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改完善香港選舉制度是對香港民主制度的優化和發展”——專訪國務院港澳事務辦公室副主任鄧中華

來源: 新華社          發布時間: 2021-03-30

  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七次會議審議通過了對香港基本法附件一和附件二的修改。國務院港澳事務辦公室副主任鄧中華受訪指出,這是全國人大常委會根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關於完善香港特別行政區選舉制度的決定》的授權,對香港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和立法會兩個産生辦法作出的一次系統修訂,明確規定了選舉委員會的構成和産生辦法,新的行政長官和立法會産生辦法,以及候選人資格審查委員會的運作機制等。修改完善香港選舉制度是對香港民主制度的優化和發展。

  鄧中華介紹説,這次修改完善香港特別行政區選舉制度,主要是為了堵塞香港特別行政區現行選舉制度中存在的漏洞和缺陷,構建一套符合香港實際情況、與“一國兩制”實踐要求相適應、具有香港特色的民主制度。有關修改完善體現了四個原則:第一,嚴格依照憲法、基本法和全國人大的決定,維護國家主權、安全和發展利益,保障香港居民依法享有的選舉權和被選舉權。第二,全面落實“愛國者治港”原則,確保香港特別行政區的管治權牢牢掌握在愛國者手中,為“一國兩制”實踐行穩致遠提供堅實的制度保障。第三,增強選舉委員會和立法會的代表性,擴大香港社會均衡有序的政治參與,維護香港社會整體利益和根本利益。第四,強化行政和立法之間的有效配合,提高政府治理效能,減少政治爭拗和內耗,使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和社會各界人士能夠集中精力發展經濟、改善民生,維護香港的繁榮穩定。

  鄧中華説,全國人大常委會對香港基本法附件一和附件二修訂的重點,是調整優化選舉委員會的構成,賦予它新的職能。在構成方面,一是擴大了選舉委員會的規模,將選舉委員會人數由1200人增加至1500人。二是將原來的四大界別增加到五大界別,將“香港特別行政區全國人大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全國政協委員和有關全國性團體香港成員的代表界”單列為第五界別,在選委會中強化了國家利益的代表。這一調整有利於選舉委員會在履行職能時從國家和香港的角度考慮問題,作出符合國家和香港利益的選擇。三是對選舉委員會界別分組作了優化和調整,由原來的38個界別分組調整為40個界別分組,比如,第一界別增設了“中小企業”界別分組,第三界別增設了“基層社團”“同鄉社團”界別分組,第四界別增設了“內地港人團體的代表”界別分組,第五界別設立了有關全國性團體香港成員的代表界別分組等,並對原有的界別分組作了一些合併和調整。這些優化和調整反映了香港社會政治經濟情況的發展變化,體現了均衡參與原則,也進一步增加了基層利益代表的聲音。在職能方面,選舉委員會除繼續提名並選舉産生行政長官外,增加了兩項重要職能:一是負責選舉産生較大比例的立法會議員,二是參與提名全部立法會議員候選人。作出這樣的制度設計是着眼於進一步擴大立法會代表性,並更好體現社會各界的均衡參與,有利於確保立法會不僅能代表不同行業界別和地區的利益,而且能更好代表香港社會整體利益。

  關於選舉委員會選舉産生較大比例的議員,鄧中華應詢指出,王晨副委員長在3月5日關於全國人大有關決定草案的説明中表示,賦權選舉委員會選舉産生“較大比例”的立法會議員。這裏所説的“較大比例”,就是指選委會選舉産生的議員比另外兩種方式中任何一種方式選舉産生的議員數量要多。中央有關部門在前一階段聽取香港社會各界人士意見建議時,多數意見認為三種方式選舉産生的議員應按照“40:30:20”的比例分配,全國人大常委會採納了這一意見,在基本法附件二修訂案中明確規定,香港特別行政區立法會議員每屆90人,其中,選舉委員會選舉産生的議員40人,功能團體選舉産生的議員30人,分區直接選舉産生的議員20人。作出這一制度設計的考慮是:選舉委員會選舉産生的立法會議員主要是代表香港社會的整體利益,而功能團體選舉産生的議員主要是代表行業、界別的利益,分區直選産生的議員主要是代表地區的利益。由選舉委員會選舉産生的議員在立法會中佔據比功能團體議員和分區直選議員多的議席,能夠使立法會更好地代表香港社會整體利益。另外,由於選舉委員會選舉産生的議員的選民基礎與選舉産生行政長官的選民基礎相同,也就是説,他們都是由選舉委員會選舉産生,因此,這樣的分配比例也有利於在立法會中形成穩定支持行政長官的多數力量,促進行政和立法的順暢溝通,維護並落實行政主導。

  關於規定選舉委員會提名行政長官候選人和參與提名立法會議員候選人,鄧中華應詢表示,這是為了強化候選人的代表性,使有關候選人的提出能超越特定界別、團體或地區的利益。有意參選的人士除必須獲得自己所在界別或地區的認可外,還必須在選舉委員會各個界別都有一定的接受度。這就要求無論是行政長官候選人,還是立法會議員候選人,其參政、議政理念必須兼顧不同界別的利益和訴求,其個人必須具有團結不同界別和利益群體的能力和素質,從而確保最終選出的行政長官和立法會議員是真正符合候選人資格要求、有較廣泛代表性和認受性、有能力的愛國者,確保其在履職過程中能夠較好地將界別、團體或地區利益與香港社會整體利益和廣大居民根本利益結合起來。這正是基本法規定的均衡參與原則的充分體現。

  修訂後的香港基本法附件一“地區組織代表”界別分組中沒有出現區議會議員,附件二也取消了立法會中區議會(一)、區議會(二)的席位。對此,鄧中華指出,區議會是香港的區域組織,本應在基本法規定的範圍內履行職責,但近年來,區議會運作已嚴重偏離了基本法第九十七條規定的“接受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就有關地區管理和其他事務的諮詢”的職能和“非政權性的區域組織”的性質。之所以如此,一個主要的原因就是區議會議員大比例成為行政長官選舉委員會的成員,並在立法會中佔有較多席位,變相地改變了區議會的性質和定位,使區議會在香港特區政治生活中影響過大,甚至成為一些人從事反中亂港活動的重要平台。要促使區議會回歸基本法對它的定位,就必須取消其在選委會和立法會中的席位,削弱它的政治功能。中央有關部門在前一階段聽取香港社會各界人士意見建議時,很多香港人士呼籲取消區議會在選舉委員會和立法會中的席位。全國人大常委會在認真研究後採納了這一意見。作出這一修改,將促使區議會回歸原本的職能、定位,做好地區服務工作。既然是運用政府公帑,就應該真正地為基層社區謀福利、做實事,真正為特區政府提供有價值、有建設性的諮詢意見,真正成為特區政府和普通市民之間的溝通橋梁。決不允許區議會成為從事反中亂港活動的平台。

  此次完善香港選舉制度,設立了候選人資格審查機制。對於這一制度設計背後的考慮,鄧中華表示,根據全國人大3月11日的決定和新修訂的基本法附件一和附件二,香港特別行政區將設立候選人資格審查委員會,負責審查並確認選舉委員會委員候選人、行政長官候選人和立法會議員候選人的資格。作出這一規定,其目的就是既要確保有關候選人符合參選年齡、國籍、居留權、有無犯罪記錄等一般性的資格要求,還要符合擁護基本法、效忠香港特別行政區的法定要求和條件,以全面落實“愛國者治港”原則。

  他強調説,習近平總書記深刻指出,要確保“一國兩制”實踐行穩致遠,必須始終堅持“愛國者治港”。“愛國者治港”是“一國兩制”的核心要義和必然要求。夏寶龍同志在2月22日發表的《全面落實“愛國者治港”原則,推進“一國兩制”實踐行穩致遠》的重要講話中,對堅持“愛國者治港”的客觀標準和要求做了清晰闡述,並特別強調指出,對於身處重要崗位、掌握重要權力、肩負重要管治責任的人士,在愛國的標準上理應有更高的要求。發展香港的民主制度決不能背離“愛國者治港”這一根本原則。這次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修改完善香港特別行政區選舉制度,就是要將“愛國者治港”這一根本原則法律化、制度化,就是要將反中亂港分子排除出香港特別行政區的管治架構,就是要杜絕反中亂港分子繼續堂而皇之地坐在立法會的議事大廳裏搞反中亂港活動。

  對於反對派是否還有參政空間、香港將來能否保持多元包容的政治文化,鄧中華指出,我們強調“愛國者治港”,絕不是搞“清一色”和“一言堂”,絕不是説不能對特區政府的施政提出不同甚至反對的意見。任何有意願參選的人士,只要符合愛國者標準,獲得足夠提名和候選人資格審查委員會對其資格的確認,都可以參選並依法當選。香港將繼續保持多元包容的政治文化。

  他還應詢表示,資格審查和確認的規定適用於選舉委員會全部委員,包括當然委員、提名産生的委員和選舉産生的委員。也就是説,選舉委員會的當然委員和提名産生的委員也要符合“擁護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效忠香港特別行政區”的法定要求和條件,其資格確認也由香港特別行政區候選人資格審查委員會負責。但是,與選舉産生的委員不同的是,當然委員是基於其特定身份而當然成為委員,提名産生的委員則是按照特定程序推舉成為委員,因此其資格確認程序與經選舉産生的委員候選人的資格審查機制有所不同。正因如此,修訂後的附件一沒有對當然委員和提名産生的委員的資格確認程序作出規定,而是交由香港特區在有關本地立法中加以明確。香港特區有關選舉登記機構應在編制、公布選舉委員會委員有關名冊的適當時間,將上述委員名單提交香港特區候選人資格審查委員會,由其對委員的資格加以確認。在此過程中,香港特區候選人資格審查委員會必要時可就有關人員是否符合“擁護、效忠”的法定要求和條件徵詢香港特區國安委的意見,並按修訂後的基本法附件一第八條的有關規定處理,也就是:香港特區國安委根據香港特區政府警務處維護國家安全部門的審查情況,就有關人員是否符合“擁護、效忠”的法定要求和條件作出判斷,並就不符合者向香港特區候選人資格審查委員會出具審查意見。對候選人資格審查委員會根據特區國安委的審查意見書作出的資格確認決定,不得提起訴訟。

  修訂後的基本法附件一和附件二分別規定,選委會有關界別分組和立法會功能團體選舉有關界別的合資格團體選民的界定,由香港特別行政區以選舉法規定。對此,鄧中華介紹説,修訂後的附件一和附件二明確規定,除了香港特區選舉法列明者外,有關團體和企業須獲得其所在界別分組或界別相應資格後持續運作三年以上方可成為該界別分組或界別的選民。這實際上已明確了界定合資格團體選民的基本要求,就是説,有關團體首先必須與有關選委會界別分組或立法會功能界別有密切聯繫,並且持續運作了一定的時間。其次,有關團體在該界別分組或界別應具有代表性。再者,此次完善香港特區選舉制度的目的是為了更好地落實“愛國者治港”原則,界定合資格團體選民時也應體現這個原則。總之,是否有密切聯繫、是否有代表性、是否體現“愛國者治港”原則,這些都是香港特區在有關本地立法中界定合資格團體選民時須考慮的要素,也只有這樣才符合有關制度設計的初衷。

  鄧中華認為,全國人大常委會通過對基本法兩個附件的修訂案,標誌着從國家層面修改完善香港特別行政區選舉制度的工作已經完成。下一步,香港特區需要盡快完成本地配套法律的修訂,並在此基礎上依法組織相關選舉活動,使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的“決定+修法”在特別行政區真正落地實施。

  他表示,長期以來,兩大制度性難題一直困擾着香港社會,一個是基本法第二十三條立法遲遲未立而導致香港特區在維護國家安全方面處於“不設防”的狀態,另一個是香港政制發展問題長期處於不確定狀態而導致香港社會爭拗不斷、撕裂加劇。隨着香港國安法的制定實施,隨着新的選舉制度在香港落地執行,這兩大制度性難題將得到有效解決,關乎香港政治穩定和政權安全的隱患和風險將得以消除,香港有望從長期的政治爭拗和對立對抗中解脫出來,齊心協力抓民生,聚精會神謀發展。香港的前景必將更加美好,香港市民的生活必將更加幸福。

  談及香港民主政制的未來發展,鄧中華指出,這次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對基本法附件一、附件二作出修改,而沒有對基本法第四十五條和第六十八條作出修改,而這兩條明確規定根據香港特別行政區的實際情況和循序漸進的原則,最終達至普選産生行政長官和全部立法會議員由普選産生的目標。這就説明,中央堅定推進香港民主政制發展的方向和目標沒有變,並將與香港社會各界一道,努力創造條件,促成“雙普選”最終實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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