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最高人民法院同意,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批復,8月1日起,除重大、複雜案件外,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不再受理涉外或者涉及香港特別行政區、澳門特別行政區、台灣地區的一審行政案件。相關案件將統一調整至基層人民法院管轄。據悉,這是深圳在全國率先實施由基層人民法院受理部分涉外、涉港澳台一審行政案件的改革措施。
其中,環境資源類涉外、涉港澳台一審行政案件由深圳市龍崗區人民法院按照環境資源類案件「三審合一」集中管轄;除專利、壟斷外的知識産權類涉外、涉港澳台一審行政案件由深圳市各相應基層人民法院按照知識産權案件「三審合一」集中管轄;其他涉外、涉港澳台一審行政案件由深圳市鹽田區人民法院集中管轄。因上述案件産生的執行案件,由各相應基層法院受理。
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副院長傅新江介紹,2021年8月1日前,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已按原管轄規定受理但尚未審結(或尚未執行完畢)的案件,由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繼續審理(或執行);8月1日起,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不再受理涉外、涉港澳台一審行政案件,社會影響重大的共同訴訟案件等重大、複雜案件及專利、壟斷知識産權案件除外。
傅新江指出,在全國率先實施由基層人民法院受理部分涉外、涉港澳台一審行政案件的改革,是最高人民法院與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交給深圳法院的一項光榮改革任務。改革的實施有利於充分發揮深圳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先行示範區效應,推進行政訴訟體制改革;有利於便利當事人參加訴訟,推動基層實質化解行政爭議;有利於優化行政案件審級,充分發揮基層法院和中級法院的審判職能。
接下來,深圳法院將扎紮實實扛起改革試點的責任,公平公正審理好每一宗行政案件,努力為全國行政訴訟體制改革提供示範經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