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國人大副委員長王晨3月5日在全國人大開幕會議上,就有關完善香港特別行政區選舉制度的決定(草案)作出説明,標誌中央主導的完善香港選舉制度工作正式啟動。中央完善香港選舉制度的核心內容,在於從頂層設計對選舉委員會重新構建和增加賦權的調整優化,以環環相扣、互相協調呼應的措施,進一步提升香港選舉的均衡參與和廣泛代表性,同時建立全流程資格審查機制,形成符合香港實際情況、有香港特色的新的民主選舉制度。中央完善香港選舉制度,擁有堅實的憲制和法治基礎,將確保落實「愛國者治港」根本原則,有力保障香港「一國兩制」實踐行穩致遠。
香港作為國家一個實行「一國兩制」的特別行政區,政治體制必須符合作為地方行政區域的法律地位,符合憲法和基本法確定的憲制秩序。香港的選舉制度要為政權機關在選舉任用上落實「愛國者治港」提供堅實保障,確保選出中央信任的愛國者擔任行政長官,確保掌握權力的愛國愛港公職人員在立法、司法機構佔據絕對主導地位,才能保證香港在制度設計上可以切實維護國家主權、安全和發展利益,才能有效保障香港長期繁榮穩定。
王晨指出,完善香港選舉制度的總體要求是,堅持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全面貫徹黨的十九大和十九屆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會精神,堅持和完善「一國兩制」制度體系,從制度機制上全面貫徹、體現和落實「愛國者治港」的原則。而完善香港特區選舉制度的總體思路是,以對選委會重新構建及增加賦權為核心,調整和優化選委會的規模、組成和産生辦法,繼續由選委會選出行政長官,並賦予選委會選舉産生較大比例的立法會議員,以及直接參與提名全部立法會議員候選人的新職能,通過選委會擴大香港社會均衡有序的政治參與和更廣泛的代表性,亦要建立全流程資格審查機制,形成一套符合香港實際情況,有香港特色的新的民主選舉制度。
這個總體思路,着眼於從香港選舉制度的頂層設計入手,以對選委會的改革為核心和抓手,通過重新構建、增加賦權的一系列優化和調整,讓各項選舉成為一個有機整體,遵循共同的原則要求和機制。一方面選委會繼續掌握行政長官的選舉權,另一方面,日後選委會在選舉相當數量的立法會議員、立法會議員候選人提名等方面,都擁有舉足輕重的決定權和影響力,並且建立全流程的資格審查機制,從制度和機制上保證行政長官、立法會議員都符合愛國者的標準,也有利於行政立法配合、強化行政主導。
同時,經優化調整的選委會,規模更大、組成更廣泛,充分體現香港民主選舉制度的均衡參與特色和優勢,符合香港的歷史傳統和現實情況。這項調整,意味着日後選委會將可以涵蓋香港更多行業及其代表,令選委會具有更廣泛代表性和民意基礎,也更有利於科學決策、理性決策,維護香港整體利益和根本福祉,以制度力量避免香港政治「碎片化」、「民粹化」,尤其是防止少數極端激進勢力再利用選舉參選、甚至進入建制架構,杜絕他們濫用公權力反中亂港。
中央完善香港選舉制度,符合憲法規定和憲法原則,符合香港基本法,具有堅實的政治基礎和法治基礎。全國人大將作出的相關決定,是根據憲法第31條和第62條的規定,以及香港基本法、香港國安法的有關規定,充分考慮了完善香港選舉制度的現實需要和香港的具體情況,就完善香港選舉制度,推動適合香港實際的民主政治制度發展,作出新的憲制性制度安排。
按照憲制規定,中央和國家有關部門經認真研究並與有關方面溝通後,提出採取「決定+修法」的方式,分步推進、完成完善香港的選舉制度。首先,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根據憲法和香港基本法、香港國安法的有關規定,作出關於完善香港特區選舉制度的決定,明確完善香港選舉制度應當遵循的基本原則和修改完善的核心要素內容,並授權全國人大常委會根據決定修改香港基本法附件一和附件二;然後,全國人大常委會具體修訂香港基本法附件一和附件二,對香港實行的新的民主選舉制度作出具體明確的規定;在此基礎上,香港將進行相應的本地立法工作。
眾所周知,全國人大是最高國家權力機關,它的常設機關是全國人大常委會。全國人大和人大常委會行使國家立法權,以「決定+修法」的方式完成完善香港選舉制度的立法程序,具有不可挑戰的憲制和法律權力。
中央是香港「一國兩制」的創制者,香港政治體制的問題是中央事權,中央有權有責進行完善,將「愛國者治港」原則落到實處。全國人大常委會為完善香港選舉制度、解決相關問題已經兩次解釋基本法,5次作出相關問題的決定,一直在國家層面行使有關憲制權力。事實證明,中央是香港民主發展、選舉制度發展完善的主導者、決定者、完善者。相信經過中央對香港選舉制度進行全面完善,定能確保香港管治權牢牢掌握在愛國愛港力量手中,確保香港全面準確落實「一國兩制」、保持長期繁榮穩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