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中亂港分子黃之鋒等4人因非法集結罪被判監禁4至10個月

來源: 新華社          發布時間: 2021-05-06

  香港特區區域法院5月6日宣判,反中亂港分子黃之鋒等4人因犯“明知而參與未經批准集結罪”,被判監禁4至10個月不等。

  其中,黃之鋒被判囚10個月,岑敖暉被判囚6個月,袁嘉蔚及梁凱晴各被判囚4個月。這4人涉嫌2020年於銅鑼灣維多利亞公園的一宗非法集結案。

  法官判刑時表示,被告明知集會未經批准但仍然參加,是故意及有預謀、公然犯法,必須判以阻嚇性的刑罰,以反映本案的嚴重性、以儆效尤,避免其他人效仿。

  該宗非法集結案一共涉及26名被告,包括黎智英、李卓人、何俊仁、黃之鋒等。2月5日,該案由香港特區區域法院法官在西九龍裁判法院審理,24名被告出庭受審,同案另兩名被告羅冠聰、張崑陽已離開香港,法院已向兩人發出拘捕令。經審理,黃之鋒等4人4月30日各承認一項“明知而參與未經批准集結罪”。黎智英等其餘20名被告則押後至6月11日再提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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