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公報:港人權利及安寧生活的“守護神”

來源: 大公報          發布時間: 2020-07-03

  香港國安法生效後的首日,又有“七一”游行,但與一年前的同一天相比,游行人數劇減,暴力罪案也大幅下降,很多市民都在感慨:“香港變得安寧了。”老百姓的感受説明,香港國安法展示了強大的威懾力,港人終於可以重新獲得被黑暴奪走的種種權利和自由。正如中聯辦主任駱惠寧所説:“對於那些危害國家安全的極少數人來説,這部法律是高懸的利劍;對於絕大多數香港居民包括在港外國人來説,這部法律是保障其權利自由和安寧生活的‘守護神’。”因為有了這部法律,香港將重新回到文明法治的正軌,安居樂業、免於恐懼的生活,不再是遙不可及的“夢想”。

  法律震懾暴徒立竿見影

  現在坐立不安的除了“港獨”分子,還有其外國主子。同為七月一日,也即反對派游行的同一時間,英國當局推出了BNO新政策,聲稱讓持BNO的港人居滿五年後可以申請入籍;美國政客也稱將提出所謂的《香港避風港法案》,讓港人可以用“難民身份”在美國停留;澳洲當局也來湊熱鬧,放風稱會提供“避風港簽證”云云。

  其實這點名堂只不過是作賊心虛、借機“抽水”罷了。“港獨”分子陳家駒、羅冠聰包括七月一日當天涉嫌用刀刺傷警察的暴徒,都被發現已經或準備走佬,這也從一個側面説明,反華政客上述“措施”所要保護的只是極少數黑色暴徒和顛覆分子,而傷害的卻是整個香港社會。誰都明白,英國的所謂簽證新政策,宣傳大於實際,趁機包裝其所謂的道義形象而已,若真有個十萬八萬的港人跑去做英國人,搶別人飯碗,英國國內的反對聲浪已足以讓唐寧街的政客們寢食難安。

  香港國安法總共六章、六十六條,篇幅雖然不長,但可謂字字千鈞,每一章每一條,都堪稱是對香港市民權利的最大維護,也可以説是對香港市民最關切、最希望解決問題的最直接回應。

  首先是明確對人權與法治的保障。法律在第一章“總則”中,便作了詳細的説明,當中第四條、第五條中規定“應當尊重和保障人權”。而散見於其他章節的條文中,亦白紙黑字地強調港人現依法所享有的各類自由都會得到保障。

  一些香港市民所熟悉的法律與人權原則,無一例外都在國安法中得到體現。例如,法律沒有規定為犯罪行為的,不得定罪處刑。任何人未經司法機關判罪之前均假定無罪。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依法享有的辯護權和其他訴訟權利。任何人已經司法程序被最終確定有罪或者宣告無罪的,不得就同一行為再予審判或者懲罰,等等。有了如此清晰的保障,反對派及外國勢力攻擊的理由,根本不值一駁。

  其次是清晰界定權力和職責。一部法律是否“好法”,要素有很多,其中一個關鍵在於,有沒有對權責作出明確的界定和平衡。反對派攻擊説,中央駐港維護國家安全公署是“無王管”,可隨意抓人回內地審;國安委及警隊權力“大過天”,會施行警暴云云。這是故意混淆視聽,亂扣帽子。

  社會重回正軌民心安定

  香港國安法用了整整一個章節來限定相關權力。包括強調國安公署的執法權只適用於“特定情形下”,公署的工作和執法,必須嚴格依照法律規定,依法接受中央機構監管,公署人員亦須遵守香港特區法律。如第五十條規定:“駐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公署應當嚴格依法履行職責,依法接受監督,不得侵害任何人和組織的合法權益。”至於國安委的權責,同樣有清晰的界定,限製程度甚至到了嚴苛地步,所謂“無法無天”、濫用權力之説,實是信口雌黃。

  最後一點是有效打擊亂港惡行。有一句話十分生動地形容了港人如今的心理:“港人苦黑暴久矣!”國安法明確對四類罪行的打擊,以及清晰的刑罰等級,能夠在最大程度上遏止黑色暴力,也是在最大程度上維護港人安寧生活。

  值得特別指出的有兩處:一是第三十七、三十八條,明確規定不論是香港的外國人,還是在外國的香港人,如果干犯相關罪行,都將“適用本法”。這意味着,諸如前年外國記者會邀請“香港民族黨”陳浩天演講宣揚“港獨”的事件不可能再發生;也意味着,在外國的香港居民只要干犯罪行,就難逃法網。二是第二十二條:“嚴重干擾、阻撓、破壞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央政權機關或者香港特別行政區政權機關依法履行職能”,這等同堵上了反對派瘋狂“拉布”惡行之門,郭榮鏗等癱瘓立法會的鬧劇,如果膽敢再次上演,等待他們的將是法律的嚴懲。

  香港國安法保障法治和人權、清晰界定權力和責任、明確打擊犯罪對象,對於深受暴亂之苦的香港市民來説,意義重大,説是香港的“守護神”,一點也不誇張。當外國黑手被斬斷、黑暴得以遏止、法治得以恢復之時,香港離重回正軌、創造新輝煌,還會遠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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