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七次會議3月30日表決通過新修訂的香港基本法附件一和附件二,標誌着在國家層面修改完善香港特別行政區選舉制度的立法工作完成。這是繼香港國安法出台後,中央依法治港的又一重大舉措,旨在構建一套符合香港實際情況、具有香港特色的民主選舉制度,確保落實「愛國者治港」原則,推進香港民主穩步發展、實現良政善治,具有毋庸置疑的正當性和進步性。
本次修改完善香港特別行政區選舉制度,充分體現「一國兩制」、「港人治港」、高度自治方針和依法治港原則,完全符合「一國兩制」初心使命。確保香港特別行政區管治權掌握在愛國者手裏,排除反中亂港分子進入特別行政區治理架構,才能避免香港再度陷入「修例風波」那樣的政治亂局和社會動蕩,保護廣大市民權利自由和利益福祉,維護香港長治久安。中央在憲法、基本法確定的軌道上完善香港特別行政區選舉制度,有利於維護國家主權、安全、發展利益和香港長期繁榮穩定,有利於「一國兩制」實踐行穩致遠,是維護香港特別行政區政治穩定和政權安全的治本之策,是立足香港實際情況作出的適當選擇,是提高特別行政區治理效能的必由之路,得到了香港同胞廣泛贊同和積極支持。
堅持「愛國者治理」原則是世界各國通行的做法,美國、英國、德國、法國、加拿大、澳大利亞等國家均對公職人員的愛國立場和相應政治資格作出嚴格要求。全國人大作出有關決定和全國人大常委會通過有關修訂案,正當性毋庸置疑。縱觀此次完善香港特別行政區選舉制度全過程,中央有關部門嚴格遵守法定程序,充分聽取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和社會各界意見,新的選舉制度中充分吸收了香港廣大市民的意見。香港社會各界「撐全國人大決定 完善選舉制度」連線活動收集到逾238萬個簽名,彰顯民意不可阻擋。毫無疑問,全國人大作出有關決定和全國人大常委會通過有關修訂案,具有堅實的政治、法律和民意基礎。
此次以擴大代表性的方式循序漸進發展香港民主制度,具有明顯的進步性。其一,體現了選舉制度的廣泛代表性。例如,選舉委員會新增中小企業、基層社團、同鄉社團、內地港人團體的代表,有關全國性團體香港成員的代表等界別分組,使得選舉委員來源的社會覆蓋面進一步擴大,有利於實現香港社會政治參與的公正性。將選舉委員會人數由1200人增至1500人,將立法會議席由70席增至90席,增幅均超過兩成,代表性更加廣泛,大大拓展了香港居民的政治參與度,體現了中央在香港更大範圍實現選舉民主參與的決心和誠意。
其二,體現了香港社會各界的均衡參與。此次修法優化了立法會結構,將議員分成選舉委員會選舉、功能團體選舉、分區直接選舉三種方式産生,有利於把各方面代表吸收到立法會來,更能體現代表性、均衡性。由選舉委員會選舉産生的議員在立法會中佔據較大比例,能更好代表香港整體利益。相關規定還突破了某個界別、地區或團體利益的局限性,使各階層、各界別、各方面都能在特別行政區管治架構中得到充分代表,保障了最廣大香港居民的民主權利,有利於提升民主質量,發展優質民主,提升特別行政區治理效能。
其三,體現了提高特別行政區治理效能的原則。此次修法規定了選舉委員會、行政長官選舉和立法會選舉的核心要素,重點是重構選舉委員會並增加其職能。由選舉委員會選舉産生行政長官候任人和部分立法會議員,有利於在立法會內形成穩定支持行政長官依法施政的力量,有利於保持行政機關和立法機關順暢溝通,形成積極健康的政治文化,有利於真正實現基本法關於特別行政區實行行政主導政治體制的制度原意,提升特別行政區治理效能。
其四,體現了落實「愛國者治港」的要求。新的選舉制度將設立香港特別行政區候選人資格審查委員會,負責審查並確認選舉委員會委員候選人、行政長官候選人和立法會議員候選人的資格。設置這一「安全閥」是確保「愛國者治港」原則的具體化、制度化,旨在切實維護國家安全,為香港政治制度平穩運行保駕護航。
本次修改完善特別行政區選舉制度使香港居民的政治參與空間和方式得到拓展,是一種結構性優化。對香港選舉制度進行整體升級加固,在保持民主一定「量」的同時,着重提高「質」,追求的是民主的實質進步,這完全符合香港社會的整體利益、長遠利益,符合廣大市民的共同利益與普遍期待。
「法與時轉則治,治與世宜則有功。」修改完善香港特別行政區選舉制度在「一國兩制」實踐進程中具有重要里程碑意義。憲制層面的立法工作已經完成,後續香港特別行政區還有一系列待完成的緊迫任務。下一步,香港特別行政區應嚴格依據全國人大有關決定和全國人大常委會有關修訂案,盡快完成修改本地相關立法的工作。選舉制度得以完善後,香港將能夠走出「政治泥沼」,從愛國者中選賢任能,凝心聚力發展經濟、改善民生,在更好融入國家發展中揚帆遠航,創造新的動人傳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