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廣東居住的港澳居民遭遇困難可向居住地申請臨時救助

來源: 中新網          發布時間: 2021-02-18

  《廣東省臨時救助辦法》2月10日發布。該辦法稱,在粵居住的港澳居民遭遇突發困難的,可向經常居住地或困難發生地提出臨時救助申請,經認定後符合條件的給予臨時救助。

  廣東自2015年1月全面建立臨時救助制度,6年來為70多萬人次困難民眾提供救助。

  為進一步發揮社會救助救急難的作用,近日,《廣東省臨時救助辦法》重新修訂印發並施行。在全省範圍內建立臨時救助備用金制度,確保在受助人遭遇交通事故、突發急病、意外受重傷等緊急情況時,能第一時間實施救助。

  上述辦法所稱臨時救助,是指國家對遭遇突發事件、意外傷害、重大疾病或其他特殊原因導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其他社會救助制度暫時無法覆蓋或救助之後基本生活暫時仍有嚴重困難的家庭或個人給予的應急性、過渡性的救助。在粵居住的港澳居民遭遇突發困難的,可向經常居住地或困難發生地提出臨時救助申請,經認定後符合條件的給予臨時救助。非本地戶籍且無法提供有效居住證明或個人身份信息的,縣級以上民政部門、救助管理機構、未成年人救助保護機構、兒童福利機構可按生活無着人員救助管理有關規定提供救助。

  臨時救助對象,根據困難類型分為支出型救助對象和急難型救助對象。支出型救助對象,是指因教育、醫療等生活必需支出突然增加超出家庭承受能力,導致基本生活一定時期內出現嚴重困難的家庭。急難型救助對象,是指因突發急病,遭遇火災、交通事故、意外傷害,家庭成員突發重大疾病及遭遇其他特殊困難等原因,導致基本生活暫時出現嚴重困難、需要立即採取救助措施的家庭或個人。

  該辦法首次明確將“遭受家庭暴力或監護侵害,需要到臨時庇護場所、救助管理機構或未成年人救助保護機構進行庇護救助和臨時監護的”申請人,歸入急難型救助對象,適用臨時救助緊急程序。

  臨時救助審核審批程序分為一般程序和緊急程序。支出型救助對象適用一般程序,急難型救助對象適用緊急程序。對於支出型救助申請,應當進行家庭經濟狀況核對與入戶調查。申請家庭在申請之日前12個月內家庭人均月收入,原則上不超過統計部門公布的上一年度當地城鄉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對於急難型救助對象,受理機構按照首問負責制的原則,可簡化申請人家庭經濟狀況核對和初次公示等環節,由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或縣級民政部門根據調查結果實施先行救助。符合先行救助條件的,應當在緊急情況解除之後10個工作日內,按規定補齊審核審批手續。

  《辦法》明確,凡認為符合救助條件的城鄉居民均可向戶籍所在地或經常居住地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提出臨時救助申請,申請應當提供家庭成員戶口簿、有效身份證,填寫家庭基本情況並書面授權查詢核對。

  臨時救助人均標準原則上不低於當地2個月城鎮最低生活保障標準。小額臨時救助,即金額不超過當地2個月城鎮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的,縣級民政部門可以委託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直接審批發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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