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國人大常委會副委員長王晨3月5日作了關於《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關於完善香港特別行政區選舉制度的決定(草案)》的説明。這份説明在「完善香港特別行政區選舉制度的總體思路」中提出「建立全流程資格審查機制」。今年,港區全國人大代表陳曼琪就帶來了《關於建立和完善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公職人員資格審查的法律制度和執行機制的建議》。
身為香港中律協創會會長,陳曼琪善於用法律人的思維提供解決現實問題的方案。去年,她在參加十三屆全國人大三次會議前,就建議對涉港國家安全進行立法,後來她的建議在會議的議程中有反映。今年,為了完善香港選舉制度、落實「愛國者治港」原則,她給出了一份從資格審查角度出發的法律解決方案。
「愛國者」必須包含廣泛的公職人員
羊城晚報•羊城派:當下談論「愛國者治港」時,往往提到完善香港選舉制度。
陳曼琪:選舉制度是香港特區管治制度的一部分。在香港,公職人員的産生方式有選舉和委任兩種。我們現在不斷討論的焦點集中在選舉。其實,如果從宏觀來講,「愛國者治港」中的愛國者必須包含廣泛的公職人員。所以我這次提出建立完善香港公職人員資格審查的制度。
羊城晚報•羊城派:在您這份建議中,公職人員的範圍有哪些?
陳曼琪:我這份建議擴大了香港國安法第六條所規定的香港特別行政區居民在參選或就任公職時應當依法簽署文件確認或宣誓的適用範圍。公職人員的法定定義可涵蓋獲得賦予為公眾利益而須行使或履行的權力、職能、職責或酌情權的人員、不論他們是否受聘於香港特區政府或是否受薪。公職人員除了包括立法會議員、政府官員及公務員、行政會議成員、法官及其他司法人員、區議員等,還需包括法定、非法定和民間機構組織、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所有諮詢委員會成員。
我同時在建議中列明,公職人員的法定定義可採納香港法例《防止賄賂條例》中有關「公職人員」的釋義和《行政長官選舉條例》《立法會條例》及《區議會條例》有關「訂明公職人員」的釋義和在香港普通法的公職人員定義,列出具體清單。這個範圍其實非常廣泛。
近幾年香港選舉活動中出現了問題
羊城晚報•羊城派:建立完善香港公職人員資格審查的法律和執行機制的建議,提出的背景是什麼,想解決什麼問題?
陳曼琪:2014年非法「佔中」以來,香港特別行政區選舉活動中出現了所謂的「雷動計劃」「風雲計劃」,還有「35+計劃」等。當中,所謂的「35+計劃」是公開奪取政權的「十步曲」,並且已亮明了路線圖和計劃表,通過立法會選舉意圖奪取香港特別行政區管治權,擾亂香港的憲制秩序。
從香港的實際情況看,香港的選舉制度已經被外國外部勢力還有別有用心的人當成了一個平台,挑戰我們的國家主權,干擾香港特區政府事務。因此所有的管治必須以國家安全為首,只有國家安全得到確保,「一國兩制」下的民主才能夠穩健發展。這就是這份建議提出的背景。
羊城晚報•羊城派:建議具體包括哪些內容?
陳曼琪:我在建議中提出,根據香港基本法第四十四條、 第六十一條、第六十七條、第七十一條及第九十條,必須由在外國無居留權的香港特別行政區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國公民擔任的香港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主要官員、立法會議員、立法會主席及終審法院和高等法院的首席法官,其誓言除了必須宣誓擁護香港基本法和效忠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亦須宣誓擁護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
此外,我在建議中提出,將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各司局級的常任秘書長、 公務員敘用委員會主席、廉政專員、申訴專員、金融管理局行政總裁、廣播處處長、律政處刑事檢控專員、法援署署長、個人資料私隱專員、平等機會委員會主席、香港機場管理局主席、選舉管理委員會主席等的就職就任資格提升至在外國無居留權的香港特別行政區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國公民的要求。
「審查公職人員參選時及當選後的言行」
羊城晚報•羊城派:您提出對公職人員進行資格審查,由誰來審查?
陳曼琪:通過設立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公職人員資格審查委員會, 按照香港基本法、香港國安法及建議制定的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公職人員資格審查法,對行政長官、行政長官選舉委員會、立法會及區議會等選舉的候選人及當選人、當選或獲委任的其他公職人員依法進行資格審查;向香港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及其受權人提供公職人員資格審查的意見,委任選舉主任和監誓人員等。
在我的建議方案中,公職人員資格審查委員會由行政長官擔任主席,成員包括政務司長、財政司長、律政司長、公務員事務局局長、保安局局長、內地及政制事務局局長、民政事務局局長、警務處處長、警務處副處長(國家安全)、入境長等。
羊城晚報•羊城派:主要審查哪些內容?
陳曼琪:審查兩方面。第一,審查香港選舉中參選人的法定資格以及審查違法宣誓的後果。當然這又分為兩部分,就是參選人參選的時候以及當選之後,他有沒有言論行動不一致的地方。
第二,審查被委任的香港公職人員——這些人不是選舉産生的,是特區政府委任産生的。這些人被委任、就職的時候,需要根據香港國安法第六條的規定宣誓,宣誓擁護香港基本法、效忠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並訂明違背的後果。他們就職之後,如果在履行職責過程中,損害國家安全或者違背了之前的聲明或宣誓,其中的一個後果就是不能再繼續擔任職務。
羊城晚報•羊城派:還想問一個比較關注的問題,您的建議如果得到實施,怎樣保障公職人員正常的言論自由?
陳曼琪:這個法律草案旨在保障「一國兩制」下每位港人的權利,而不是限制他們的正當權利。從全世界範圍看,言論自由、個人自由都不是沒有限制的,所有的自由都有底線,必須不能損害國家安全、主權、發展利益。如果不超出這個底線,在法律框架和範圍內,香港市民長期以來所享受的各種自由都不受影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