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完善選舉制度(綜合修訂)條例草案》記者會答問內容

來源: 香港特區政府新聞網          發布時間: 2021-04-14

  香港特區行政長官林鄭月娥4月13日下午就《2021年完善選舉制度(綜合修訂)條例草案》舉行記者會,香港特區政府律政司司長鄭若驊資深大律師、政制及內地事務局局長曾國衛、政制及內地事務局常任秘書長鄧忍光和署理律政專員(特別職務)梅基發亦有出席。以下是記者會答問內容:

  記者:第一個問題,近日不少政府官員先後與各界持份者舉行解説會,未來向普羅大眾的解説工作有什麼重點?第二個問題,立法會地區直選的10區劃分是否改變了香港地區板塊的運作?會否影響將來地區民政事務處的工作?對於區議會有什麼影響?謝謝。

  林鄭月娥:我回答第一條問題,請曾局長或政制及內地事務局常任秘書長解説分區直選劃區的問題。在3月30日後,各司局長馬不停蹄地舉辦了超過100場,應是117場座談會,絕大部分都是與社會各界進行,有些則是內部的,因為公務員團隊亦須要完全掌握完善選舉制度的重要性。未來日子將進入第二階段的解説,如果大家記得我在立法會説過,我們就完善選舉制度的公眾解説是非常重要,但要分階段進行,因為每一階段的解説重點不同。

  過去兩星期的第一階段解説是要向市民説明我們為何要做這項工作,中央為何要在國家層面透過全國人大作決定,然後全國人大常委會修訂《基金法》附件一、附件二,為我們完善選舉制度。我感覺這兩星期在這方面的解説是有成效的,現時普羅大眾都認為過去幾年所見的議會亂像是不應該繼續,應該回覆至理性、互動的議會文化,讓政府和議員可以多做實事,為市民解決多些社會及經濟問題。

  今日起進入第二階段,第二階段的公眾解説就是解説此條例草案。我剛才花了30分鐘作第一次解説,我相信在未來的日子,我們無論在法案委員會,或透過傳媒訪問,或我們每位可以寫網誌、文章,向大家介紹此條例草案。

  對於受影響的持份者,即其所屬的界別分組或其功能組別改變了,我們更有責任向他們解釋條例草案現時的安排是如何,這項工作仍然是交予司局長進行。我相信他們可能已在邀約相關界別,告訴他們其界別中有當然委員、當然委員是由哪些機構組成、界別有下列的合資格團體選民,諸如此類。這些工作會繼續,一直到此條例草案通過為止,屬於第二階段。

  第三階段的公眾解説很實在,涉及公眾人士要做的行為,就是選民登記。雖然我們延長了選民登記期至7月5日為止,但仍然要不斷解説、呼籲,或做一些更方便的安排,讓市民記得在截止前登記成為選民。

  第四階段是當第一場選舉在9月進行時,因為今次多了議席,又多了界別,所以會有很多人從來未參選過,如何令他們在參選過程中了解香港的選舉法例,尤其是有關貪污、舞弊等行為的界線,我們到第四階段會集中針對候選人或其團隊——因參與選舉亦有團隊——進行公眾解説。我們在每一階段都會不遺餘力地進行公眾解説的工作。

  我現在請政制及內地事務局常任秘書長鄧忍光説明關於分區直選的劃界會有何影響。

  鄧忍光:多謝行政長官。基本上,今次我們將全香港劃為10個大選區,處理方法跟選舉管理委員會劃界時所考慮的原則是完全一樣的,主要原則是不會割裂社區,亦會考慮人口基數,希望各個選區的人口分布較為平均。由於選舉管理委員會進行劃界牽涉公眾諮詢及需要一段相當長的時間,正如行政長官所介紹的選舉時間表,實際上是做不到的。今次我們透過立法進行劃分選區的工作時,我們是完全跟從選舉管理委員會一貫的工作原則。大家有機會可參閱立法會資料文件的附件H,當中詳列各個選區的分布,其實絕大部分的選區都不會超過該基準人口的五個百分點,基本上是非常貼近選舉管理委員會的工作原則。當然,這不會影響現在18區的民政事務處的工作。這18個行政區當中,只有三個因人口分布的問題而需要執行少許切割,分別是沙田、元朗和黃大仙,其餘每一個行政區都沒有進行切割。多謝行政長官。

  記者:想問一條有關資審會的問題,他們的成員要來自《基本法》第四十八條規定的官員,其實當中包括了警務處處長、海關關長等這類紀律部隊的首長。想問問他們這一類職級與資審會的權力是否相稱?第二,會有社會人士加入這個資審會成為成員,是否由行政長官去委任,以及會根據什麼原則邀請這些社會人士?第三,就是想問關於白票的規管,究竟具體的刑責是什麼?執法的過程如何?謝謝。

  林鄭月娥:我先回答關於資審會的問題,有關於白票的問題,請律政司司長回答。我先説説資審會的成員,現時在條例草案的寫法就是由行政長官委任一名主席,兩至四名成員,無論主席和成員都須要是《基本法》第四十八條第五項中的主要官員。你是準確的,根據第四十八條第五項,由行政長官提名中央任命的不單止是司局長的官員,亦包括了幾位公務員的同事。你問到是否相稱,因為資審會的其中一個功能是國安審查,它會看由國安委按警務處國家安全處進行的調查所提供的意見,從這個角度看,紀律部隊首長完全有能力、有資格做這個資格審查。你剛才提到的兩位正正都是國安委的成員——警務處處長和海關關長。但這不代表他們一定會被委任,我們在法律上的寫法是沒有指定職位,即並不是by post。我相信每一任的行政長官都會看看當時的主要官員,無論從他們的工作範圍,以至其他方面去考慮委任這些官員成為資審會的官方成員;我們現在亦樂意委任一些社會人士,即是非官方的成員。

  委任社會人士的原則,我覺得都好像一般委任重要委員會成員的原則——個人能力、個人誠信。在這次的工作裏獲委任的社會人士的職責是在資格審查委員會負責包括行政長官候選人的資格審查,所以他必定是一位愛國者,這是毫無疑問的。在香港要找符合我剛才所説條件的社會人士並不太難,我相信他們都是在社會上舉足輕重、德高望重,可以協助主要官員擔任資審會的工作。我請律政司司長。

  鄭若驊:我們就着附件一和附件二里的要求,是需要採取措施,依法規管操縱、破壞選舉的行為。剛剛這位記者問到的就是我們處理防止任何人借公開活動煽惑他人不投票,或借公開活動煽惑他人投一些總括而言稱作廢票、無效的票,我們訂下相關條例防止這些行為,這是希望不會有破壞選舉行為的一個重點。至於公開活動亦有説明,其定義是向公眾作出任何形式的通訊,又或者是由公眾觀察到的一些行徑和動作等,以及第三,向公眾分發或傳佈任何材料,這些都屬於公開活動。在考慮時,條例亦訂明假若這名人士有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的話,都可以作為免責辯護。整體來説,我們的條例就是這樣,防止任何人煽惑他人不投票,或者煽惑他人投廢票、白票等等。

  記者:行政長官您好,我有兩個問題。第一,剛才您提到近期特區政府各司局密集舉辦了多場解説會,我們對此表示高度關注。您覺得這些密集的解説會在香港社會各界産生了什麼影響?社會各界的反響又是如何?第二個問題我想請教行政長官,香港特區政府接下來會有哪些具體的規劃來落實人大常委會的新修訂呢?謝謝。

  林鄭月娥:感謝兩個問題。首先,特區政府認為這次完善選舉制度對香港未來的政治體制非常重要。雖然中央從國家層面已為我們做了大量工作,但畢竟是在香港舉行多場選舉,所以如何讓香港的市民了解、支持選舉制度的改善是非常重要的。我們首階段的工作是就全國人大常委會在3月30日通過修訂的附件一、附件二,安排一些司局長合共舉辦了超過110場座談會,有的是內部舉行,大部分是為社會各界舉辦的,首先要讓他們認同為什麼要做這件事。我也有出席部分的座談會,基本上肯定、認同要做這件事的反應很強烈,因為他們也經歷、看到了這幾年香港立法會、區議會的亂象,很多朋友都説不能再繼續下去了。中央這次做了這個工作,他們都表示非常欣慰,亦非常感謝中央。

  在過程中,他們也有反映一些關注,我們也聆聽了。今天公布的條例草案沒有包括這兩項內容,但我現在主動説,聽了意見後我很願意和樂意往後作修訂以落實這兩項內容:一是安排較長的時間來做選民登記,因為選舉委員會界別分組的改動畢竟比較大,所以應該保留一段比較長的時間;另外是他們覺得有資格審查委員會是對的,但要是在香港比較複雜的政治環境,全是官員當主席和成員,公信力不太好,可能觀感上也不太好。我肯定、保證公務員或主要官員是非常公平公正,但我也同意往後要修訂條例草案有關條文,讓行政長官可以委任若干名社會人士擔任資格審查委員會成員。這些座談會非常有積極性,整體反響很好。

  往後的工作進入第二階段,就是本地立法工作。本地立法工作一般是在立法會進行,立法會將很快成立一個草案委員會審議條例草案,爭取在五月底之前通過。但如我剛才説,要是香港市民不支持這個工作,通過條例也不是很有意義,所以我們會不斷在社會作公眾解説,也會有更多司局長拿着條例草案向某個有受影響的界別解釋和介紹,這是第二階段的工作。

  往後進入安排三場選舉的階段,按修訂的條例草案,再加上這次提出完善香港的選舉安排,如何進行三場選舉以非常具體地落實中央這次完善選舉制度的目標,未來一年的工作非常繁重,但我有信心我們應該可以不負使命,按時間表把三場選舉都辦好。

  記者:行政長官,你好,想就白票和資審會方面問一些問題。第一,關於白票方面,其實投白票和投廢票現時都沒有刑責,將呼籲投白票和投廢票變成罪行的話,究竟法律基礎在哪?可否説明投白票和投廢票如何影響選舉公平,有沒有什麼外國例子或事例可以支持,還是這只是政府為保住面子、保住政改認受性的一個手段?第二,關於資審會方面,你剛才都有提出,為回應聲音加入一些社會人士,但其實在資審會裏不期然會接觸一些關於國安委的資料,因為國安法亦有説明不能公開,那麼如何可以確保社會人士進資審會的安排,不會跟國安法有衝突?另外,想問關於主要官員方面,選舉很快便會來臨,你自己有沒有一些資審會成員的人選?你挑選的準則是什麼?會否按他們的官職或資歷作決定,還是其實沒有準則?

  林鄭月娥:我回答有關資審會的問題,請政制及內地事務局局長或常任秘書長説説選舉方面,因為關於香港的選舉,他們兩位比我更熟悉,現時在選舉中有什麼是舞弊、非法的行為。

  沒錯,任何資審會的成員是有機會接觸國安的資料,這亦是我最初建議應該由主要官員擔任的原因。事實上,現時國安委也有很多位是主要官員。你可以説是聽到社會意見,認為如果可以提升其公信力,讓若干名有社會地位、認受性高的人士加入資審會,可以令這工作做得更順暢,我亦接受這意見。雖然現時草案沒有此條文,不過日後如果在立法會的法案委員會的支持下,我們很願意由政府提出一項委員會階段的修訂去做。物色這幾位社會人士時,當然正正是由於剛才考慮到他們可能有機會接觸到國安的資料,選人要選得很小心,而選人之前,這些人先要進行國安審查,即要先審查這些人,我們要全面信任他們能符合愛國者的要求。由於其他屬於主要官員的資審會成員是由中央任命,所以我現時都不排除所選的幾位社會人士,可能都要交由中央,就算不是任命,也是作備案。這備案的要求,大家都知道是很普遍的;在《基本法》中有幾個地方也是須要備案的,以彰顯其重要性。當然你説在國安委作了一個判斷,出具意見時,是否不需要在意見書內將所有事情都説得那麼多,從而讓資審會不會掌握得過多有關警務處在調查工作中的國安資料,這方面屆時可以考慮。我覺得在香港要找到若干名很有公信力、獲中央信任、亦願意為特區擔此重任的人士,應該沒有問題,是可以找到的,這不是有很明顯的衝突,不過在運作時要更小心處理。

  曾國衛:多謝行政長官。關於這次修訂本地法例,我們打算修改法例,禁止任何人組織、或在公開活動中嘗試煽動、煽惑他人不投票、投白票或廢票。有關這個安排,我們在立法會的小組委員會上和向公眾已提及,我們留意到社會上有些人企圖作出這些行為,試圖破壞選舉,或者令選舉公信力下降。針對這種行為,我們根據人大常委會修訂的《基本法》附件一及附件二,我們要採取措施,依法規管這些操縱、破壞(選舉)的行為,所以我們有這樣的安排。這並不是我們對選舉或者投票情況沒有信心。因應社會上出現這樣(嘗試破壞選舉)的情況,有人嘗試作出煽惑行為,所以我們針對性作出法例修訂,確保選舉不會被操縱或破壞。

  鄭若驊:我補充一句,剛才問到煽惑他人不投票或投無效的票或廢票,刑罰最高可被判處監禁三年。我也想再補充一點,我們作為一個公民,有責任及權利投票,這是第一點,所以我必須呼籲大家要參與選舉和投票。第二點,在考慮這次工作時,剛才提到的附件一、附件二,需要香港特區去做一些措施,依法規管那些操縱及破壞選舉的行為,在《3•11決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關於完善香港特別行政區選舉制度的決定》)及人大常委修訂的附件一、附件二也交付我們這個很重要的責任,整體而言,我們要知道《3•11決定》的整個目的,是希望我們完善選舉制度,在憲制層面要這樣去看。第三點,香港一向以來在法律原則上,都要確保選舉公平、公開、誠實地進行,以及選舉沒有舞弊或非法的行為,現時我們有一定的法律處理相關的事情。但正如剛才局長所説,每當見到有一些會破壞選舉的特別情況,不僅人大常委修訂的附件一、附件二明確給予我們責任要處理,即使作為特區政府見到這些情況,也需要採取立法工作,確保選舉可以公平、公開、誠實進行,令所有人都可以行使其公民權利。我希望大家關注這幾點。謝謝。

  記者:行政長官,你好。首先想問有關投白票的犯法行為,可否解釋何謂公開活動?如果有一個網民或市民在社交網站呼籲朋友或家人在選舉時不要投票,會否構成犯法行為?第二個問題,剛才你提到行政長官在競逐連任時應避席資審會的會議,為何此安排是以口述形式而不是寫入條例當中?你會否認為行政長官在競逐連任時應要辭任國安委和資審會這兩個可能潛在利益衝突的崗位?

  林鄭月娥:我回答第二條題目,律政司司長稍後可以説説——其實剛剛已説過何謂公開活動,在法律上已寫得清楚。我剛才已解釋,其實這是多走一步去消除可能會有的觀感,特別是涉及行政長官在一場行政長官的選舉。我們對於申報利益的制度有充分的信任;事實上,正如我所説,作為行政長官,我每日都會看看桌上需要處理的事情有沒有利益衝突,我在行政會議如是、每年作授勳的決定亦如是。如果説要抹去行政長官的憲制職能,純粹因為擔心有人説存在利益衝突或觀感不好,我認為這不符合對行政長官問責的要求。行政長官每日需要做很多重要的決定,我們要相信制度——第一,有利益申報制度;行政長官並不是獨斷獨行、一人做事,國安委有很多成員,還有國安顧問在其中;資審委亦沒有行政長官作為主席或成員。我在此刻擔任行政長官處理這條條例,我立此存照,説清楚我認為在利益申報上,為了讓這條條例可以得到社會上更大的認同,我是提出了這件事。這亦不是在以往沒有做過的,有時候立法會要我們作一些承諾和表態,但不至於要寫在法律中,因為很多事寫在法律後可能會帶來一些現時看不到的問題,所以選擇了用這個方法去處理。我不認為若現任行政長官要參選——以往亦曾有兩位在任行政長官參選——要完全解除他們的職務,不能做這些、不能做那些,對香港未必是好的安排。這亦都是法律容許的,其他主要官員參選行政長官時要辭職——我亦曾經辭任政務司司長參選——但如果現任行政長官按《基本法》爭取參選下一屆行政長官,他可以繼續擔任行政長官的職務,但當然要公私分明,不可以利用公職、時間和資源做選舉工程。

  鄭若驊:我稍作補充。在現時的法律裏,我們是普通法的地方,有相關法律可以處理到剛剛提到的情況,所以不一定所有東西都要寫在成文法裏,我們有案例的法律。第二點,你問到關於公開活動,法例已清楚寫出如何定義“公開活動”。第一是進行相關活動的人士,無論他是否在公眾地方,都可以符合進行公開活動這一點。然後再分為三個情況,第一個是向公眾作出任何形式的通訊,包括講話或者是播放影片,又或是其他經記錄的材料,例如你提到的電郵也是一個經記錄的材料。第二個是可以由公眾觀察到的行徑,舉個例子,有人在自己家中的窗外挂上一個很大的條文去煽惑他人不投票或者投廢票,因為這是一個公眾可以觀察到的情況,任何行徑亦包括動作、姿勢、手勢和穿戴或展示衣服、標誌、旗幟、標記或徽章等,所以這是第二個情況。第三個是向公眾分發或傳佈任何材料,例如用電子形式的話,這是一定可以符合到的。我要重點説明的就是這幾點。

  記者:想問政府會否將最終選民投白票或者投票率的高低——這當然是與早前的一些選舉作比較——視為民意的指標?這是第一個問題。第二,就是想問政府的條例草案現在可以看到一些有權選選委的團體都是以建制背景為主,例如社福界。在選委的代表性和均衡參與的程度,行政長官認為是否足夠?

  林鄭月娥:每一場公共選舉有多少選民出來投票是受很多因素影響,不應該簡易地認為投票率高就是一場公平、公正或是成功的選舉。事實上什麼是成功的選舉是因人而異。如果是候選人,他能夠當選就是成功的選舉。作為鼓勵市民行使公民權利,關心香港社會、關心政治體制、關心有些什麼質素的人進入議會,或者甚至擔任行政長官,行使他們在《基本法》之下受到保障的選舉權出來投票是應該的,亦是基於這個原因,政制及內地事務局每一次去到公共選舉都會做大量的宣傳,鼓勵大家行使你的公民權去投票。在今次的情況,第一,現在言之尚早;第二,正如我所説,未來選舉的背景仍然是經過了一年多的疫情,這個或許亦是很主導的因素--究竟那時候的選舉情況、投票日的安排是如何,所以並不適宜現在去説要有多高的投票率,這才算是一套完善的制度。現時我們所説的是一套制度的完善,亦不是説一場的選舉或者一輪的選舉,而是令到香港可以長治久安的制度。

  這亦帶我回答你第二條的題目。香港要長治久安,香港的政治體制必須要符合“一國兩制”,所以要求參選人或者當選就任的人是愛國者,而“愛國者”的要求亦不是過份——已經説過很多次——就是支持、擁護香港特別行政區是國家不可分離的一部分,亦擁護《基本法》,效忠中華人民共和國,不做傷害國家、危害國家安全、主權、發展利益的事情。從這個角度來看,我們只是要求參與人士是屬於愛國者,這是第一點。

  第二點,如果你問我一個這麼實在的問題,是代表性或者我們稱為“廣泛代表性”,又或者是“均衡參與”,又或是“整體利益”這幾個指標,我很有信心地説,現時這一套制度中,這些指明的團體、這些組成的板塊是可以符合這些目的。簡單來説,在一個界別,如果這個界別分組30個席位全部都是同一個看法的人,亦未必反映在這個界別裏對於社會的參與度、或者它是否一個有份量的機構、或者他的經驗,我覺得今日這種有均衡參與下出來的委員是與該界別有緊密聯繫,甚至是要有一段時間持續運作,譬如有一個三年的要求,是更能夠彰顯到這個要求,不能夠簡單地以建制或者非建制來看這次我們界定成為選舉委員會委員或選民的團體。

  記者:第一條問題,修改後的地區直選是否可以百分之百保障所有參選和當選人士都是愛國者?第二條問題是新界北的新劃區方式是否也有考慮香港北部和大灣區的發展?還有,關於離島方面,因為現時新的香港島西是加入了香港的中西區、南區和離島區,現時屯赤相連,兩區之間的合作應該會越來越多,為什麼不將屯門和離島兩區合併?謝謝。

  林鄭月娥:這次在地區選區的劃分,沒有考慮這麼多其他因素;當然在地理上要有一定連繫,不會南北兩邊硬要放在同一個地區選區,但亦不可能考慮這麼多往後的發展會是如何、運輸基建的連繫如何,或該區進一步建屋的空間多不多,不可能考慮這些因素,主要是考慮一些比較客觀、具體的因素,就是地域上的連繫和人口分布。就離島區劃入香港島西,或者稍後請政制及內地事務局常任秘書長鄧忍光可以再解釋。

  第一條問題,這套完善了的選舉制度,我們當然希望不單止是地區直選,而是所有參選的候選人——無論參選行政長官、選舉委員會和立法會的候選人——都是符合愛國者的要求。如何可以達致此要求,就是有資格審查委員會。資格審查委員會亦有輔助能力,就是來自國安委。這些在以往完全不存在,回歸20多年以來,我們都沒有國安法例,警務處——回歸前反而有,大家都知道——在回歸後並沒有做國安審查或這些工作的人士。現在我們有了這些能力,亦有了國安委。我有信心我們可以達致希望參選的人士都是愛國者。

  你説若“看漏眼”,有人參選時可以過關,是愛國者,符合法定要求和條件,又讓他參選成功和當選就任的話——最近有一條正在審議的條例正是處理此問題——公職人員經過選舉進入政治體制,在議會層次,如果發覺他有違反誓言,即他做了一些“不擁護、不效忠”的行為,現時立法會正在審議的另一條有關公職人員參選和就任的條例,便可以處理到,而這條《綜合修訂條例草案》都有相近的條文,可以做到此效果。

  政制及內地事務局常任秘書長鄧忍光,請你説説劃界方面。

  鄧忍光:多謝行政長官。如果大家已經閱讀立法會資料文件的附件H,會看到中西區、南區、離島區會構成一個名為“香港島西”的大選區,總人口數字為662000人,偏離了我們可以接受的人口基數。每一區正常來説應該可以達到757000人,或約760000。現在港島西與離島加在一起,仍然低於這個人口基數的百分之九點三。在十個選區中,雖是偏離人口基數最遠的,但仍符合選舉管理委員會的法例,以至其一向劃界的準則,就是正負不能相差百分之十五。剛才那位記者朋友提出如果將離島區拿走,港島西區只剩中西區和南區,計算出來會偏離人口基數百分之三十四,違反選管會一向的劃界原則。正如行政長官所説,希望全香港十個選區的人口平均分布要合理一點。

  記者:假如有人認為資審會的決定不公平或有所偏頗,是否應該設立上訴機制而不是“一刀切”?誰可保證資審會的決定一定不會出錯或偏私?另外,選委會的基層社團都是由新社聯、九社聯和香港各界聯合會組成,為何基層社團只有這麼少?挑選這些團體有什麼原則,會否考慮其他基層團體?謝謝。

  林鄭月娥:資審會的功能是決定每一位參選人是否符合資格。符合資格有不少要求,有些是關於他有否犯罪記錄、是否永久性居民、年紀,或什至將來條例通過了,也會看他過往有否做過違反條例的行為而數年內不得參選。如果因為這些理由而令資審會認為他不符合資格,是可以經選舉呈請去處理。但如果資審會認為一個人不符合資格是基於國安委出具的意見,即他不符合擁護《基本法》、效忠香港特別行政區,附件一、附件二已寫明不可以採取司法行動,因為國安資料不能透露,理由是這麼簡單。正如我所説,資審會的成員無論是主要官員,或將來我們再委任的社會人士,社會都是對他們有期望,需要特別向社會負責,所以我不相信有一個人能“只手遮天”作決定,應該能達致原本設計,都是公平公正。

  在界定團體方面,我相信你們讀完條例草案後可能會有更多問題,所以日後我們在其他場合會很樂意去解答。今次在選舉委員會界別分組方面,為達致更具廣泛代表性、均衡參與,並希望有更多人代表整體的社會利益,加了七個界別分組,其中一個是你剛才説的基層。這個做法在我們的座談會上得到不少人士的認同,因為普通一個基層人士,很難成為政治體制裏的成員。怎樣去找這些基層團體或其他界定團體呢?我們有幾個原則。這些原則即使沒有寫在附件一、附件二里,中央早前已公開説明,這次完善選舉制度是希望為香港建立一個符合香港實際情況,亦符合“一國兩制”,可以令香港更平穩地發展的制度。這幾個原則,簡單來説有以下三項:密切聯繫,界定的團體要與該界別分組有密切聯繫,所以要成為基層社團的團體,一定要與基層工作有密切聯繫;第二是要有代表性,代表性決定於有多少會員,聯會下有多少個組成的團體;第三是有否體現“愛國者治港”的原則。現時界定的三個團體都符合要求。在密切聯繫方面,我們是説三個地域——港島各界、整個九龍的社團聯會和整個新界的社團聯會,它們本身是一個聯會,下面有很多散佈在不同區的工商青年各方面組織,所以肯定與基層有一定聯繫。第二,代表性是看會員人數、它們平常舉辦的活動、它們關心地區事務,這方面它們有充分的代表性。還有一點,就是要持續運作一段時間,才可以説有密切聯繫,這幾個團體都是已持續運作一段相當長的時間。第三是體現“愛國者治港”,當然在界定的時候,我們都是要遵從體現“愛國者治港”的原則,所以這些機構應該是一些沒有做過“不擁護”、“不效忠” ,或者是公開勾結外國勢力、破壞立法會秩序之類的事情,應該有資格獲界定成為屬於這些新的界別分組的合資格團體。這些考慮是共通的,不止在這個界別分組,在其他界別分組都是共通的。

  記者:首先關於選委會功能界別方面,剛才你提到主要有三項考慮,以及提到了持續運作三年以上的團體才可以成為選民。看到條文提到此做法是為了防止“種票”,客觀上來説,是否2019年反修例事件後成立的工會,它們都不會是選民?是否認為這些工會都有“種票”情況?剛才你提到“愛國者治港”方面,有些團體如社總,以往其會員很多都會成為選委會委員,它們亦運作了一段很長時間,它們是否不符合“愛國者治港”的要求?另外關於白票方面,再跟進今早的問題,剛才聽你説,選舉期間作出呼籲投白票的行為有機會犯法,那如果現在有人呼籲投白票是否就沒有問題?還是他們有機會被視為破壞選舉、違反國安法?謝謝。

  林鄭月娥:第一條問題,持續運作三年這要求是適用於那些非表列團體,如果要登記成為該界別內一個合資格團體選民,該團體須要在取得相應資格後持續運作三年。當法例通過後,這是一項客觀條件,不是我認為或曾局長認為它是什麼組織,這是很客觀的——你有沒有持續運作三年。你三年前登記了——當然有日期界定——當法例通過時,三年前已登記了,一直有持續運作,這樣你便符合資格,這不存在又要看其他因素——直至有參選人,那就要審查參選人的資格——所以是一項客觀條件,持續運作三年的要求亦不是很過分的要求,情況就是這樣。

  我已解釋那些共通因素,界定什麼團體或組織可以成為在選舉委員會界別分組的三個産生方法中的合資格團體,都是考慮那些因素。你看到在社福界已有一些很具代表性的社福團體,有社會服務聯會,亦有社會工作者註冊局,你應該知道這些團體一向的立場和性質。

  白票方面,抱歉大家沒有看過有關條文,我覺得你們看過條文後會放心一些,不需要問這麼多,今天有一半的題目都是問這些。條文內清楚列明:第一是在選舉期間進行有關行為,並不是在任何時間進行;第二是要在公開活動進行,剛才律政司司長解釋了;第三是每宗個案都會考慮所有情況,即是活動內容、目標對象、在什麼情況下進行活動;第四是有免責辯護,即你説我不是這樣的,你不可以認為我是犯了罪,我當時是有合理辯解。我只能這樣説,因為我覺得不適合你在此提出一些假設,我便答你是或不是。這不是我的工作,法律詮釋是法庭的工作;檢控又不是我的工作,檢控是獨立、不受干涉的律政司工作。希望能向你解釋,你看看條文,日後有機會大家再探討。

  記者:兩個問題。第一個是重新分區會否影響到選舉開支的上限?跟着第二個問題是新選舉制度是否可以提高管治者的質素?

  林鄭月娥:開支上限是按通脹調整的。今次幾個選舉中,候選人選舉開支的上限純粹是按通脹來調整,並沒有加入其他的因素,因為往時都是這樣做。我記得大概累積的通脹是10%左右,是提升了的。不過,這是上限,未必需要用這麼多選舉經費。

  第二,就是管治者的質素,我早前都回答過一兩次這個題目。當然一套完善了的選舉制度就算是選到一些理性、亦是為整體利益的人士進入立法會,都並不是自動等於治理效能會提升,因為治理工作的第一責任人是行政機關——即是特區政府,所以如果真的要提升治理效能,需要有有管治人才進入特區政府;當然我都希望這些管治人才進入立法會,在互動的過程中這些治理效能是有機會可以提升。但是為什麼中央都這樣認為——它當日在3月11日的《決定》都提到做這一套完善選舉制度有五個目標,其中一個就是切實地提升治理效能——我的理解是起碼有以下兩方面。第一,就是如果我們行政機關每日面對着一個立法會——有憲制的功能要通過法律、修訂法律、批准撥款——是時常都在爭拗、“拉布”、破壞,是根本沒有辦法提升治理效能,所以整個議會的文化、環境得到改善,應該可以提升治理效能。大家只要看看去年十一月下旬開始到今天的立法會,它已經恢復了一個正常狀態,我們事實上是通過了不少法案和撥款,而正正是在這個時候更加需要為香港的經濟和民生加把勁,所以改善是明顯的。另一方面提升的效能,就是當整體的政治環境因為這一套完善的選舉制度得以改善,我深信會有更多有能之士願意參與政治體制的工作,無論是參加選舉委員會做選民選出行政長官,或者選出立法會議員,以至他自己願意參選成為立法會議員,或者參選成為行政長官;亦可以令到日後的行政長官找主要官員時,因為整體的政治環境轉好,相信會有更多人願意進入行政機關擔任主要官員。這個是我分析所得,當然某程度上都是我體會的總結,但最終是否這樣發生,我們只能夠拭目以待,看看未來的三場選舉之後的情況如何。

  記者:你好,首先想問關於取消選民登記方面,見到現在網上有人説不滿這個選舉改制,如果他們想取消選民登記,是否仍然可以做到這件事?有沒有限期?另外想問現時規管了煽惑他人投白票或廢票,但如果turn out其實這個選舉最後也是很多白票或廢票,會否好像剛才曾國衛局長所説,這個選舉是否不夠公信力,或是可以反映市民對這個改制的不滿?還有,關於電子選民登記冊方面,想問一些細節,關於其實系統是由誰開發?進度如何?有沒有一些外判商幫忙開發這個系統?未來會否繼續有這個電子投票計劃?另外,之前談及的是可能內地有些票站給香港居民投票,是否現在已經沒有這回事?

  林鄭月娥:或者請兩位回答幾個都是關於選舉很具體的問題。

  曾國衛:我先回應有關白票的問題,這位記者問如果屆時出現投白票的情況,會不會令選舉公信力下降。其實,剛才我回應(另一位)記者時説有人意圖令選舉的公信力下降,所以才有煽惑的行為,我所指的是這一點,並不是説選舉公信力下降的問題。正如行政長官剛才所説,選舉投票的實際情況可能受很多因素影響,不一定取決於某一個特別原因。當然,如果有人故意在公開活動中煽惑他人不投票、投白票或廢票,這明顯是意圖破壞選舉,甚至想破壞選舉的公信力,我認為這種破壞性行為是需要作出監管的,所以我們根據《基本法》附件一和附件二的具體要求,落實依法監管操縱、破壞(選舉)的行為。至於取消選民登記的問題,或者我請常任秘書長回應一下。

  鄧忍光:現在大家在媒體上所見的日期,即5月2日,其實是新登記選民的截止日期。行政長官早前亦提及,如果因為今次完善選舉制度而受到影響的選民,會有一個新的選民登記期限,即7月5日。另外,記者朋友問到,選民是否可自行取消其選民資格,這是可以的,亦不設限期。

  有關電子登記冊,基本上,這是由選舉事務處和選舉管理委員會負責的項目,以我理解,已完成招標程序,並正進行系統設計和其他安全保障的安排。事實上,在是次條例草案當中,為了能夠利用電子發票的系統,會加入相應的條款以保障該制度的安全性。若有人嘗試破壞該電子發票系統及盜取有關資料,屬刑事行為。

  林鄭月娥:我補充最後你問及的投票站。在接下來的三場選舉,我們沒有計劃引入在香港境外——早前説過在內地——設投票站,讓內地合資格的香港選民投票,因為它涉及的問題是相當複雜。現時情況是我們做完這些工作,我們會繼續研究,但目前這三場選舉一定不會有;以後會不會有,就要看看我們研究的結果和技術的問題。

  記者:行政長官你好。第一條問題是白票方面,可否再具體説明其實是如何破壞選舉?第二,在立法方面,有沒有説可能是根據其他世界各地政府的做法,如果沒有的話,是參考了什麼來立法呢?

  林鄭月娥:請你們在政策上先説説有關參考方面。

  曾國衛:首先,我們再次重申,就個人投票而言,選擇投票與否,這當然是個人權利。我們現在針對的是一些煽惑他人投廢票或白票的行為,並且是在公開場合煽惑他人,即叫人不要投票,以否定選舉、破壞選舉,是針對這種行為,這很明顯屬於經修訂的《基本法》附件一和附件二(所指的應該規管的行為),各界亦希望我們依法規管這些破壞(選舉)行為。因此,我們強調這次不是針對個人行為。個人當然可以選擇投票或不投票,但問題是如果在公眾場合煽惑他人進行這些嘗試破壞選舉的行為,這就是我們今次希望規管的目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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