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惠港法律政策助香港業界在大灣區展業拓業

來源: 媒體綜合          發布時間: 2021-09-16

  “香港法律專業在粵港澳大灣區執業及其他機遇”宣介座談會日前在港舉行。國家司法部及廣東省司法廳的相關負責人介紹了國家推出的多項支持香港法律服務行業政策,幫助香港法律界融入國家發展大局。

“香港法律專業在粵港澳大灣區執業及其他機遇”宣介座談會。

  完善香港與內地律師事務所合夥聯營

  自2003年內地與香港特區政府簽署CEPA以來,內地出台了多項對港法律服務業的開放措施。包括為香港律師事務所進入內地設立代表機構;陸續創設密切兩地律師業合作的新途徑新機制;允許內地律師事務所聘請香港律師、大律師擔任法律顧問等。

  最受香港業界關注的是,香港與內地律師事務所合夥聯營。國家司法部相關負責人介紹,兩地事務所合夥聯營地域範圍已擴大到全國,更大層面、更大範圍發揮合夥聯營所作用;取消港方出資不低於30%的限制,降低合夥聯營門檻,讓更多的香港律所尤其是中小所能夠參與合夥聯營並從中受益;允許全國28個全面深化服務貿易創新試點地區的合夥聯營律所承辦內地行政訴訟法律事務,以本所名義直接聘請內地和港澳律師,更好地發揮聯營所作用。

  下一步,司法部正積極研究內地與香港律所合夥聯營“本地化”有關政策措施。初步考慮是,允許香港律師事務所與一家內地律師事務所在粵港澳大灣區內地九市組建合夥型聯營律師事務所滿三年後,香港律師事務所中符合條件的合夥人可以作為設立人,在粵港澳大灣區內地九市設立普通合夥律師事務所。通過合夥聯營“本地化”,進一步提升合夥聯營政策的吸引力,最大程度釋放這項政策的紅利。

  粵港澳大灣區律師執業考試相關規定

  國家司法部相關負責人介紹了粵港澳大灣區律師執業考試及相關細節。這項執業考試為港澳律師特別是青年律師發展提供了全新的舞台。

  一是為港澳律師進入內地執業提供了除參加國家統一法律職業資格考試以外的另一條特殊通道;二是允許取得律師執業證書(粵港澳大灣區)的港澳律師從事一定範圍內的內地法律事務;三是允許取得律師執業證書(粵港澳大灣區)的港澳律師在大灣區內地九市的內地律師事務所執業,符合條件的還可以擔任內地律師事務所合夥人,為港澳律師在內地展業提供了新的平台;四是將報名條件中港澳律師執業年限放寬到累計五年以上,充分考慮了港澳青年律師職業發展的現實需求。

  香港律師在大灣區執業更便利

  廣東省司法廳相關負責人介紹,目前正加緊制定《香港法律執業者和澳門執業律師在粵港澳大灣區內地九市執業管理試行辦法》。擬規定,香港法律執業者在通過粵港澳大灣區律師執業考試後,經集中培訓並考核合格後可以向廣東省司法廳申請律師執業,由司法廳頒發律師執業證書。

  辦法出台後,將進一步簡化優化執業申請程序,開闢“綠色通道”,提高審批效率,為港澳律師盡快領取執業證照提供最大便利。同時也會按照《律師法》等有關要求,聯動法院等司法機關,確保港澳律師在內地執業享受到與內地律師相同調查權、閱卷權等權利。

  目前香港法律執業者在廣東省展業形式已拓展到5種形式。一是通過國家法律職業資格考試的香港居民(有部分同時為香港法律執業者),在廣東申請律師執業,成為香港居民律師;二是派駐或受聘於粵港澳合夥聯營律師所,取得合夥聯營律師所工作證;三是成為香港律師所駐粵代表處派駐代表;四是受聘於內地律師所,擔任法律顧問;五是通過大灣區律師執業考試在大灣區申請執業,成為大灣區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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