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法律界:完善選舉制度法理依據充分

來源: 人民日報          發布時間: 2021-03-11

  香港法律界人士近日指出,從國家層面完善香港特區選舉制度,符合憲法和香港基本法,不僅於法有據,而且順理成章。尤其當特區選舉制度出現缺失、而香港自身又無法解決時,國家最高權力機關運用既有權力依法對有關制度作出恰當修改,利港利國,有利於維護香港長期繁榮穩定。

  香港特區前律政司司長梁愛詩接受媒體採訪時表示,近年來香港出現了問題,必須用新辦法化解。完善香港特區選舉制度十分必要,法理依據充分,有利於消除香港社會亂象,恢復繁榮穩定。她説,“愛國者治港”要有法律保障來落實,之後,香港會迎來更光明的前景。

  香港基本法推廣督導委員會委員李浩然撰文指出,香港基本法是由全國人大制定的全國性法律,全國人大自然對其擁有修改權和解釋權。當香港選舉制度出現缺失、而香港自身又無法解決時,全國人大作為最後保障,理應運用既有權力依法對有關制度作出恰當修改,這順理成章,完全符合基本法的規定、原則和精神。

  香港法學交流基金會主席、大律師馬恩國在接受本報記者採訪時表示,面對香港選舉制度出現漏洞和風險,中央從憲制層面完善相關制度,是權力和責任所在,“完全合憲、合法”。他解釋説,憲法第六十二條第十四項規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有權“決定特別行政區的設立及其制度”,這裏顯然包括香港選舉制度。

  前香港刑事檢控專員、資深大律師江樂士撰文指出,香港基本法第一條列明,“香港特別行政區是中華人民共和國不可分離的部分”,這裏面的含義再清楚不過。香港享有高度自治,但並不免除香港居民尊重國家和促進國家利益的應有義務。根據基本法,要求特區行政、立法、司法機構的組成人員及法定機構負責人宣誓擁護基本法、效忠特區,是無可厚非的,亦符合世界其他國家和地區的做法。

  香港特區行政會議成員、資深大律師湯家驊表示,從憲制角度看,香港的高度自治來自全國人大的授權,全國人大有權幫助香港完善制度。這有利於香港管治架構穩定運行,避免企圖破壞“一國兩制”的人有機可乘。

  香港執業律師鄭國傑也表示,政治體制屬中央事權,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有權、有責,依法解決香港特區在基本法實施過程中遇到的憲制性問題。

  香港法學交流基金會副主席傅健慈表示,反中亂港分子鑽制度漏洞進入特區管治架構後,大肆破壞立法會、區議會運作秩序,惡意阻撓特區政府施政,對香港市民的福祉造成嚴重影響。全面落實“愛國者治港”原則刻不容緩、十分必要。

  香港中律協創會會長陳曼琪認為,完善選舉制度可以防範“港獨”分子進入特區管治架構,防範外部勢力及其在港代理人干預中國內政和特區事務。“國家現在所做的,是正本清源。”

  香港退休裁判官、資深大律師黃汝榮指出,全國人大此次審議相關決定草案完全合憲、合法、合理。而“愛國者治港”的原則,自始便已包含在香港基本法內。任何一個國家的法律都不會允許不愛國家的人來管治。

  英國希德律師行香港辦公室法務總監劉洋對本報記者表示,全國人大此舉是為香港政治體制正本清源,從制度上落實“愛國者治港”這一原則。作為香港法治精神的維護者,司法人員必須履職盡責,通過堅守法治來展示忠誠、承擔和愛國情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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