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力構建域外法律查明與適用體系 前海法院適用香港法裁判案件全國領先

來源: 深圳特區報          發布時間: 2021-02-05

  2016年11月,剛剛成立一年多的深圳前海合作區人民法院,審結首個適用香港法案件。在一起涉及深港兩地的融資租賃糾紛中,通過香港地區陪審員和法官的共同調解,案件適用香港法調解結案,受到了社會的廣泛關注,被媒體評價為“前海法治一小步,推企業信心一大步”。

  在“一國兩制三法域”的背景下,前海法院積極探索粵港澳大灣區在司法領域規則銜接和機制對接,推進域外法律查明與適用的系統化、專業化和最大化。2015年至2020年,前海法院適用域外法審理的案件102件,其中適用香港法審理85件,是全國適用香港法裁判最多的法院。域外法律查明與適用體系建設已成為前海最具有示範效應的法治名片。

  適用域外法風險提前預判 跨境商事糾紛解決更高效

  在深港兩地做生意的香港居民文某泰,向內地居民借款尚未歸還,卻因故身亡。借款擔保人在履行擔保責任還款後,以文某泰的繼承人香港居民文某壽和文某光為被告,向前海法院起訴,要求被告償還借款及利息。

  “這個案件涉及財産繼承與債務清償,雖然借款發生在內地,但被繼承人文某泰是香港居民,其生前的經常居住地也在香港。因此,參照我國涉外民事關係法律適用法第三十一條的規定,應適用香港法律解決繼承關係問題。”案件承辦法官余長勇介紹,本案當事人對香港法並不熟悉。為了最大程度減小當事人的訴訟負擔,前海法院啟動了涉港案件中立第三方評估機制,就本案委託法律查明專家出具香港法適用的法律意見,並向原告釋明適用香港繼承法律方面的情況。原告認識到,在現有證據條件下繼續訴訟,可能會給自己增加額外的時間成本和經濟成本,權衡再三,決定撤回起訴。

  深港兩地經貿聯繫密切,相應糾紛較多。前海法院集中管轄深圳市第一審涉外涉港澳台商事案件。2015年至2020年,前海法院共受理涉港商事案件7092件,數量居全國基層法院首位。為公正高效審理涉港商事糾紛,前海法院設立了涉港案件中立第三方評估機制。該機制是前海法院域外法律查明與適用體系建設中的重要組成部分,對於適用香港法審理的案件可委託中立第三方進行評估,從專業角度明確案件適用香港法內容及可能的判決結果。

  涉港案件中立第三方評估機制充分利用跨境智庫平台開展法律查明工作,委託香港資深法律專家進行第三方評估,通過合議庭對評估報告開展合法性審查,有效拓展了法律查明途徑,提高了對適用香港法律的準確性,增強了當事人對裁判結果的預測性,引導當事人選擇和解或以其他合理方式解決糾紛,實現糾紛的多元化解。

  域外法查明與適用專業規範 平等保護當事人合法權益

  兩家英國離岸公司用股票質押,委託香港一家證券公司對外融資。融資過程中,兩家公司沒有按照約定在股票下跌情況下追加保證金,證券公司便將股票全部處置賣出,抵扣欠款,最終兩家公司還分別欠下2700萬港元和4400萬港元。證券公司向香港高等法院提起訴訟,要求兩家公司償還欠款。經過香港高等法院審判,證券公司雖然勝訴,但兩家公司在香港並沒有財産可償還債務。考慮到本案的擔保人陳某是內地居民,證券公司遂向前海法院提起訴訟,要求擔保人陳某承擔連帶責任。前海法院受理案件後,適用香港法,判決擔保人陳某應對兩家英國離岸公司所有欠款本金、利息承擔直接還款責任。

  “該案的審結,對前海法院域外法查明與適用體系建設具有雙層意義。”案件承辦人鄭松法官認為,從微觀來説,該案域外法查明與適用的程序嚴格標準,不但準確查明適用了香港法中關於擔保的法律,並且要求出具法律意見書的法律專家出庭進行説明,為其他類似擔保案件提供了香港法查明的法律模板,以後前海法院審理類似案件可直接適用本案查明的內容。從宏觀上看,前海法院依據平行訴訟的相關規定對案件管轄權進行審查,保障了當事人合法的訴訟權利。並且在案件審理過程中準確適用香港法對案件進行判決,平等保護了域內外當事人的程序和實體權利,有助於推進粵港澳大灣區在“一國兩制三法域”背景下司法領域的規則銜接和機制對接。

  近年來,在上級法院的指導和支持下,前海法院建立起系統完備的域外法律查明機制,制定了《域外法查明辦法》等系列制度,明確規範查明的內容、主體、途徑、程序,同時還充分發揮香港地區陪審員熟悉香港或其他國家地區的法律、行業規則等優勢,加強與高校和研究查明機構的深度合作,確保在前海訴訟的當事人,只要選擇適用域外法裁判,就能“認得全”“查得明”“用得準”,增強了域內外投資者對前海法治化營商環境的信心。

  主動適用域外法執行案件 加速兌現當事人權利

  律師高峰在深圳執業多年,主要從事跨境商事糾紛案件的代理。20年前,他從未想到過,在執行案件中也能專業準確地適用域外法。“我參與了很多跨境糾紛的解決,親身經歷了我國法院域外法查明程序規範嚴謹,法官審判細緻專業。其中,前海法院在適用域外法方面非常出色,大大提升了跨境糾紛解決的效率。”

  香港某商業銀行與內地居民鄭某、香港居民庫某、香港某信公司因金融借款發生糾紛。經前海法院審理,判決香港某商業銀行勝訴,但三被告都沒有及時還款。香港某商業銀行向前海法院申請強制執行。前海法院依法適用香港破産法律,認定香港居民庫某、香港某信公司的破産受託人分別係二者的合法代表人,使得執行程序順利推進,幫助申請執行人加速兌現了權利。

  “案件執行中,我們發現兩個香港的被執行人在香港已經申請破産,不能正常參加到執行中,如按一般的執行送達文書程序,可能整個過程短則兩三個月長則半年甚至一年,當事人才能兌現權利。”該案承辦人許岱胤認為,法人或自然人進入破産程序後,對於誰有資格作為代表人參加訴訟,應當分別適用法人登記地或自然人經常居住地法律確定。在本案中,兩位被執行人一個是香港註冊的公司,一個是香港居民,應當適用香港法律。“這既符合法律的規定,也有利於當事人的權利兌現。”

  執行案件以盡快實現申請執行人的債權為終極目標。而在執行案件的財産處置過程中,司法送達可能會出現一些法定的情形,影響到執行效率。前海法院擁有體系化的域外法查明與適用機制,為跨境糾紛的高效解決提供了良好的基礎。尤其是在案件執行過程中,法院主動通過適用香港法律認定香港清盤企業和破産個人的合法代表人並向其送達司法文書,提升司法送達和執行效率,及時幫助申請執行人兌現了合法權益。前海法院承辦的這一案件,入選2020年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第二批粵港澳大灣區跨境糾紛典型案例,體現了“一國兩制三法域”背景下,前海法院探索司法領域的規則銜接和機制對接的示範效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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