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2021年公職條例草案》刊憲 新增區議員就職須宣誓等相關規定

來源: 新華社          發布時間: 2021-02-27

  香港《2021年公職(參選及任職)(雜項修訂)條例草案》(下稱“條例草案”)2月26日刊憲。特區政府表示,將於3月17日將條例草案提交立法會進行首讀和二讀,特區政府將全力配合立法會審議工作,爭取早日通過該草案。

  為準確落實香港基本法第一百零四條和《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一百零四條的解釋》(下稱“解釋”),以及香港國安法中的相關規定,條例草案包括進一步明確擁護香港基本法及效忠香港特區的法定要求和條件,新增區議員須進行宣誓的規定,在《宣誓及聲明條例》中新增宣誓具體要求、完善監誓人的安排,修訂《立法會條例》和《區議會條例》,以及在行政長官、立法會及區議會選舉中加入限制等六大範疇。

  特區政府發言人表示,此次修訂條例旨在準確落實基本法第一百零四條及全國人大常委會相關解釋,以及其他有關公職人員的宣誓規定,履行特區政府的憲制責任。相信條例草案對維護特區的憲制秩序、進一步確立“愛國者治港”原則有重大意義,有利於“一國兩制”實踐行穩致遠。

  發言人表示,香港基本法第一百零四條規定,香港特區行政長官、主要官員、行政會議成員、立法會議員、各級法院法官和其他司法人員在就職時必須依法宣誓擁護香港基本法,效忠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全國人大常委會2016年11月7日通過的對基本法第一百零四條的解釋,説明宣誓是出任基本法第一百零四條所列公職的法定條件和必經程序,並必須符合法定的形式和內容要求。解釋也明確宣誓人作虛假宣誓或者在宣誓之後從事違反誓言行為,須依法承擔法律責任。

  除香港基本法第一百零四條涵蓋的五類公職人員外,香港國安法第六條也要求,香港特區居民在參選或者就任公職時應當依法簽署文件確認或者宣誓擁護香港基本法,效忠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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