兩項特區立法賦予前海更多先行先試權利 港澳企業在自貿片區投資擬取消所有准入限制

來源: 深圳特區報          發布時間: 2020-09-02

  《深圳經濟特區前海蛇口自由貿易試驗片區條例》和《深圳經濟特區前海深港現代服務業合作區條例》近日經深圳市人大常委會議表決通過,並將於今年10月1日起實施,賦予前海這片更多先行先試的權利。條例提出,進一步降低投資准入門檻,探索對港澳企業在自貿片區內投資取消所有准入限制條件,促進與港澳服務貿易全面自由化。

  實行“非違規不干預”管理模式

  據了解,兩個條例的出台旨在將一批可複製可推廣的經驗法定化,並以特區立法破除體制機制障礙,護航前海發展。

  進一步擴大投資開放是兩個條例的突出特點。在外商投資准入管理模式上,除各地已有的“准入前國民待遇、負面清單管理”外,《自貿片區條例》創新提出“非違規不干預”的管理模式,旨在探索創新高水平的外商投資監管服務機制,探索實施國際投資自由。

  同時,逐步放寬或者取消境外投資者在金融、物流、信息服務、科技服務、醫療衞生等領域的資質要求、股權比例,經營範圍等准入限制措施。

  在前海設立粵港澳創新特別合作區

  不斷深化與港澳的合作是自貿片區的重要任務。《自貿片區條例》簡化港澳企業在自貿片區的設立手續,允許符合條件的港澳商事主體在自貿片區登記後,即可從事相關經營活動。此舉突破了上位法的相關規定——當前,境外企業進入中國市場,主要以在中國境內設立外商投資企業或者分支機構等形式進行。

  在醫療領域,港澳已經依法批准上市但未獲境內註冊批准的臨床急需藥品(不含疫苗),可以在指定的自貿片區醫療機構使用。在金融領域,推動自貿片區與港澳開展銀行、證券、保險等領域的金融産品跨境交易,探索單一通行證制度,構建産品互認、資金互通、市場互聯機制。

  在創新合作方面,《合作區條例》提出,設立粵港澳創新特別合作區,支持港澳高校和科研機構在前海合作區設立分支機構或者創新平台。在信用合作方面,推動深港信用産品互同。對合作區範圍內信用等級優良企業,可以在貿易監管、外匯管理、稅收徵管方面適當提供便利措施。

  支持自貿片區開展技術移民試點

  人才政策是立法的亮點之一。兩個條例均提出具有境外職業資格的金融、會計、設計、專利代表等服務領域的專業人才,經備案後可在前海提供服務,其境外從業經歷可視同境內從業經歷,以吸取更多境外人才參與前海開發建設。

  《自貿片區條例》還提出,支持自貿片區開展技術移民試點,簡化外籍人才在自貿片區工作、出入境、停居留等手續,支持自貿片區外籍技術人才申請在華永久居留。

  包括技術移民試點在內,對於符合改革方向但暫時不具備條件立即實施的創新措施,《自貿片區條例》授權可進行一系列探索,為創新提供法治保障。

  允許利用土地開展不超五年短期經營

  《合作區條例》突破國內一次性出讓土地使用權年限為40年的限制,允許前海管理局探索土地出讓的彈性年期供應。前海管理局可以利用前海合作區未供應的儲備用地開展不超過5年的短期經營,也可以根據基礎設施建設情況和土地開發時序,建設可循環利用、結構相對簡易的短期利用建築。短期利用建築使用期限為5年以上,20年以下。

  同時,《合作區條例》變通我國涉外民事關係法律適用法的有關規定,允許在前海合作區註冊的港資、澳資、台資及外商投資企業協議選擇民商事合同適用的法律。該條例還鼓勵支持深港法律服務業深度合作,探索允許在前海合作區律師事務所登記執業的港澳律師在前海合作區代理涉外民商事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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