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發改委:專項投資支持粵港澳大灣區建設

來源: 人民網          發布時間: 2021-04-20

  據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官網消息,為更好發揮中央預算內投資作用,根據《政府投資條例》及中央預算內投資管理相關規定,國家發改委近日研究制定了《粵港澳大灣區建設、長江三角洲區域一體化發展中央預算內投資專項管理辦法》(以下簡稱《管理辦法》)。

  支持大灣區9市、長三角1市3省

  根據《管理辦法》,粵港澳大灣區建設支持範圍包括廣州、深圳、珠海、佛山、惠州、東莞、中山、江門、肇慶等9市,優先支持河套深港科技創新合作區、橫琴粵澳深度合作區等。主要支持方向包括港澳元素較為突出的科技創新平台、由政府投資的非經營性港澳青年創新創業平台、內地與港澳合作辦學的高等院校、連接內地與港澳的基礎設施互聯互通工程及其主要配套工程以及對粵港澳大灣區建設具有標誌性或重大意義的其他領域項目。

  長三角一體化發展支持範圍包括上海市、江蘇省、浙江省(含寧波市)、安徽省,主要支持方向包括有利於推動形成區域協調發展新格局、創新一體化發展體制機制、推進更高水平協同開放的基礎設施互聯互通、生態環境共保聯治、公共服務合作共享及科創平台項目建設(包括上海科創中心、張江綜合性國家科學中心、合肥綜合性國家科學中心等)。重點支持安徽省和省際合作園區、省際毗鄰區域建設。

  同時,對列入粵港澳大灣區建設、長三角一體化發展中長期規劃方案及年度工作安排的項目,在具備條件、符合要求的前提下,中央預算內投資予以優先支持。其他中央預算內投資渠道已明確安排的項目,本專項不再予以安排。

  《管理辦法》規定,本專項不予支持的項目包括:(一)不具備開工建設條件和不能形成當年投資的項目;(二)已完工或已辦理竣工決算、已交付使用的項目;(三)其他不符合專項投資支持方向的項目。

  專項資金“直達”投資項目

  《管理辦法》顯示,本專項資金通過直接安排到項目的方式予以支持。粵港澳大灣區建設以直接投資安排方式支持地方政府投資項目。長三角一體化發展支持符合條件的政府投資項目,按照相關規定採取直接投資或資本金注入方式;支持符合條件的企業投資項目,按照相關規定採取投資補助或貸款貼息方式。

  相關項目參照現有中央預算內投資專項支持標準確定相近領域項目的支持比例。沒有可參照專項的項目,單個項目原則上按照東、中、西部(含比照實施中西部政策地區)分別不超過固定資産投資額(不含項目徵地拆遷等費用)的30%、45%、60%予以支持。如地方申請的資金需求低於按上述標準計算的支持數額,則按地方申請數額確定。

  對確有必要研究論證建設內容、投資規模的擬安排項目,原則上應由國家發改委統一委託第三方專業諮詢評估機構對項目資金申請報告進行評估論證。相關機構出具的評估評審報告,作為安排中央預算內投資的重要參考。

  省級發展改革部門和具備省級項目管理權限的有關單位為項目匯總申報單位,在粵港澳大灣區建設領導小組辦公室和推動長三角一體化發展領導小組辦公室統籌下,及時將粵港澳大灣區建設和長三角一體化發展中長期規劃方案及年度工作安排明確的項目,納入全國投資項目在線審批監管平台(國家重大建設項目庫)和三年滾動計劃,並按照年度中央預算內投資計劃申報要求,組織有關單位申報專項資金。

  申請單位需提交項目資金申請報告

  《管理辦法》要求,申請資金的項目單位需提交項目資金申請報告,保證項目履行審批、核準或備案手續,前期工作達到規定的要求,並對項目建議書、可行性研究報告、初步設計以及依法應當附具的其他文件的真實性負責。

  項目資金申請報告應包括以下內容:(一)項目單位的基本情況;(二)項目的基本情況,包括投資項目在線審批監管平台(以下簡稱在線平台)生成的項目代碼、項目名稱、項目(法人)單位、建設規模內容、開竣工時間、總投資及資金來源、項目進展及投資、本次申請投資、項目實施的意義和效果、項目監管責任人等;(三)項目列入重大戰略中長期規劃方案或年度工作安排、三年滾動計劃以及完成審批(核準、備案)情況;(四)申請專項資金的主要理由和政策依據;(五)項目具備的前置性要件,包括可行性研究報告、初步設計、用地用海、環評、節能審查、穩評、施工許可證等批復文件(具體項目前置性要件依有關規定確定);(六)項目單位承諾,包括項目真實性、材料真實性、資金措及到位情況、年內資金使用進度等;(七)需要提供的其他內容。

  附:粵港澳大灣區建設、長江三角洲區域一體化發展中央預算內投資專項管理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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