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國務院關於提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就香港特別行政區第六屆立法會繼續運作作出決定的議案》的説明

來源: 新華社          發布時間: 2020-08-11

關於《國務院關於提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就香港特別行政區第六屆立法會繼續運作作出決定的議案》的説明

——2020年8月8日在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一次會議上

國務院港澳事務辦公室主任 夏寶龍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我受國務院委託,現對《國務院關於提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就香港特別行政區第六屆立法會繼續運作作出決定的議案》作以下説明。

  一、關於香港特別行政區立法會正常換屆選舉受影響的情況

  香港特別行政區立法會是香港特別行政區的立法機關。《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以下簡稱基本法)第六十九條規定:“香港特別行政區立法會除第一屆任期為兩年外,每屆任期四年。”香港特別行政區第六屆立法會任期至今年9月30日屆滿。今年6月12日,香港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林鄭月娥依法指定9月6日為第七屆立法會換屆選舉的舉行日期。隨後,香港特別行政區選舉管理委員會公布《立法會選舉活動指引》,並指定7月18日至31日為立法會換屆選舉提名期。

  今年7月初以來,香港特別行政區爆發新一輪新冠肺炎疫情。截至8月7日零時,全港累計確診病例3938例,其中本地確診病例2874例,受感染人士遍佈香港多個區域和行業,且有接近一半個案感染源頭不明。特別是7月22日至8月2日,連續12天每日新增確診病例均過百例。面對新冠肺炎疫情,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迅速行動,採取了加強病源追蹤、加大邊境管制、嚴格控制公共場所聚集、收緊豁免檢疫安排等一系列更為嚴格的防疫抗疫措施,但疫情仍然在社區急速擴散、持續蔓延,防疫形勢極為嚴峻。公共衞生專家認為,此輪新冠肺炎疫情出現社區大爆發的風險不斷增大,而且短期內難以消失。如果每日新增病例過百的情況持續數周,香港的公立醫院系統將瀕臨崩潰。

  新一輪新冠肺炎疫情對立法會換屆選舉的正常舉行造成嚴重衝擊。一是由於投票日預計將有超過300萬選民到615個投票站投票,而投票站空間小,屆時難免在投票站內外出現人群聚集的情況,交叉感染的風險非常高。二是由於特別行政區政府從7月29日起實施禁止2人以上人群聚集的防控措施,導致候選人難以開展競選活動,爭取選民支持。三是據國家移民局統計,近3個月滯留內地的港人有52.7萬,他們將難以在投票日返回香港投票。同時,今年年初以來,有數以萬計赴海外的香港選民因為疫情和有關防控措施而滯留當地,也將同樣失去投票機會。四是香港特別行政區登記選民中逾60萬年齡超過71歲的長者選民,是新冠肺炎疫情的易感人群,他們可能基於健康考慮而放棄投票。香港許多政團、社團和社會人士認為,在上述因素的綜合作用下,如期舉行選舉不僅很難確保公平、公開,而且會加大新冠肺炎病毒傳播風險,危及選民、支持者和投票站工作人員的生命健康和安全。他們紛紛呼籲特別行政區政府借鑒世界上許多國家和地區的做法,依法推遲第七屆立法會選舉。

  在此情況下,為保障市民的身體健康和生命安全,保障立法會選舉的參與度和公平公正,並避免妨礙立法會按年度周期處理事務和擾亂選舉周期,7月28日,香港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根據香港特別行政區《緊急情況規例條例》,決定暫停實施香港特別行政區《立法會條例》中有關“押後立法會選舉不得超過14天”的規定,將第七屆立法會選舉推遲一年。

  二、國務院提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作出決定的有關考慮

  7月28日,林鄭月娥行政長官向中央人民政府呈送了《關於香港特別行政區2020年立法會換屆選舉押後事宜的報告》,報告了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所作的推遲第七屆立法會選舉一年的決定,行政長官還請求中央人民政府對於立法會選舉推遲後如何處理立法機關空缺問題,提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作出相關決定。

  國務院認為,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依據《緊急情況規例條例》作出推遲第七屆立法會換屆選舉的決定,法律依據充分,符合當前香港疫情發展的實際情況,有利於保障公共安全和選舉的公平公正,符合公眾利益,是必要的、恰當的。國務院已於7月29日向林鄭月娥行政長官表明對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所作有關決定的支持。

  林鄭月娥行政長官在報告中還請求中央人民政府提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就香港特別行政區第七屆立法會選舉推遲情況下立法機關空缺問題作出相應安排,為第六屆立法會繼續運作提供憲制依據。我們認為,根據基本法第四十三條,行政長官作為香港特別行政區的首長,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對中央人民政府負責,其就香港特別行政區出現的立法會正常換屆選舉受到影響的憲制問題向中央人民政府提交報告並提出有關建議是適當的。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就有關問題作出決定也是必要的:一是根據基本法第六十九條關於立法會正常任期每屆四年的規定,第六屆立法會任期至今年9月30日結束。在香港現行有關法律規定下,行政長官有權決定推遲第七屆立法會選舉,但無法解決第七屆立法會選舉推遲後出現的立法機關空缺問題,必須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從憲制層面解決。二是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有權力也有責任對基本法實施過程中遇到的憲制問題以適當方式予以解決。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的有關決定將為香港特別行政區第六屆立法會繼續運作提供堅實的法律基礎。

  三、議案的主要內容及説明

  國務院提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作出決定的議案的內容包括:一是明確2020年9月30日後香港特別行政區第六屆立法會繼續運作;二是第六屆立法會繼續運作的時間不少於一年,直至第七屆立法會任期開始為止。

  議案建議明確2020年9月30日後香港特別行政區第六屆立法會繼續運作,旨在解決推遲第七屆立法會選舉引起的立法機關空缺問題,確保立法機關正常運作、特別行政區政府有效施政和社會正常運轉。根據基本法第七十三條規定,香港特別行政區立法會行使重要職權,包括制定、修改和廢除法律,審核、通過財政預算,批准稅收和公共開支等。如果立法機關在相當長時間內空缺,將對特別行政區政府施政和社會穩定帶來極為嚴重的不利影響。明確香港特別行政區第六屆立法會繼續運作,可以避免出現上述情況。

  議案建議明確第六屆立法會繼續運作不少於一年,直至第七屆立法會任期開始為止,既是與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將第七屆立法會選舉推遲一年的決定相銜接,也考慮到為香港特別行政區根據疫情發展情況和有關工作需要延長立法會選舉日期預留空間。

  此外,根據基本法第六十九條關於“香港特別行政區立法會除第一屆任期為兩年外,每屆任期四年”的規定,建議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在有關決定中明確,香港特別行政區第七屆立法會依法産生後,任期仍為四年。

  總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對第六屆立法會繼續運作事宜作出決定,對於確保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施政和社會正常運轉、保持香港的繁榮穩定,是十分必要的。

  議案和以上説明是否妥當,請予審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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