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1月22日發布《關於內地與香港特別行政區民商事司法協助實踐的報告》,很大篇幅專門介紹《婚姻家庭判決互認安排》。最高法研究室副主任司艷麗就此表示,《婚姻家庭判決安排》與《民商事判決互認安排》疊加後,兩地法院90%左右的民商事案件判決將有望得到相互認可和執行,標誌着兩地民商事領域司法協助的基本全覆蓋。
1月22日,最高人民法院舉行《關於內地與香港特別行政區民商事司法協助實踐的報告》新聞發布會。有記者提問:《民商事司法協助實踐報告》中用了很大的篇幅專門介紹《婚姻家庭判決互認安排》,請問這項安排有什麼特殊的意義和價值嗎?
對此,司艷麗表示,2017年6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與香港特別行政區有關方面簽署《婚姻家庭判決互認安排》。目前,香港特區已就該安排有關本地立法提交立法會審議。根據雙方約定,將在香港完成本地立法以及最高人民法院發布司法解釋之後實施。
司艷麗説,《婚姻家庭判決互認安排》的簽署,被業界評價為兩地司法協助領域最聚焦民意、最貼近民生、最合乎民心的一項創舉,主要有以下幾方面意義:
一是切實將反映民眾願望、增進民眾福祉作為司法協助的首要目標。隨着兩地經濟聯繫更加密切,家庭在兩地均有資産的情況不斷增多,跨境婚姻家庭糾紛大量增長。據統計,在過去三年,當事人向香港家事法庭提出的近7萬宗離婚案件中,涉及內地婚姻的案件約佔80%。兩地民眾對兩地法院相互認可和執行婚姻家庭案件判決、切實減少重複訴訟之累,需求迫切,期待強烈。民之所欲,法之所繫,《婚姻家庭判決互認安排》將香港各界十分關心的未成年子女返還等案件類型悉數納入,貫徹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等價值理念,與《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所提倡的最大化謀求人民利益相得益彰。
二是切實將化解社會矛盾、維護兩地繁榮穩定作為司法協助的根本方向。兩地法院作出的婚姻家庭案件判決,或涉及夫妻財産分割,或關係子女撫養,如不能盡快得到相互認可和執行,將導致當事人的權利義務長期處於不確定的狀態。《婚姻家庭判決互認安排》生效後,絕大部分跨境婚姻家庭案件判決將在兩地得到相互認可和執行,為相關家庭成員尤其是未成年子女提供更確定的法律保障,避免跨境因素或者兩地法律制度差異而影響其法律權利,在維護兩地婚姻家事關係穩定的同時,更為兩地社會穩定貢獻了積極的力量。
三是切實將解決突出問題、着眼長遠發展作為司法協助的工作指南。兩地司法協助工作牽涉全面、影響廣泛。就判決相互認可和執行而言,《婚姻家庭判決互認安排》與《民商事判決互認安排》均係對兩地民商事案件判決相互認可和執行的文件,但兩者的適用範圍不同。兩地本着先易後難,循序漸進的方式,先將兩地民眾最為關注也最易達成共識的婚姻家庭判決互認以安排形式固定下來,再不斷拓展到其他民商事案件,最終簽署《民商事判決互認安排》。可以説,《婚姻家庭判決安排》與《民商事判決互認安排》類似於特別規定與一般規定,兩者疊加後,兩地法院90%左右的民商事案件判決將有望得到相互認可和執行,標誌着兩地民商事領域司法協助的基本全覆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