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銀保監會辦公廳關於推進粵港澳大灣區人身保險産品有關工作的通知

來源: 中國銀保監會網站          發布時間: 2020-11-16

中國銀保監會辦公廳

關於推進粵港澳大灣區人身保險産品有關工作的通知

銀保監辦便函〔2020〕1481號

廣東銀保監局、深圳銀保監局,各人身保險公司:

  為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關於粵港澳大灣區建設的戰略部署和《粵港澳大灣區發展規劃綱要》,深化保險供給側結構性改革,鼓勵和支持保險産品創新,切實服務保障民生,現就推進粵港澳大灣區創新型跨境醫療保險産品(以下簡稱跨境醫療險産品)、2020版定義粵港澳大灣區專屬重疾險産品(以下簡稱大灣區重疾産品)等部分粵港澳大灣區人身保險産品(以下簡稱大灣區保險産品)有關工作通知如下:

  一、産品要求

  保險公司開發的大灣區保險産品應當依法合規,除滿足法律要求及有關産品監管規定外,還應符合以下要求:

  (一)産品名稱。大灣區保險産品應當包含“粵港澳大灣區”字樣,並根據産品類型分別包含“醫療保險”或“重大疾病保險”字樣。

  (二)銷售區域。大灣區保險産品主要在粵港澳大灣區內地9市銷售,可擴展至廣東省全域。

  (三)跨境醫療險産品保障區域。跨境醫療險産品以被保險人在保障區域內指定的醫療機構發生的醫療費用為責任範圍,不得包含疾病責任,不得帶有返還保費責任。治療行為發生地應當主要涵蓋粵港澳大灣區。其中,內地保障區域可擴展至廣東省全域,以及經保險公司認可的其他主要城市;境外保障區域限於香港、澳門。保險公司在上述保障區域內,為客戶境外治療提供就醫安排和理賠款直接結算服務。各人身險公司可以通過與港澳地區保險機構或第三方機構合作,為赴港澳地區就醫客戶提供就醫安排和理賠款直接結算服務;也可以為港澳地區保險公司赴內地就醫客戶提供就醫安排和理賠款墊付業務。

  (四)費率厘定。跨境醫療險産品主要基於粵港澳大灣區內醫療健康和商業保險經驗數據定價,保額上限可適度提高與港澳接軌。大灣區重疾産品主要參考中國精算師協會發布的《中國人身保險業重大疾病經驗發生率表(2020)》中“6重度疾病病種(2020版定義)經驗發生率表(大灣區專屬參考)CI5(2020)”、“28重度疾病病種(2020版定義)經驗發生率表(大灣區專屬參考)CI6(2020)”、“因6重度疾病病種(2020版定義)死亡比例表K1(2020)”、“因28重度疾病病種(2020版定義)死亡比例表K2(2020)”等定價,充分體現産品費率的地域特色,全國性重疾産品不得使用大灣區産品專屬經驗發生率表進行定價。

  二、監管安排

  中國銀保監會遵循依法監管、強化屬地監管責任和鼓勵産品創新的原則,授權派出機構對保險公司大灣區保險産品實施監督管理。

  (一)授權範圍。中國銀保監會授權廣東銀保監局、深圳銀保監局根據《保險法》《人身保險公司保險條款和保險費率管理辦法》《健康保險管理辦法》等有關法律法規,對大灣區保險産品進行監督管理,包括産品審批或者備案以及日常監管工作。

  (二)産品監管。各人身保險公司開發銷售大灣區保險産品,應當按照有關規定,由保險公司總公司按照擬銷售區域,將保險産品相關材料報送廣東銀保監局或者深圳銀保監局審批或者備案。

  (三)日常監管。廣東銀保監局和深圳銀保監局負責對其監管轄區內銷售的大灣區保險産品進行日常監管,包括銷售行為管理、銷售情況監測分析、投訴糾紛處理,以及與其他政府機構、監管部門的溝通交流等。

  (四)監管聯動工作機制。廣東銀保監局、深圳銀保監局應當加強監管聯動,密切跟蹤監測大灣區保險産品業務經營情況,協商解決業務經營過程中遇到的問題,並於每季度結束後的10個工作日內向銀保監會報告轄區大灣區保險産品審批備案情況、業務經營情況、存在的問題以及有關工作措施、建議等。

  三、其他事項

  各保險公司應當嚴格執行産品和銷售監管要求,嚴禁跨區、跨境銷售,嚴禁對保險産品進行片面、誇大及不實宣傳。對於産品銷售過程中存在的問題,請及時向銷售區域所在地銀保監局報告。

 

  聯繫人:鄒龍傑 聯繫方式:010-66286791

中國銀保監會辦公廳

2020年11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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