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香港特別行政區第六屆立法會繼續履行職責的決定
(2020年8月11日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一次會議通過)
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一次會議審議了《國務院關於提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就香港特別行政區第六屆立法會繼續運作作出決定的議案》。上述議案是應香港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向中央人民政府報送的有關報告提出的。香港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因應當地新冠肺炎疫情的嚴峻形勢已決定將香港特別行政區第七屆立法會選舉推遲一年,在此情況下香港特別行政區立法機關將出現空缺。為維護香港特別行政區憲制秩序和法治秩序,確保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正常施政和社會正常運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的有關規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作出如下決定:
2020年9月30日後,香港特別行政區第六屆立法會繼續履行職責,不少於一年,直至香港特別行政區第七屆立法會任期開始為止。香港特別行政區第七屆立法會依法産生後,任期仍為四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