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最高人民法院5月18日發布的公告,內地與香港特別行政區相互執行仲裁裁決的補充安排將在內地與香港全面施行。
據悉,2020年11月,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長楊萬明和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律政司司長鄭若驊簽署《關於內地與香港特別行政區相互執行仲裁裁決的補充安排》。其中,補充安排第二條、第三條需經香港特區完成有關程序後,在內地與香港同步施行。
今年3月17日,香港特區立法會決議修訂香港特區《仲裁條例》以實施補充安排第二條、第三條,有關修訂於5月19日生效。根據補充安排的規定,最高人民法院與香港特區政府律政司5月18日分別發布公告,第二條、第三條於5月19日在內地與香港同步施行。
據介紹,補充安排規定申請認可和執行仲裁裁決的範圍依據請求方法律確定,實現涉仲裁保全措施的全流程覆蓋,明確當事人可同時向內地與香港法院申請執行仲裁裁決,切實暢通執行路徑。補充安排施行後,內地與香港在仲裁領域的協助機制進一步優化升級,達成了全方位多維度的相互協作。
這是內地與香港首次檢視、修改已生效運行的司法協助安排,標誌着內地與香港民商事司法協助工作從建章立制步入完善優化的新階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