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 廣東省財政廳 國家稅務總局廣東省稅務局關於印發《廣東省靈活就業人員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辦法》的通知
各地級以上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財政局、稅務局,省社會保險基金管理局,國家稅務總局珠海市橫琴新區稅務局、廣州市南沙區稅務局,國家稅務總局廣東省稅務局第三稅務分局:
現將《廣東省靈活就業人員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辦法》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廣東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 廣東省財政廳
國家稅務總局廣東省稅務局
2021年4月20日
廣東省靈活就業人員參加企業職工
基本養老保險辦法
第一條 堅持以人民為中心的發展思想,適應新業態經濟發展要求,切實解決好靈活就業人員特別是新業態從業人員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等問題,保障其老年時的基本生活,根據國家和省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按照自願原則,法定勞動年齡內的下列人員(簡稱靈活就業人員),可以個人身份申請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由個人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
(一)無雇工的個體工商戶;
(二)未在用人單位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非全日制從業人員;
(三)依託電子商務、網絡約車、網絡送餐、快遞物流等新業態平台實現就業,且未與新業態平台企業建立勞動關係的新型就業形態從業人員;
(四)國家和我省規定的其他靈活就業人員。
第三條 符合本辦法第二條規定的人員,其參保地按以下辦法確定:
(一)省內戶籍靈活就業人員可憑本人有效身份證件在戶籍地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以下簡稱參保),也可憑本人有效身份證件和我省就業登記證明在省內就業地參保;
(二)外省戶籍靈活就業人員可憑本人有效身份證件和我省就業登記證明在省內就業地參保;
(三)香港澳門台灣籍靈活就業人員可憑港澳台居民居住證在居住地參保,或憑我省就業登記證明在省內就業地參保;
無雇工的個體工商戶也可憑本人有效身份證件和個體工商戶營業執照在我省註冊登記地參保。
第四條 符合參保條件的靈活就業人員,可向參保地稅務機關(深圳、東莞市向當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提出參保繳費申請,按規定申報繳費。稅務機關應將繳費信息及時傳遞給社會保險經辦機構。
第五條 外省戶籍(不含港澳台居民)靈活就業人員在我省首次參保時男已年滿50周歲、女已年滿40周歲的,參保地在辦理參保繳費登記時應按國家規定為其建立臨時基本養老保險繳費賬戶。
第六條 靈活就業人員的月繳費工資基數,在參保地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繳費工資基數上下限範圍內,由本人自行選擇。
第七條 靈活就業人員的基本養老保險繳費比例為20%,其中12%記入統籌基金,8%記入個人賬戶。
第八條 靈活就業人員流動就業或被錄用為機關事業單位編制內工作人員的,按國家和省的規定轉移接續基本養老保險關係。
曾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和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的靈活就業人員,達到法定退休年齡後,其基本養老保險關係按國家規定銜接。
第九條 稅務機關或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發現參保人同一時間既以職工身份繳費,又以靈活就業人員身份繳費的,應及時停止其以靈活就業人員身份的繳費。重複繳費時段以靈活就業人員身份所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費按規定全額退回個人,繳費記錄一併調整;已轉出本省的按國家規定執行。
第十條 靈活就業人員不得補繳靈活就業期間未繳費的年限。符合國家和省規定的補繳政策,以及不可抗力因素或業務相關部門的原因導致的無法按時繳納養老保險費情形除外。
第十一條 靈活就業人員符合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條件時,向待遇領取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領基本養老金;在未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因病或者非因工致殘完全喪失勞動能力,但繳費年限滿15年的,可向待遇領取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領病殘津貼。待遇領取地按照國家和我省相關規定確定。
第十二條 參保人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累計繳費年限不足15年,且待遇領取地在我省的,可按我省相關規定繼續繳費。
第十三條 靈活就業人員的基本養老金、病殘津貼、喪葬補助金和撫恤金等基本養老保險待遇按國家和省規定的標準計發。
第十四條 靈活就業人員參保後因病或者非因工死亡的,其遺屬可以按規定申領喪葬補助金和撫恤金,個人賬戶餘額可以繼承。
第十五條 本辦法自2021年5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國家和省出台新規定的,按照新的規定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