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匯報:國安法首個判例令法律紅線更加清晰

來源: 文匯報          發布時間: 2021-07-28

  首宗涉嫌違反香港國安法案件,被告唐英傑被指駕駛插有“光復香港 時代革命”旗幟電單車,衝擊警方防線並撞傷3名警員,被控煽動分裂國家罪、恐怖活動罪,以及危險駕駛致他人身體受嚴重傷害作為交替控罪。3名國安法案件指定法官於7月27日裁定被告煽動分裂國家罪及恐怖活動罪罪成。這次法庭判決,首度明確裁定“光時”口號的“港獨”性質,確定煽動分裂國家、實施恐怖活動違反國安法的司法含義,形成具指導性、約束力的判例,是國安法司法實踐的重要一步,令國安法可以有效發揮對危害國安罪行的震懾作用;同時讓法律紅線更加清晰,有助市民自覺遵法守法抵制“港獨”,不以身試法。

  “光時”口號由“港獨”分子梁天琦最先提出,在修例風波期間大行其道,被普遍認為是宣揚“港獨”分裂主張的口號,亦成為本案被告煽動分裂國家是否罪成的關鍵。昨日法庭判詞指出,被告駕駛插有“光時”標語旗幟的電單車,法庭合理地相信被告展示的字句,能夠煽動他人分裂國家,而被告本身亦明白口號帶有將香港分裂出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意思;法庭重申,案件的重點並非“光時”口號是否只有一個意思,而是能否煽動他人作出分裂行為,即使是辯方專家證人,亦從未否認口號具有主張分裂的意思,亦無法排除、推翻控方專家證人指出“光時”口號帶有“港獨”性質的專家證供。判詞清晰無誤確立了“光時”口號的“港獨”性質;更重要的是,確認利用“光時”口號煽動分裂國家屬於觸犯國安法的罪行,消除了“光時”口號是否違反國安法的“灰色地帶”,讓所有人清楚法律紅線所在,更明白挑戰法律勢必受法律制裁的後果。

  另外,針對恐怖活動的控罪,判詞指出,被告的行為蓄意挑戰警方,亦是挑戰法律和公共秩序,涉及嚴重暴力,嚴重危害公共安全,以恐嚇公眾為求達到政治目的;判詞特別提到,在國安法恐怖活動罪第二十四條條文下,法庭不用證明這些活動最終有無引致他人實際嚴重受傷,只需要考慮行為的本質,因此不接納辯方所指,被告行為不涉及危險活動。判決顯示在國安法規定下,法庭判斷恐怖活動行為採用嚴謹的標準,認定和制裁恐怖活動以行為的目的和本質為依規,準確把握了立法原意。

  在國安法實施滿一周年之際,行政長官林鄭月娥曾強調,國安法是有法必用、執法必嚴、違法必究,特區政府不會讓法律形同虛設,警方行動一定有充足證據搜集,而最終檢控決定由律政司負責,不受任何干預,強調國安法的目的亦包括防範及制止,為社會帶來阻嚇作用。落實香港國安法,保障國家安全、香港長治久安,除了警方依法執法、律政司依法檢控外,法庭依法判決,可以在香港普通法制度下形成具有指導性、約束力的判例,是國安法在香港實踐落地的重要一環。國安法首例判決,是國安法司法實踐的重要里程碑,不僅釐清了重要法律原則,對後續同類案件具有指導意義,而且可以形成執法、檢控、司法共同防範打擊危害國家安全罪行的完整法律機制,證明國安法並非“無牙老虎”,可以彰顯“一法霹靂安香江”的法律威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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