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匯報:人大決定法律基礎堅實 進一步完善法律規範

來源: 文匯報          發布時間: 2020-11-13

  全國人大常委會日前作出關於香港特區立法會議員資格問題的決定,特區政府根據決定依法宣布4人喪失立法會議員資格。此次人大決定具有堅實法律基礎,嚴格遵循法治原則,合乎憲法與基本法的有關規定,完全不存在“繞過法治、違反程序公義”的問題。此次人大決定還為本港完善基本法第104條本地立法提供進一步法律支撐,令本港從政者履行效忠憲制責任的法律規範更完備,是完善“一國兩制”、維護香港憲制秩序的又一重要立法。

  全國人大常委會作為最高國家權力機關的常設機關,根據憲法、香港基本法、香港國安法的有關規定,以及全國人大常委會就香港基本法104條的解釋、全國人大常委會就香港第六屆立法會繼續履行職責的決定等法律法規,就本港立法會議員的資格問題作出決定,是正當行使法定職權,合憲合法,具有不容挑戰的法律權威和憲制決定權。這一點相信任何人都沒有異議。

  人大決定中提及的“依法認定”立法會議員“擁護”和“效忠”的法定要求和條件,涉及本港多條與立法會議員資格有關的法例,如基本法第104條有關宣誓的要求、宣誓後違反誓言的法律後果;基本法第79條也列明多種喪失立法會議員資格的情況;香港國安法第35條指明,任何人經法院判決犯危害國家安全罪行,即喪失參選立法會資格,已宣誓就任的也會喪失資格;《立法會條例》、《選管會規例》也有相應規定,授權立法會秘書處、選舉主任擁有認定是否真誠宣誓或違誓的法定權力。

  根據基本法第104條,立法會議員必須擁護基本法及效忠香港特區,並依法作出宣誓;2016年11月7日,全國人大常委會就基本法第104條作出法律解釋。在第七屆立法會提名期間,選舉主任按照基本法第104條及其法律解釋和《立法會條例》等法律的相關規定,依法裁定楊岳橋等4人提名無效,不具備參選資格。立法會延任一年,但此4人是否仍具立法會議員資格存疑。由於本港目前沒有本地法例可讓特區政府自行處理該問題,在面臨可能遇到司法挑戰的情況下,特區政府從憲制層面尋求人大常委會作出一錘定音的指引,符合本港既有的憲制慣例,更可以堵塞本港法律的漏洞。

  因此,經人大授權、特區政府“依法認定”取消楊岳橋等4人的議員資格依法有據,並非如坊間某些人士所指的,“由特首、行政機關説了算”、“另立程序”。這些説法違背事實,不尊重本港憲制秩序,只是為了誤導公眾、抹黑人大決定。

  這次人大決定與基本法第104條和全國人大常委會有關解釋,以及香港國安法的立法精神一脈相承,都是對“一國兩制”下特別行政區制度的健全和完善,對確保香港架構中從政者履行對國家和特區效忠的憲制責任,在制度上劃定了底線、立下了規矩,也為香港根據全國人大常委會有關解釋和決定完善基本法第104條本地立法工作,進一步提供了法律支撐。正如全國人大常委會委員長栗戰書強調,決定是全國人大常委會堅持和完善“一國兩制”制度體系,依法維護國家安全、維護香港特區憲制秩序的又一重要立法。

  此次人大決定,為規範和處理本港立法會議員資格問題提供了堅實的法律基礎,特區政府也表明會盡快按照決定梳理完善相關本地法律,確保本港公職人員符合“效忠”的法定條件和要求,維護憲法和基本法確定的特區憲制秩序,維護國家主權、安全、發展利益和香港大局穩定,確保“一國兩制”全面準確落實,保障香港繁榮穩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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