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國人大常委會新修訂的香港基本法附件一、附件二3月31日起施行,「愛國者治港」原則有了重要制度性保障,香港民主制度也進入新的發展階段。此次對香港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和立法會兩個産生辦法作出系統性修訂,以重新構建選舉委員會並增加賦權為核心,對香港特別行政區選舉制度進行總體規劃設計,既及時彌補了原有制度存在的漏洞和缺陷,又有效增強了選舉制度的廣泛代表性和均衡參與度,是對香港民主制度的優化和發展。
這是一次系統性的制度構建,核心是對選舉委員會重新構建和增加賦權。這是從香港實際情況出發,在全面總結多年選舉實踐經驗基礎上作出的重要制度性調整。「重新構建」的要點包括名稱變化、規模擴大、界別增加、分組優化。從構成上看,相關優化和調整反映了香港社會政治經濟情況的發展變化,體現了均衡參與原則。尤其值得一提的是,增設「中小企業」「基層社團」「同鄉社團」「內地港人團體的代表」等界別分組,增加了代表基層權益的聲音。「增加賦權」則指選委會除繼續選舉産生行政長官候任人外,還被賦予兩項新的職能,即選舉産生較大比例的立法會議員,直接參與提名所有立法會議員的候選人,這能夠進一步擴大立法會的代表性。由此可見,新的選舉委員會將具有更廣的社會覆蓋面和更強的民意代表性,能更好體現和保障香港社會整體利益。
此次完善香港特別行政區選舉制度,賦予選舉委員會新職能,並通過選舉委員會和立法會規模、構成以及産生方式的調整,豐富了民主的形式,體現了多元複合的特點,實現了優質民主和社會公平的目的。新修訂的基本法附件二明確規定,香港特別行政區立法會議員每屆90人,其中,選舉委員會選舉産生的議員40人,功能團體選舉産生的議員30人,分區直接選舉産生的議員20人。這一制度設計考慮的是,選舉委員會選舉産生的議員主要代表香港社會整體利益,功能團體選舉産生的議員主要代表行業、界別利益,分區直選産生的議員主要代表地區利益。再如,規定選舉委員會提名行政長官候選人和參與提名立法會議員候選人,這能夠保證最終選出的行政長官和立法會議員是真正符合候選人資格要求、有較廣泛代表性和認受性、有能力的愛國者,並在其履職中能較好將界別、團體或地區利益與香港社會整體利益和廣大居民根本利益結合起來。民主沒有統一的模式,香港選舉制度不是任何其他選舉制度的翻版,關鍵在於符合香港實際情況、契合香港發展需要,新的制度安排顯然具有突出的結構性優化特點。
香港是一個自由開放多元的社會,也是一座中外交融的國際商業都市。香港的民主制度必須從本地實際出發,有利於促進香港資本主義經濟發展,以提高特區治理效能為追求,增進全體市民的獲得感、幸福感和安全感。近年來,一小撮反中亂港分子通過操弄選舉混入特別行政區治理架構,惡意阻礙立法會運行,干擾特區政府施政。他們打着「民主」的幌子,騎劫民意,煽動民粹,致使香港政治社會環境受到嚴重破壞。此次完善香港特別行政區選舉制度,是針對現行選舉制度存在的漏洞和缺陷,作出頂層設計,以確保全面落實「愛國者治港」,並有利於立法會去極端化、去碎片化,改變特別行政區行政機關與立法機關長期對立、立法會內鬥無為、社會治理效能下降、民主發展停滯不前等突出問題,將香港從無休止的政治爭拗和對立內耗中解脫出來。
香港民主搞得好不好,關鍵要看是否有利於維護國家主權、安全、發展利益,是否有利於全面準確貫徹「一國兩制」,是否有利於促進良政善治、維護香港繁榮穩定、增進廣大市民利益福祉。選舉制度整體升級加固後,更多具有法治思維和能力的愛國愛港人士得以加入特別行政區治理架構,香港政治社會環境將為之一新,更加和諧穩定,香港作為國際化、多元化、高度發達的資本主義社會將發展得更加穩健,各方面利益訴求更好得到兼顧。這顯然是香港民主的進步,而絕不是別有用心者污衊的「民主倒退」。事實上,香港回歸以來,中央始終是香港民主的堅定推動者和維護者。對基本法附件一和附件二進行修訂,充分彰顯了中央推動香港發展優質民主的決心和誠意,體現了中央堅持和完善「一國兩制」制度體系、維護香港繁榮穩定的歷史擔當,順應了香港社會的主流民意。
「所當乘者勢也,不可失者時也。」當前,香港民主發展進入了一個關鍵階段,完善選舉制度後的歷史契機需要善加把握。完善香港特別行政區選舉制度是一項系統工程,不折不扣落實全國人大決定和全國人大常委會有關修訂案,是香港特別行政區行政機關、立法機關及社會各界的共同責任。我們相信,在完善選舉制度、全面落實「愛國者治港」之後,香港民主發展的道路會越走越順,香港居民依法享有的權利自由將得到更充分保障,「一國兩制」的香港實踐必將煥發新的生機和活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