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家解析:修改完善香港選舉制度具有堅實政治、法律和民意基礎

來源: 新華社          發布時間: 2021-04-01

  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七次會議3月30日表決通過了新修訂的香港基本法附件一和附件二,對香港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和立法會的産生辦法作出系統修改和完善,形成了一套符合香港法律地位和實際情況的民主選舉制度。多位香港問題權威專家接受新華社記者專訪時表示,此次修改完善香港特別行政區選舉制度,具有堅實的政治、法律和民意基礎。

  全國人大常委會香港基本法委員會副主任譚惠珠認為,近年來香港接連發生社會動蕩,甚至出現恐怖主義活動。在特別行政區治理架構內部,一些反對派立法會議員“拉布”阻撓特區政府施政,還有人勾結境外勢力搞“港獨”活動,呼籲制裁國家和香港。上述行徑嚴重危害國家主權、安全和香港繁榮穩定。

  “為確保香港能夠長治久安,‘一國兩制’實踐能夠行穩致遠,由全國人大常委會修改完善香港選舉制度,落實‘愛國者治港’原則,十分及時和必要。”她説,全國人大是最高國家權力機關,授權全國人大常委會依法開展修法工作,有堅實的政治基礎和法律基礎。

  北京航空航天大學法學院副教授田飛龍分析説,從“修例風波”及此後大量反中亂港分子通過區議會選舉進入特區治理架構來看,香港選舉制度已嚴重偏離“一國兩制”原則和“愛國者治港”要求,必須及時調整,彌補漏洞。全國人大常委會修訂基本法附件一、附件二,最主要目的就是把“愛國者治港”原則制度化、法律化。這是落實“愛國者治港”的應有之義。

  “全國人大常委會修改完善香港選舉制度,具有充分的合憲性和合理性,法律基礎完備而充分。”田飛龍説,從法理上看,選舉制度屬於政治制度的範疇,本質上屬於中央事權。由中央自上而下進行修法,體現了中央對香港特別行政區的創制權和對特區制度的決定權。同時,此次修法也給香港本地立法留有空間,顯示了中央全面管治權和特區高度自治權有機結合的特點。

  全國港澳研究會副會長、中山大學粵港澳發展研究院常務副院長何俊志表示,全國人大就完善香港特區選舉制度對全國人大常委會的授權是充分的,全國人大常委會有權力也有責任根據需要對香港特區選舉制度作出比原附件一、附件二更為具體的規定。下一步,香港特區在修訂本地相關立法時就有了相應依據,有助於香港特區盡快開展修改相關法律的工作。

  日前,香港各界舉辦“撐全國人大決定 完善選舉制度”連線活動,短短11天內就收集到238萬個簽名。紫荊研究院民調顯示,約七成市民認為完善選舉制度增強了港人對香港前景的信心。受訪專家指出,這充分説明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的舉措是民心所向、大勢所趨,飽受“黑暴”荼毒的香港社會人心思治。

  譚惠珠表示,修改完善後的香港選舉制度將使更多不同階層、不同背景的人可以參選公職,將更好、更廣泛地代表民意。因此,此次修改得到了大多數香港市民的支持。

  “從香港社會的反應看,主流民意擁護‘愛國者治港’,支持中央修改完善選舉制度。”田飛龍説,修改完善香港特區選舉制度可視為中央對香港追求理性、民主、安定的主流民意的精準回應,也充分表明全中國人民對維護國家主權安全、保持香港繁榮穩定具有高度共識和強烈意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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