 附則
第六十二條 香港特別行政區本地法律規定與本法不一致的,適用本法規定。
第六十三條 辦理本法規定的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案件的有關執法、司法機關及其人員或者辦理其他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案件的香港特別行政區執法、司法機關及其人員,應當對辦案過程中知悉的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和個人隱私予以保密。
擔任辯護人或者訴訟代理人的律師應當保守在執業活動中知悉的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和個人隱私。
配合辦案的有關機構、組織和個人應當對案件有關情況予以保密。
第六十四條 香港特別行政區適用本法時,本法規定的「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沒收財産」和「罰金」分別指「監禁」「終身監禁」「充公犯罪所得」和「罰款」,「拘役」參照適用香港特別行政區相關法律規定的「監禁」「入勞役中心」「入教導所」,「管制」參照適用香港特別行政區相關法律規定的「社會服務令」「入感化院」,「吊銷執照或者營業許可證」指香港特別行政區相關法律規定的「取消註冊或者註冊豁免,或者取消牌照」。
第六十五條 本法的解釋權屬於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第六十六條 本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