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公報:迎接優質民主新制度 開啟良政善治新篇章

來源: 大公報          發布時間: 2021-03-31

  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七次會議3月30日一致通過香港基本法附件一和附件二修訂案,標誌着從國家層面修改完善香港特區選舉制度的工作已經完成。這是繼制定香港國安法後,中央依法治港出台的又一重大舉措。建立一套符合香港法律地位和實際情況、有香港特色的民主選舉制度,不僅為“愛國者治港”提供了重要制度性保障,有利於“一國兩制”的行穩致遠、香港的繁榮穩定和長治久安,更為香港奠定了優質民主制度根基。在新的民主選舉制度之下,香港將迎來良政善治的時代新篇章。

  習總書記指出,要保“一國兩制”實踐行穩致遠,必須始終堅持“愛國者治港”。事實上,政權由愛國者掌握,這是基本的政治原則,舉世皆然。美英等西方國家,豈有例外?香港作為中國的特別行政區,其政權機關和治理機構必須始終牢牢掌握在愛國者手中,這是原則問題,絕不容妥協。唯有如此,“一國兩制”的根本宗旨,才能得到不折不扣的貫徹落實;香港才能徹底消除外部勢力及其政治代理人策動“顏色革命”造成的風險,維護政治穩定和政權安全;香港才能走出政治紛爭無休無止、激進勢力不斷滋長的險境,集中精力發展經濟,實實在在增進廣大市民的利益和福祉。

  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的“決定+修法”,既為“愛國者治港”作出了堅實的制度保障,同時也對提高香港特區管治效能、循序漸進發展民主提供了新的契機。而從具體制度而言,此次對選舉制度的完善,具有四大顯著特徵:

  民主性。選委會人數由1200人增至1500人,立法會議席由70席增至90席,增幅均超過兩成,代表性更加廣泛,大大拓展了香港居民的政治參與度,體現了中央在香港更大範圍實現選舉民主參與的決心和誠意。而選委會新增中小企業、基層社團、內地港人團體的代表等界別分組,進一步擴大了選舉委員來源的社會覆蓋面,有利於實現香港社會政治參與的公正性。而基本法規定的普選目標亦不變。可以説,香港的選舉制度,民主化程度從來沒有達到今天這樣的高度。

  均衡性。優化了立法會結構,立法會議員由選舉委員會選舉、功能團體選舉、分區直接選舉三種方式産生,比例為40、30、20,有利於吸收各方面代表,體現更廣泛的代表性和均衡性。由選委會選舉産生的議員在立法會中佔據較大比例,能更好代表香港整體利益。相關規定還突破了某個界別、地區或團體利益的局限性,使各階層、各界別、各方面都能在特別行政區管治架構中得到充分代表,保障了最廣大香港居民的民主權利。可以説,香港社會的民意和整體利益得到了更佳的體現和保障。

  先進性。設立候選人資格審查委員會,確立“審查制度”以及選委會“召集人制度”等等,因應香港社會的實際情況,通過制度設計落實“愛國者治港”的總體要求,為選舉制度整體上升級加固,為香港民主發展平穩運行保駕護航。而由選委會選舉産生行政長官候任人和部分立法會議員,有利於在立法會內形成穩定支持行政長官依法施政的力量,有利於本港保持行政立法順暢溝通,有利於真正實現基本法關於香港特區實行行政主導政治體制的制度原意,提升特別行政區治理效能。

  合憲性。香港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一個地方行政區域,政治體制包括選舉制度的決定權在中央。全國人大作為最高國家權力機關,根據憲法和基本法的規定,就完善香港選舉制度的基本原則和核心要素作出框架性安排,並授權人大常委會進行具體的法律修改,合法合理必要,具有不可撼動的權威性。此次人大常委會“應寫盡寫”,將完善選制涉及的主要內容都作了具體規定,這既是人大常委會的權力和職責所在,也體現了中央對香港的重視關心。

  法律的生命在於實施,法律的權威也在於實施。“決定+修法”為香港完善制度奠定了堅實的憲制基礎。下一步,特區政府須按有關修訂對本地有關法律作出修改,並依法組織、規管相關選舉活動。對此要確保做好兩方面工作,一是“加快立法進度”,絕不能拖延;二是“準確有效對接”,確保符合人大及其常委會的規定。事實上,落實中央的一系列決定,不僅是特區政府的責任,更是立法會和社會各界的共同責任,必須不折不扣地完成,堅決貫徹到底。

  一法霹靂安香江,選規厘定護遠航。香港由亂及治的重大轉折再次證明,中央是“一國兩制”最堅定的領導者、踐行者和維護者。香港國安法為維護國家安全和香港安寧築牢了法律根基,完善特區選舉制度為確保落實“愛國者治港”原則提供了制度保障。這套“組合拳”使“一國兩制”制度體系更加完善,有利於香港長期繁榮穩定,有利於“一國兩制”實踐行穩致遠。政通則人和,人和則事興。完善了制度,香港從此再不一樣;優質的民主、良好的管治,意味着一個更好的大發展時代來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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