梁愛詩:中央完善香港特區選舉制度具有充分的法理根據

來源: 央視新聞客戶端          發布時間: 2021-03-09

  香港特區政府首任律政司司長梁愛詩3月9日在接受總台記者專訪時指出,面對香港特區選舉制度出現的漏洞和風險,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作為最高國家權力機關,從憲制層面對完善香港特區選舉制度作出決定,具有充分的法理根據。

  梁愛詩説:“從法理上來講,憲法給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確立和制定香港的制度的權利,按照憲法六十二條,全國人民代表大會要監督憲法的實施;要決定特別行政區的設立及其制度;要處理最高國家權力機關應該要處理的事情。所以要由中央政府、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做出這個決定,然後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立法,由特區政府修改法律去落實,所以我覺得中央政府做出這個決定是完全有法理根據的,而且也是必須需要的。”

  梁愛詩進一步指出,“愛國者治港”是“一國兩制”的題中之義,完善香港選舉制度,就是要讓“愛國者治港”這一基本原則得到有效落實。完善香港選舉制度,不能照搬或套用外國的選舉制度,一定要從香港實際情況、有利於維護中國國家安全、保持香港長期繁榮穩定的角度出發。

  梁愛詩説:“一定要回到‘一國兩制’的初心,就是應該要愛國者治港,這個不單是一個口號,需要從制度上去把它落實。選舉辦法的制定,要考慮到香港的實際情況,我們要對付這麼多的問題的時候,一定要有一個安全的選舉制度,不要讓行政、立法、司法的權力落在損害國家、損害香港利益的人的手裏。因為一個地方的選舉制度,一定要按照他的實際情況,我們要找到一個有香港特色的民主發展的路。”

  梁愛詩當日也接受了媒體的集體訪問,她在回答總台記者提問時也進一步指出,憲法和香港基本法共同構成香港特區的憲制基礎,不論是行政長官還是立法會的選舉辦法,均要根據香港實際情況來循序漸進地推進。

  梁愛詩説:“基本法跟憲法構成我們憲制的制度,基本法裏面有兩條是關於選舉的:行政長官的選舉是由協商或選舉産生,但是從第一屆政府開始我們就是由選舉産生的,而這個民主制度的發展是要考慮到香港實際的情況循序漸進的原則,去發展一個適合香港的民主的制度;關於立法會的選舉辦法,也是要考慮到香港的實際情況和循序漸進的原則來發展民主的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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